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中铝总部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制定本公司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和办法。(二)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包铝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和中铝股份授权包头铝业有限公司执行的所有招投标工作。(三)与项目管理单位共同参加包铝项目总承包单位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四)承办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主持的有关包头铝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五)负责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和办理招标委托等有关事宜,并配合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六)负责包铝招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七)负责组织企业相关监督部门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招标结果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第三章招标范围及要求第七条招标范围:(
2、一)建设工程项目1、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规定标准取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比照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要求执行;(三)日常维修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四)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五)临时性的大宗采购,计划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六)办公用品,年采购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七)日常生产所需各项材料及备品备件的采购。第八条凡在上述第七条所列招标范围之外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招标,由各项目
3、管理单位自行比质比价采购。第九条日常生产所需各项材料及备品备件的采购按年度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入围合格供应商。实际执行采购计划时,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在入围合格供应商范围内采用比质比价的方式确定采购价格。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需向招标办备案:(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项目;(二)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招标组织机构、方式、程序第十一条招标组织机构。具体项目招标活动应当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领导小组代表招标人行使权
4、利。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两种方式。对于公司内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由招标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铝公司相关规定组织自行招标,并办理相应手续。对某些大型项目或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由招投标办公室统一委托具有招标资质、服务质量好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对包头铝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报中铝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批准。第十三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5、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原则上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四条投标资格审查(一)审查内容。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状况,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
6、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相应的生产、安全许可证书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相关资质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二)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前,招标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及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载明各项评价指标、评审标准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组成3人以上的单数预审小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符合性检查、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澄清核实等审查,审查后,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三)资格后审。开标后进行资格后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第十五条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分管项
7、目领导、分管监察工作领导及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共同组成;(二)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向招标办提交招标委托书。招标委托书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条件及商务条件,技术条件包含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原则及其各项技术要求、技术参数、相应图纸等。商务条件包含招标项目的概算或预算额、交货期(工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要求。招标委托书应由公司分管项目的领导审核签字。对于包头铝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招标,应按中铝股份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向中铝投资管理部报送招标预案及招标申请。(三)招标办根据招标委托书与项目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标前准备工作,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投标人资格预审、
8、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和招标文件答疑、澄清等;(四)开标、评标、定标;(五)评标结束后,招标办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经由招标领导小组确认的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十六条自行招标项目开标由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举行开标会议时,应当场公布评标原则及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文件,宣读报价及其他主要内容。开标人员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宣布投标文件无效或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一)投标人未按规定密封投标文件的;(二)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没有加盖公章和法定代
9、表人印鉴的;(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四)投标文件逾期未送达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第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委会的组成和评委的资格条件,执行国务院七部委颁布的(2001)12号令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项目管理单位及项目使用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优先从包铝评标专家库中选取,不足部分从中国铝业评标专家库及地方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选取;为保证评标的公正,评委的产生应于开标前在监督人员的参与下由招
10、标人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确定的评委,须经招标人认可。第十九条评标专家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第二十条评标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共同推举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会主任负责组织评委开展评标工作。第二十一条根据招标的内容情况不同,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二十二条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领导小组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定标原则上根
11、据评委会推荐的评定排序确定,如有排名靠前的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依次递补。第二十三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在签订合同的谈判中不得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也不得订立背离招标结果的协议。第六章约束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招标活动应有监察、审计或法律等监督部门的代表参加,参与投标人资格预审、投标人资格后审,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第二十六条以下人员不得进入评委会:(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三)曾因在招标、
12、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违法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人员。第二十七条参与组织招标的工作人员不得给投标人通风报信,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评标委员全体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单位与中标人不按照中标结果订立合同的,或者项目管理单位、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未按前款第八条、第九条所述采用比质比价方式采购的,责令改正;对项目管理单位按公司绩效考核工作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包铝集团公司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包铝集团公司招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规相矛盾时,以国家法规为准。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执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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