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支持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促进自治区工业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新财预2005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已经或拟申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第三条 工业园区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
2、补助的专项资金。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方式第五条 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2、财政资金引导、投资多元化的原则;3、园区基础设施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借贷款银行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资金。第六条 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贷款的财政贴息;二是对工业园区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财政补助。第七条 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项目的范围是指:园区内道路、桥涵、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城市生活垃圾
3、处理设施、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通信网络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资金的计算: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确定。贴息期限:贴息资金原则上按照项目的建设期限贴息,但一般连续贴息不超过3年。以下项目不予贴息:已经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贷款;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贴息标准和时间:贴息资金的贴补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贴息资金的贴补率由财政厅商自治区园区办根据年度工业园区专项资金规模、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的需求一年一定,贴息时间为自然年度。第八条 对自治区重点支持
4、的工业园区,在开展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适当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的工业园区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申请。经各地、州、市工业园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向自治区园区办、财政厅提出书面申报材料各一份。申报材料包括:1、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应介绍园区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用途及申请资金数额。2、申请园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的,应提交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清单等资料。3、申请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补助的,应提交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编制及环评工作情况说明。第十条 自治区园区办会同财政厅对各地州市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自治区园区办、财政厅共同下达工业园区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指标。第十一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资金预算指标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到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接到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工业园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