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身份证号码:乙方: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本协议相关资质挂靠事宜具体如下约定,以供双方恪守。一、 甲方同意把挂靠 加工厂名下的木材加工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内的木炭加工生产经营项目的资质给予乙方挂靠并允许生产加工和经营。二、 挂靠加工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 挂靠服务费用:第一年所有费用为: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 元,剩下部分依据乙方生产加工,经营进度支付并应在挂靠期满前付清,往后每年按乙方生产数量每吨木炭100元支付挂靠费,不足1000吨依1000吨计算。四、 甲、乙双方的权利、
2、义务:1、 甲方应协调好自己所挂靠 加工厂和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不得因经营生产相关手续的合法性及政策性,行政行为影响和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加工和经营。2、 甲方应保证乙方所挂靠生产,加工经营的证件和手续合法,不违规、违法。3、 乙方生产、加工、销售经营中所需的运输证和票据等相关手续甲方应负责办理,但在办理中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4、 挂靠期间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关。5、 挂靠期间乙方应积极按约定支付挂靠费。6、 乙方生产经营中的一切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负,盈亏与甲方无关。7、 乙方的生产加工地点为: 。五、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中途终止,解除本协议应全额退还乙方所有挂靠费并赔偿乙方所投资的全部损失(损失依据实际投入和相关部门评估数据为准)若乙方违约无权退取所支付挂靠费。六、 本协议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并自愿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另外除本协议约定事宜外,若有需要补充可另行约定和补充,所补充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经双方签字即时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 电话: 电话: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