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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第三方支付部门Word文件下载.docx

1、 事情回溯到2011年1季度,导致阿里巴巴管理层最终决定终止“协议控制”,转而正式转让外资股东所持股份的,恰是央行的一纸通知,最终这纸通知酿成马云所言的阿里巴巴“唯一正确却不完美的决定”。谁来复盘2011年1季度某个时候央行与牌照申领企业之间的互动至关重要。 6月20日,接近央行相关部门的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今年1月底,央行确实发函要求牌照单位专门书面声明其是否为境外资本通过“持股、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但仅仅是一个报备而已,并不是意味着你存在协议控制就不给你牌照”。不过,在业界人士看来,上述央行人士的“巧妙”说法,尚难推脱监管政策对于企业的正向“暗示”或“提示”。一家已获得第三方支付牌

2、照企业副总裁告诉记者,“支付宝是按照监管政策做得最彻底的,而无论支付宝还是银联商务,事实上,都是朝着彻底内资化的方向走的。”而争议“协议控制”的背后,恰是央行2010年6月央行以2号令的方式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管理办法中,有关针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外资设限”的规定。“从监管者的角度看,无论是银联还是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已被提升至国家金融安全的层面。”某国有大行信用卡业务部门负责人如是分析,监管者的这一政策出发点,恰是酿成今日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一提到“协议控制”(VIE),就谈虎色变的根源。央行表态了么?2011年5月11日,随着雅虎的一份声明,马云为谋求央行牌照而终止协议控制的做法正式浮出

3、水面,外界冠以“偷梁换柱”,而马云则称,这是他做出“非常艰难但唯一负责任”决定。直接促动马云此举的,恰是2011年1季度资格审查的关键当口,央行一份神秘的“来函”。6月20日,上述接近央行的人士再次向本报记者证实上述函件的存在,即要求牌照申领单位专门书面声明其是否为境外资本通过“持股、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6月21日,支付宝相关人士再度向记者复盘这一情景时,如是表述“央行确实让我们报备资产结构;根据二号令,如果股东为外资结构,那就意味着要走国务院审批;我们必须拿下第一批获牌照,就不可能走国务院的通道。于是乎,借用支付宝CFO井贤栋的话说,支付宝能做的唯一事情就是终止协议控制,“立刻符合央行

4、的发牌规定”。井同时表示,支付宝随后所给出的“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公司是支付宝中国网络公司唯一实际控制权人,没有境外投资人通过协议安排”的声明得到了央行的认可和肯定。事实上,无论是银联背景的银联商务、还是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大佬支付宝和财付通均是向着“股东内资化”的方向对股东结构进行了相应调整,虽然上述接近央行的人士一再强调,央行的意思并非直接表明不允许“协议控制”,且时至今日,央行对协议控制是否可行也未明确表态。15日晚,当有关腾讯财付通由于协议控制其牌照已被央行收回的传闻一出,财付通发表的三点声明中,明确表示,财付通自2006年开始就是纯内资公司,且内部从未有过协议控股这一概念,也不清楚这一概念由

5、何而来。第三方支付牌照审批枝节 央行无从说起而有银联背景的银联商务更是在申请牌照之前将软银赛富3500万股,以每股15元的作价转让雅戈尔等中资公司,UT斯达康创始人吴鹰如此为老朋友马云直言,“马云没有眼红别人赚钱银联商务为了拿这个第三方支付牌照,把软银赛富的股全部清出去了(没人炒作)。总而言之,无论监管者明示或暗中“提示”,促成马云迈出这一步的,便是央行2010年6月公布的2号令中,有关申请第三方牌照企业股东资质的巧妙规定。2号令规定,申请人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而“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

6、务院批准”。“文件虽无明确的外资限制准入规定”,上述第三方支付企业副总表示,但所谓央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国情下,不确定性因素太多,没有人愿意冒这个风险”。人行,第三方支付,部门.金融安全从“银联”说起央行2号令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股东资质的如是认定的背后,恰恰折射出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对于社会支付体系开放一贯持有的谨慎态度。形成对照的是,加入WTO十年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尽管一再修订,在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当中,金融业并未就第三方支付作出相关明示。“我第一次对国家央行有对未来国家安全考虑而敬重。”在马云的表述中,他所忧虑的恰可代表监管层的部分忧虑。在其公开

7、表述中,有如下言论,“我理解的支付数据的安全是任何国家不会轻易放弃的。Google和Paypal 也不可能让中国人当大股东。上述国有大行信用卡人士分析,央行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的谨慎态度,与其一贯秉承的金融安全至上有关系,即便是央行旗下银联子公司银联商务都不能除外。 事实上,关于国家支付体系安全,已并非第一次争论,早在前几年,银联和其国外竞争对手VISA、MasterCard打得不可开交之时,有关银行卡组织及银行支付体系涉及国家安全的讨论就开始了。其支持阵营一方的主要代表,是中国银联的创始人、中国VISA之父万建华,早在2003年,作为银联总裁,万建华一改此前做“中国的VISA”的战略,将银联新战

8、略定为“忘记VISA”,走自己的路,而银联的宗旨之一,便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入2010年6月,VISA和银联长期累积的矛盾彻底公开化,VISA宣布封杀银联海外通道,而双方争议曾一度上升到中国两国政府层面的WTO诉讼,银联更是祭起国家金融安全的大旗。不过,在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资深分析人士看来,银行卡支付清算组织仅仅是社会支付体系的“边缘”组成部分,从金融安全角度而言,银行卡组织主要业务是依附于商业银行,信息转接与资金清算对货币政策、汇率体制基本不产生影响。如今第三方支付再次掀起金融安全争议,但很难摆脱之前的窠臼。在上述人士看来,由于涉及到付款人注册等问题,第三方支付掌握的信息维度确实要比银

9、联、万事达等银行卡组织要广得多,比如持卡人的身份、地址;但这是一种个人消费信息,很难上升到国家金融安全层面。“且第三方支付并不承担核心的资金划转,属于普通零售行业掌握的信息。”上述人士分析。篇二:第三方支付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二号令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行长周小川二一年六月十四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人行,第三方支付,部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

10、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

11、,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第四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12、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

13、险管理措施;(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

14、、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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