1、8、 井下消防水的水质、 管路, 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井下供水管路系统, 每隔100米设支管和阀门。9、 井口房20米范围内及井下所有工作面的确需要焊割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并有矿长、 矿总工、 安检科、 通风队、 机电科、 调度室批准, 现场必须有安检人员、 瓦检员、 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督。能在井上解决的, 或其它办法解决的, 决不要在井下烧焊, 每烧焊一次若没有措施罚款1000元。10、 井下炸药库和所有机电硐室, 都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11、 井下局部反风设施和主通风机反风设施都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设置, 并经常检查维护, 确保安全可靠。12、 井上下一旦发生火灾, 必须立即启动救援
2、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现场人员按制定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并以现场灭火为主, 电气设备着火时, 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电源切断前, 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并熟悉本作业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13、 严禁非专人及非紧急事故类时使用及移动消防设施、 设备, 否则按织金县苍海煤矿消防设施、 设备、 器材维护及使用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消防设施、 设备、 器材维护及使用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 预防和减少火灾, 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遵循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本矿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
3、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三条由公司领导统一消防工作, 将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我矿经济和总公司发展规划, 保证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消防队伍的装备水平同我矿经济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相适应。矿内消防规划必须纳入矿区总体规划。第四条安通部是消防工作监督机构, 具体负责消防管理、 监督工作。 其它部门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监督机构予以协助。第五条关心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预防火灾, 保护消防设施, 参加灭火和灾难救助, 是全矿每个职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 我矿(公司)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
4、二章消防责任 第八条安通部依照权限履行下列职责: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 法规,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检查指导消防工作;2、 参与编制并实施矿区消防规划, 监督矿区消防规划的执行;3、 负责矿内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和施工中的消防监督, 并对工程项目的消防部分进行竣工验收;4、 组织防火检查, 督促、 责令火险隐患的整改;5、 组织指挥火灾扑救, 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鉴定( 认定) , 进行火灾统计;6、 参与社会抢险救援;7、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九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
5、 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2、 按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落实定期维护、 保养措施, 确保其完好有效, 改进防火条件,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及时消除火险隐患;3、 管理本单位的群众性义务消防队或防火员;4、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训练;5、 组织火灾自救, 保护火灾现场, 协助火灾原因调查。第十条安通部、 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全矿职工消防安全意识。第十一条各部门和各施工工队必须合同中订立有关消防安全的内容, 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履行消防职责。第十二条全矿职工应当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 学习消防知识, 懂得防火、 灭火
6、常识, 安全用火、 用电。禁止以下行为:1、 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或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用途;2、 在楼( 房) 走道用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3、 违反规定拉、 接电气线路和安装电气设备;4、 擅自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损坏燃气管道;5、 在火灾危险场所擅自使用明火。6、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按规定配备矿山辅助救护队员, 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消除火险隐患。第十四条单位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建立矿山辅助救护队, 协助做好本单位的防火和灭火工作。矿山辅助救护队应接受公安消防(矿山救护)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开展业务训练。遇有
7、重大火情, 必须服从公安消防(矿山救护)监督机构的统一调动、 指挥。第十五条作业地点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 应由公司和使用人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 负责协调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六条下列场所应当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事故应急照明装置和必要的消防设施:1、 办公大楼、 集体宿舍、 仓库;2、 井下各施工作业点;3、 公共场所和集会地点;第十七条禁止在火灾危险场所擅自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 应事先经煤矿施工措施规定审核批准, 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 气割、 砂轮切割以及其它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必须依照有关安全要求操作。第十八条在消防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上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8、, 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第十九条电器设备等矿用设备产品的质量, 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气线路、 消防管道的设计、 敷设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并定期检修。避雷装置应定期检测。第二十条使用、 储存易燃、 可燃物的场所、 仓储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设置。禁止在生产、 仓储场所内混设宿舍。第二十一条设有消防水源的同时负责消防水源或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消火栓、 消防水喉、 消防水池、 消防吸水码头、 消防水井等消防水源或设施, 应设立醒目标志, 不得设置、 堆放妨碍消防水源或设施使用的障碍物。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不得拆移消防水源设施或改变消防水源的用途。第二十二条设有火灾
9、报警、 固定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部门, 应加强自动消防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保持其良好运行。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不得关闭、 拆卸。第二十三条消防设施的管理、 维护人员, 以及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 储存、 运输、 装卸的人员, 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合格, 方可定岗操作。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二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 都应当迅速报警。任何部门、 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方便。严禁谎报火警。第二十五条发生火灾, 安通部门应当立即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并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第二十六条矿山辅助救护队接到报警后, 必须在0秒内出动赶赴火场扑救, 矿山辅助救护队协助公安
10、消防部门扑救火灾。第二十七条火灾的现场扑救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 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 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1、 使用多种水源;2、 截断电力、 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限制用火用电;3、 划定警戒区, 实行局部交通管制;4、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 构筑物;5、 调动供水、 供电、 医疗救护、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助灭火。第二十八条火灾扑救后, 起火单位和个人应保护好火灾现场, 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明火灾原因, 核实火灾损失。第五章建设消防管理 第二十九条消防给水、 消防通道、 消防通信、 消防站和消防指挥系统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按照煤矿消防
11、规划与其它矿区规划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同步使用。第三十条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设计自审职责。第三十一条安装、 维修火灾报警或固定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或从事公共建筑内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施工企业, 应具有相应的消防专业资质等级。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第三十三条 禁止使用玻璃钢、 油毛毡、 竹席搭盖厂房、 宿舍、 仓库等易燃简易建筑。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公共走道、 楼梯和安全出口设置障碍物。安装防盗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六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管理第三十五条储
12、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和个人, 必须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 并严格按照核准地点、 品种、 数量经营和储存。第三十六条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准。第七章消防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安通部对所辖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第三十八条安通部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应当及时发出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发现有重大火险隐患的, 应在日内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在紧急情况下, 有权责令危险部位立即停止作业。第三十九条接到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部门和个人, 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安通部。安
13、通部应在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日内复查验收, 发出复查验收意见书。第八章 处罚条例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 谎报火警的;2、 擅自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造成燃气泄漏的;3、 在火灾危险场所擅自动用明火的;4、 安排未经消防培训合格的人员定岗操作的;5、 工程项目选用消防产品未报备的。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以部门(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1、 职工违反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的;2、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3、 损坏、 拆除、 停用或不按规定安装、
14、配置消防设施、 器材的;4、 堵塞、 封闭消防车通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5、 妨碍消防水源使用, 擅自拆移消防水源设施或改变消防水源用途的;6、 使用玻璃钢、 油毛毡、 竹席搭盖厂房、 宿舍、 仓库等易燃简易建筑的。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 堵塞、 封闭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的;2、 擅自关闭、 拆卸自动消防系统的;3、 不按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整改的。四、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部门(个人), 经安通部通知后仍未整改的, 对其部门第一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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