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现有民办学校,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土地划拨改为出让申请;(四)现有民办学校根据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浙财资产201826号)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清算,形成财务清算报告初稿。审批机关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财务清算报告初稿进行审核评议,并形成评议结果; (五)现有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出办理过渡期办学许可证的申请;(六)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持过渡期办学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涉税等事项;(七)会计师事务所对现有民办学校开展过渡阶段的补充财务清算工作,形成补充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审批机关对学校出具现有民办学校净资产分配处置方案书面批
2、复;(八)现有民办学校做好房屋、土地以及其他资产的过户手续,办理税费缴纳手续,处理对内、对外经济关系变更手续;(九)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办学许可证;(十)现有民办学校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注销手续,到现有登记部门依法注销现有法人登记。第六条 学校清算的净资产按照资产来源划分为举办者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办学积累(含土地增值)等四类。第七条 在市县两级人民教育基金会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基金,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所形成的社会公共资产由市县两级人民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专项基金托管,实行专款专用。第八条 学校净资产分配处置办法: (一)按照有
3、利于调动民办学校举办者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置。 (二)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认定为学校举办者所有。 (三)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不含办学期间历年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仍有结余的,按不低于学校结余资产20的比例给予举办者奖励,具体由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四)返还给举办者的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和给予举办者奖励后的剩余资产为社会公共资产(含办学期间历年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可委托属地人民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专项基金管理,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标继续用于区域范围内的民办教育事业。第九条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在学校注销中所获得的所
4、有资产,必须全额投入所登记成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第十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选择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按规定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现有民办学校,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需转移给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的,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后方可列入清算范围。列入清算范围的土地资产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照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纳或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原
5、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现有民办学校,土地使用权不转移给营利性学校的,其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回收价款按现时点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计算。举办者要求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可通过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应缴纳的各类税费后,剩余部分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涉及的不动产,在向自然规划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申报审核,税务部门完税后办理转让登记。第十二条 人民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专项基金所持有的净社会公共资产,用于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按照以下三种方式予以处
6、置:(一)出让净社会公共资产。鼓励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次性出资向人民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专项基金购买社会公共资产用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二)出租净社会公共资产。人民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专项基金将净社会公共资产出租给选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由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固定回报率向基金会支付资产租赁费。 (三)参股办学。人民教育基金会民办教育专项基金所持有的净社会公共资产按评估价入股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收益分成。第十三条 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过程中所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相关部门按政策规定予以执行。第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接受审批机关业务指
7、导和行政监管,要坚持办学的公益导向,依据章程办学和管理。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部门责任清单序号部门责任清单1市委编办1.现有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的法人注销;2.指导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做好财务清算;3.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举办者奖励和剩余资产处置。2市民政局1.现有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注销;2.指导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做好财务清算;3市教育局1.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换发;2.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的申请批复;3.指导民办学校做好财务清算;4.联合民政、财政、税务做好举办者奖励和剩余资产处置;5.做好学校
8、选登记期间舆情掌控。4市财政局1.指导现有民办学校财务清算;2.协助教育部门制定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原始出资(含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办学积累(含土地增值)等四类资产认定办法及依据;3.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举办者的奖励和剩余资产的处理。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技能类)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负责现有民办学校用地划拨改出让办理,包括流程设计、补缴土地出让金资金测算。2.负责现有民办学校有关不动产过户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事项办理。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预核准和正式登记;2.拟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模板。8市税务局负责选登记过程中的涉税咨询服务工作。现有民办
9、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办理流程流程有关材料及备注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材料,明确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申请选登记材料清单:1.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决议2.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表3.现有民办学校章程4.拟成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信息表5.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6.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7.现有民办学校教代会通过选登记的决定8.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营利性的事项告知师生的公示材料营利性
10、民办学校名称预先核准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预先核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及持股比例应与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及其出资比例一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出资(开办资金)。涉及大学、学院、高中、高级中学、教育、学校、幼儿园等敏感词,名称预核准线上办理无法完成,需要到市场监管部门线下办理。现有民办学校办理土地划拨改为出让(非必要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现有民办学校依据章程规定,召开董(理)事会,通过土地划拨改为出让决议。现有民办学校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土地划拨改出让申请。申请土地划拨改为出让材料清单:1.
11、现有民办学校土地划拨改为出让的董(理)事会决议2.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人)有关资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身份证等)3.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行政决定文书4.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的提供划拨批准文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就补缴土地出让金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划拨转出让手续经批准后,现有民办学校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税务部门在纳税人缴纳相关税费后出具完税证明。资产清算现有民办学校根据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清
12、算办法(浙财资产(2018)26号),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清算工作,对学校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按照选登记办法对举办者出资、办学积累、捐赠资产、财政投入等四类资产进行认定,形成学校包括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内容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初稿。审批机关牵头组织民政、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对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评议,并形成评议结果。申请过渡期办学许可证现有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财务清算审计报告初稿、理(董)事会决议等材料,申请办理过渡期的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并颁发过渡期办学许可证,限用于现有民办学校办理过渡手续,并在办学内容栏注明“过渡期办学许可证”,举办者提
13、交过渡期许可证限用于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资金资产划转、资产过户、对内对外经济关系划转、 劳动关系转移等手续的承诺书。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仍然保留,现有民办学校继续承担办学的权利和义务。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出具行政决定文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换发过渡期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1.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行政决定文书2.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预登记材料3.选登记营利性学校论证报告(举办者提供,并签字)4.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5.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6.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举办者承诺)7.营利性民办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8.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9.授权委托书(非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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