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 基本要求 2第二节 路基沉降 3第三节 路基面形状及宽度 3第四节 基床 5第五节 路堤 5第七节 过渡段 6第八节 地基处理 7第九节 支挡结构 8第十节 路基防护 9第十一节 路基防排水设施 10第十二节 特殊地段路基 11第三章 路基修理组织 12第四章 路基检查 13第一节 检查制度 13第二节 周期性检查 13第三节 专项检查 13第四节 变形监测 14第五节 路基状态评定及病害分级 14第五章 路基维修 18第一节 经常保养 18第二节 综合维修 22第六章 路基大修 28第一节 大修工作内容 28第二节 计划编制 28第三节 设计文件 29第四节 施工管理 30第五节 验
2、收交接 32第七章 附则. 41附件: 1.路基检查记录簿 422.路基维修年度计划表 463.路基维修月工作量调查及计划表 474.路基维修作业工作日志 485.全年分季路基维修计划及完成表 496.路基维修验收证 527.路基设备状态评定扣分明细表 538.路基设备状态评定汇总表 549.路基保养质量评定记录表 5510.路基大修工程申请表 6111.工程变更通知单 6412.隐蔽工程检查表 6813.路基大修工程竣工验收证 6614.路基病害登记簿 6715.高速铁路路基检查保养主要机具配备表 7016.本规则用词说明 7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路基是重要的行车设备。为保持高速铁路线路稳定
3、,保证运输安全畅 通,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高速铁路路基 (以下简称路基 )设备抵御灾害和适应高 速运输的能力,做好高速铁路路基修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路基修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重在检查,养修并重、综合治理” 的原则,做到对路基病害治早、治小,防患于未然。第三条路基修理分为路基维修和路基大修。修理的基本任务是:(一)保持路基本体和防排水、支挡、防护等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状态完好;(二)及时整治路基病害,预防病害的发展;(三)有计划地改善路基设备状态,保持路基整体稳定性。第四条铁路局依据总公司相关规定以及与合资铁路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输管理 协议,负责受委托范围内路基设备的修理,保持路基设备状
4、态良好,符合相关技术 标准要求。作为产权单位的合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应保证路基修理费用的及时投 入。第五条路基修理实行检、修分开,专业化管理,设备管理单位应设置路基管 理、维修机构。第六条 路基设备检查、监测是全面掌握设备状态变化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 行车安全的基础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执行各项检查制度,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保持路基设备完好的技术状态。第七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建立路基突发性病害的应急处置机制,配备应急处置 所必须的机具、设备及材料等。第八条 路基修理工作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建立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 管理信息化。第九条 路基修理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先进的检测和监
5、测手 段,积极推行机械化,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作业效率,保证作业质量。第十条 路基修理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工作、生产、生活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对置于路基结构物上的电缆沟、井、槽、电杆、机柱、箱盒、声屏障 等设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检查,影响路基防排水及路基稳定时,必须及时 处理。管线等结构物不应穿越无砟轨道路基。第十二条 对沿线抽取地下水、采空、堆载、建(构)筑物施工、坡脚长期积水、 设置鱼塘等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应加强检查和评估,路基出现异常变形时应果断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对地质条件、地基处理方法和周边环境进行综合分析,确 定其原因,及时安排整治。第十三条 路基修理工作,除按本规则
6、执行外,还应遵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行车速度 200 kmh 及以上的铁路(既有线提速 线路除外), 200 kmh 以下仅运行动车组的铁路参照执行。各铁路局可在本规则的 基础上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总公司备案。第二章 技术标准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十五条 路基设备主要包括路基本体及其基础、支挡防护和防排水设施等。 路基设备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能抵抗列车荷载作用和各种自然 因素的影响。第十六条 路基主体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100 年,边坡防护和路基排水设施结 构设计使用年限 60 年。路基边坡防护、排水设
7、施采用混凝土结构时使用年限应满足 现行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的要求。第十七条 路基基床应能承受列车动荷载的长期作用和有效消除环境对下部本 体的影响。表层填料应具有优良的级配、较高的密实度、强度及良好的水稳性。第十八条 地基处理应满足稳定和沉降变形控制等要求。第十九条 路基支挡防护工程应在荷载组合和环境作用下满足稳定性、坚固性 和耐久性的要求。路基边坡防护应采用植物防护与工程防护相结合的措施,并兼顾 景观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地等要求。第二十条 路基与桥台、横向结构物、隧道及路堤与路堑、有砟轨道与无砟轨 道等连接处均应设置过渡段,实现刚度及变形沿线路纵向的均匀变化。第二十一条 路基工
8、程应符合防灾减灾要求,提高路基抵抗连续强降雨、洪水 及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能力。第二十二条 电缆槽、电缆过轨、接触网支柱基础、声屏障基础及综合接地等相关工程,不得影响路基防排水系统、路基强度及稳定。第二十三条 路基防排水设施设计降雨重现期为 50年。路基排水设备应与桥涵、 隧道、车站等排水设施衔接配合,做到排水系统完善,保持排水通畅,并与水土保 持及农田水利设施的综合利用相结合。第二节路基沉降第二十四条无砟轨道路基沉降应符合线路平顺性、结构稳定性和扣件调整能 力的要求。工后沉降不宜超过15mm;沉降比较均匀并且调整轨面高程后的竖曲线半 径符合式1的要求时,允许的工后沉降为30mm。&占 Al; (
9、式 1)Rsh 竖曲线半径(m)Vsj 设计最高速度(km/h)路基与桥梁、隧道或横向结构物交界处的工后沉降差不应大于 5mm,不均匀沉降造成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0。第二十五条有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应符合表1要求。路基工后沉降控制标准 表1设计行车速度(km/h)一般地段工后沉降(mm)桥台台尾过渡段 工后沉降沉降速率(mm/年)200 60000.26000 R 45000.34500 35000.43500 28000.5R V 28000.6 1000010000 70007000 R 50005000 4000R V 4000 1400014000 90009000 R V 5000
10、1200012000 9000R V 6000第三十一条路基横断面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四节基床第三十二条 路基基床由基床表层和基床底层构成。200km/h区段有砟轨道基床 表层厚度为0.6m,基床底层厚度为1.9m; 250km/h及以上区段基床表层厚度无砟轨 道为0.4m,有砟轨道为0.7m,基床底层厚度为2.3m。第三十三条 基床表层应采用级配砂砾石或级配碎石填筑,基床底层应采用 A、B组填料或改良土。基床压实标准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寒冷地区冻结影响范围填 料应符合防冻胀要求。第三十四条 路基基床应保持足够的刚度,其动态检测指标应符合表 4的要求:路基动荷载和动变形评判值 表4动何载(kPa) 0.4P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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