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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1、集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二10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下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董事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2月16日印发 (共印19份)集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集团(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集团公司”)权益,加强集团财务管理,规范和统一会计核算,明确集团委派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权利与工作关系,保证其能有效行使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能,使集团各项财务制度得以贯彻执行,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或“派驻企业”)。第三条

2、 本办法所称“集团委派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向其下属公司委派的、对所派驻企业的资产运营以及财务会计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的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等高级财务管理人员。该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直接委派,为所派驻企业经营决策班子成员之一,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第二章 任职资格、职责与责任第四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1、必须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一般要求财经管理类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职称,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同职工作经验),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2、必须具有优秀的职业能力:1)能合理组织会计核算,为股东及经营管理决策层提供真实会计

3、信息;2)能有效利用企业资源筹集资金,合理组织资金投放、资金筹集和资金管理;3)能综合组织财务管理活动和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4)能完成资本经营和税收筹划工作;5)能有效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风险控制。3、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1)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2)思路清晰、思维活跃,能独立思考,分析能力强,善于调查研究和逻辑判断,尤其是具有解决问题和预防风险的能力;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理解和认同企业文化,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能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严守企业商业秘密。第五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1、负责制定并监督和执行下属公司财务会计

4、制度,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审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分析报告并与下属公司总经理共同签署上报;参与下属公司经济合同、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的拟订和审查。2、监督和检查下属公司财务运作,监控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并与下属公司总经理联合审批规定限额范围内的经营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对于超越授权权限、违反管理制度的经济行为应当给予提醒和制止。3、参与集团公司对所派驻企业考核方案的制定,参与下属公司经营管理和成本控制工作。4、拟订下属公司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和增资扩股方案,审定下属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对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企业重大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5、在下属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下负责企业资本经营和税收筹划工作,负责下属公司审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6、负责下属公司财务人员的任用、奖惩和绩效考核;组织财会人员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第六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责任:1、对下属公司签署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分析报告的真实性与总经理承担共同责任。2、对下属公司预算与决算报告编制的真实性、客观性、及时性、完整性承担责任。3、对下属公司各项资产的保全承担监督责任。4、对下属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承担监督责任。5、对下属公司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集团公司各项制度的行为承担监督责任。6、对下属公司的内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7、对其他职权范围内事项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

6、工作原则、工作关系、业务管理和人事管理第七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原则,在人事关系、经济关系与监控职责上与所属公司保持独立。1、人事关系独立。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任命,按集团的相关制度进行聘任(所属公司总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该企业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进行直接管理,所属公司无权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2、经济关系独立。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由集团按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决定,其工资、奖金、补贴、社保等费用由集团公司发放,年终由派驻企业将上述费用统一支付给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所发生的交通差旅费等管理费用按派驻企业的制度在派驻企业开支。第八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

7、接受“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的直接管理与领导,行政上接受所派驻企业总经理的管理与领导,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工作。其与派驻企业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工作关系如下:1、与派驻企业的关系:1)为派驻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2)行使业务监督与管理职能时独立于派驻企业总经理;3)行政上接受派驻企业总经理的领导;2、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关系:1)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日常管理机构;2)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指导与监督;3)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审计监督;第九条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提名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人选并对其薪酬提出建议,可以对当前的财务

8、负责人提出解聘或撤换建议;负责指导和监督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接受其工作述职;负责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负责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当其离职或轮岗时进行离任审计。第十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人事管理,对财务负责人的委派和人事变动有建议权,拟定其薪酬,并按集团公司的决定起草任命、调动或解聘文件;协助财务管理中心对其进行日常工作管理,参与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第十一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后集团公司原则上安排轮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辞职需经集团公司批准,并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离职时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进行离任审

9、计,审计结束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目标管理,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和人力资源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考核制度进行考核;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企业文化、职业技能和管理技能方面的培训,保证其能更有效地开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第四章 工作报告与述职第十二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下述定期工作报告:1、财务会计报告;2、预算执行情况报告;3、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经营风险、税务风险和政策风险的预警报告;4、月度工作计划与总结;5、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定期报告。第十三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重大事项及专项报告:

10、1、对超出公司授权权限的各项经营活动及时报告;2、对企业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要人事变动及时报告;3、对企业重大法律纠纷和诉讼、涉税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及时报告;4、对经公司批准的企业重大计划和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专题报告;5、对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及时报告。第十四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需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定期进行工作述职。1、定期工作述职分为月度、季度和年终述职。述职工作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安排,财务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上报述职报告及相关材料。工作述职必须采用书面报告形式,按相关制度规定的报告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如计划与总结、财务会计报告等,没有格式规定的由报告人选择

11、合适的格式,将事情清楚、明了、完整、准确的表述即可。2、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所派驻企业当月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其他主要事项。3、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所派驻企业当季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分析和建议等。4、每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所派驻企业当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分析、说明和建议等。5、述职报告内容必须反映派驻企业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有无虚假;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潜亏,有无呆坏账发生的可能;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可能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重大政策性变化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企业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有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是否有账外资金、体外循环、滥发奖金、截留隐匿收入、乱挤乱摊成本;对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等。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集团公司正式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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