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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Word下载.docx

1、第三条(执转衔接)执行部门对符合本规程第二条规定的执行案件,可启动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衔接工作。第四条(执转衔接)执行部门启动执行程序转债务清理的,执行法官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本规程内容,征询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是否同意进行债务清理,并制作征询意见记录,必要时,可商请审判业务庭法官参与释明工作。申请执行人如果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或情形的,可在执行部门征询其意见时提出,执行部门经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被执行人从执行程序转债务清理。第五条(执转衔接)经释明和征询意见,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表示同意对被执行人进行债务清理的,执行部门将相关材料移送审判业务庭审查。

2、相关材料包括:(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债务清理申请书或者同意进行债务清理的谈话笔录,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二)经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相关材料;(三)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保全或处置的相关材料;(四)执行部门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登记查询资料、电子支付记录以及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信息;(五)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及涉诉涉执情况。第六条(不予受理情形)被执行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债务清理申请不予受理:(一)导致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主要原因是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所致;(二)被执行人存在着为规避执行

3、而欺诈、转移或隐匿财产、提供虚假信息及其他逃避债务或违反诚信等行为和情形;(三)被执行人不能如实全面申报财产及负债状况,不配合人民法院查明财产工作的。第七条(执转审查)审判业务庭接受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申请材料后,交由立案庭立破申字号,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第八条(执转审查)审判业务庭经审查作出受理裁定的,交由立案庭立破字号,并在三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审判业务庭经审查后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案件相关材料在三日内退回执行部门。第九条(受理公告)依本规程受理债务清理申请的,由管理人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内容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

4、和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案件受理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名称及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移交财产;(六)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公告应在台州市市级及以上级别的媒体上发布,也可在台州中院外网网站上发布。第十条(债务人义务)债务人在依本规程进行债务清理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文书资料,并根据管理人要求及时完整移交,不得擅自处分其所有的财产;(二)接受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调查询问,如实全面申报财产及债权债务;(三)接受债权人的

5、质询并如实回答;(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所在县市;(五)遵守执行程序中有关限制高消费的规定;(六)依本规程规定完成宣誓,并遵守宣誓内容,宣誓内容可以听取债权人的意见,遵守地方风俗习惯;(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上述一至三项,适用于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亲属、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第十一条(执审衔接)执行程序中形成的相关评估报告尚在有效期的,可在债务清理程序中作为债务人财产处置依据。第十二条(案件管辖)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台州中院提级管辖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申请费用)案件申请费在10000元以内根据案件难

6、易程度收取相应金额,债务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申请费用的,可参照台州市市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管理人指定第十四条(管理人指定方式)管理人以摇号或轮候方式指定。第十五条(管理人指定日期)依本规程裁定受理债务清理申请的,于裁定受理之日同时指定管理人。第十六条(管理人回避)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其应当回避:(一)管理人负责债务清理的工作人员与债权人、债务人有亲属关系的;(二)管理人在受理债务清理申请前三年内,担任过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的;(三)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管理人忠实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对管理

7、人监督)管理人依本规程规定执行职务,应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理债务的执行情况和其他情况,接受债权人监督。第十八条(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以及其他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债务状况并制作财产及债务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日常生活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四)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五)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或听证会;(七)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报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及台州市市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执行。第三章债务人财产及债务状况调查第二十条(财产调查)管理人应

8、就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债权债务等事项展开调查,并可向管辖法院申请调查令,必要时,管辖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采取搜查措施。管理人应当根据个人财产状况,对债务人财产及债权债务展开全面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证券、保险、社保账户、不动产登记、家庭婚姻及共同财产状况、动产占有情况、维持日常生活的收入来源、对第三人是否享有债权等。第二十一条(证据调取)管理人因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管辖法院依管理人之申请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管辖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依职权调取。第二十二条(财产调查)债权人应在管理人财产调查期间向

9、管理人报告债务人财产线索,并请求管理人予以调查;管理人可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如果不决定调查,应当向债权人作出说明。第二十三条(财产调查)债务人应当对以下事项接受管理人调查,并接受债权人质询:(一)债务人现有财产及或有资产的种类、数量、性质、权属凭证;(二)申请前五年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三)申请前五年内银行、证券、保险账户收支情况;(四)家庭成员扶养基本情况;(五)人民法院及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协助义务)与债务人共同生活的亲属、为债务人管理财产之人及其他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财产有关系之人,应当接受管辖法院对债务人债权债务及财产状况的调查。第四章债务人财产保全第二十五条(执审

10、衔接)执行部门在审判业务庭裁定受理债务清理申请后,应当立即暂停强制执行措施,并根据审判业务庭的要求决定是否继续保留相关保全措施。审判业务庭为财产处置需要须解除执行部门的保全措施,破产审判庭业务书面通知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将相关财产移交管理人处置。执行部门已经在债务清理受理前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将财产变价款项移交管理人。第二十六条(保全措施)管辖法院依职权或依债权人申请,对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下列债务人财产不予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措施:(一)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品;(二)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

11、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按该标准确定;(三)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和治疗当前疾病所必需的资金、辅助工具、医疗物品;(五)专属于债务人人身权利的抚恤金、伤残扶助金;(六)债务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第二十七条(偏颇性清偿)依本规程规定受理债务清理后,债务人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债务人为维持基本生活和必要医疗、子女必要的教育,本人继续工作所需而支付的费用;(二)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行为。债务人上述二项支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管理人认为债务人支出超出正常幅度的,可予

12、以调整。第五章债权申报第二十八条(债权申报)管辖法院裁定受理债务清理程序后,应当在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发布公告,并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公告之日起十五日至三十日。第二十九条(债权申报)债务清理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应的债权证明材料。收到通知的债权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之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负担。第三十条(劣后债权)自管辖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债务清理后,下列债权作为劣后债权处理:(一)裁定受理债务清理后产生的利息;(二)裁定受理债务清

13、理后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第三十一条(债权行使)附期限的债权未到期的,在管辖法院开始债务清理程序时,视为已到期。第三十二条(债权表编制)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债权清册及债权人申报材料,对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在第一次召开债权人会议时提交;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向债权人提供债权表,如需延长,报请法院批准。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管辖法院裁定确认。第三十三条(债权异议)债权人自收到债权表之日起三日内可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经管理人复核,债权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债务清理及财产处置第三十四条(债务人义务)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提供本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如果在债务清理期间发生财产及债务状况变化,应当在财产及债务状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二日内向管理人报告。第三十五条(财产状况报告的提交)管理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完成债务人财产及债务状况调查,制作财产及债务状况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核;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债权人可以申请召开听证会,并就财产及债务状况调查质询债务人。第三十六条(财产处置方式)债务人财产变价处置优先以网拍方式进行,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其他方式处置。对不宜通过网拍处置的债务人财产,或者经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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