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第五条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财务审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6.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7. 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8.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9. 4、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建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10. 5、负责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11. 6、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12. 7、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有限公司的审计工作;13. 8、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1
2、4.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15.第三章 审计范畴和权限 16. 第六条 内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对集团公司有关职能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公司负责报告工作。17. 第七条 内审工作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18. 1、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19.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20. 3、经济效益;21. 4、内部控制制度;22. 5、经济责任;23. 6、承包经营或委托承包经营决算;24. 7
3、、投资项目概(预)算、决算;25. 8、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26. 9、其他审计事项。27. 第八条 内部审计对集团有限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 财审部可以对企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28.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外披露。29. 第十一条 财审部及各子公司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30.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31. 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
4、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32. 3、参加有关会议;33.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34.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35.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36.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37.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部门反映。38. 第十
5、二条 集团有限公司授予财审部如下经济处理、处罚权力:39. 1、集团成员法定代表人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指标,未经财审部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40. 2、设收帐外资金上缴集团有限公司;41. 3、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给予通报。第四章 审计程序 42. 第十三条 例行审计程序 43. 1、内部审计根据上级部署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实施;44. 2、实施审计前,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下发审计通知单,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45. 3、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
6、拒绝;46. 4、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47. 5、审计人员以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执行人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并报选本单位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48. 6、内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49. 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审部门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单位负责人
7、应当及时处理。50. 第十四条 离任审计程序 51. 1、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终结,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审计部门据此列入当年工作计划;52. 2、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规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经集团批准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责任书;离任人的任职报告;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资料;任期内各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和有关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任期内重大经营管理计划、决策;各种财产盘点表等;53. 3、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54. 4、审计报告应请被审
8、计人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55. 5、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报送集团总经理,并至少送从事部门、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56. 6、被审计人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后十五日内,向集团总经理提出申诉,由集团领导决定是否请上一级审计部门复审或驳回申诉;57. 7、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由审计部门作为审计档案归档;58. 8、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需充分占有资料和深入调查研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各内审机构也要在自身工作中注意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59. 第十五条 除以上各项规定的审计事项以外,财审部有权对审计范围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专
9、项审计调查;有权对集团的基建及维修项目预、决算和施工过程进行审计监督。第五章 审计人员 60.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属下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前征求集团公司财审处的意见。61.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内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62. 第十八条 内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63. 第十九条 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 附 则 64. 第二十条 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独立设置的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65.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财审部负责解释。66.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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