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执照编号经办人(被委托人)联系电话申请设置情况广告名称性质经营性广告 招牌广告 建筑物标识拟设置时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招牌形式展示牌 灯箱 霓虹灯 电子显示牌(屏)实体字 充气物 模型 路牌 招牌规格长度: M高度: M厚度:招牌材料招牌设置地点及具体位置场地性质自有场地设置租用场地设置物业公用部分设置其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注:1、发布单位为非企业单位时,“营业执照编号”一栏应填写与其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的名称及编号。2、经办人为申请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出示工作证;属于被委托的,应出示委托书,或在
2、法定代表人签字栏中声明确认。3、如广告牌数量超过一块的,只能申报一块;第二块及以上须向市城管局申报。4、广告材料应详细列明广告主画面以及背板、支架、附属灯光设施等采用的材料名称。申 请 材 料 目 录类 别序号申请人填写提交文件名称,按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在对应栏内打“”受理人标注文件、证件名称原件复印件有效期页数备注非公共用地门面招牌1申请人法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成立批文 身份证 其他2门面招牌设置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场地属自有的);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购房合同及 租赁合同物业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街道城管部门现场勘查 (盖章)
3、门 面 招 牌 设 施 样 件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拟设置门面招牌全景电脑设计图(不能用光面相纸,只能用普通纸张电脑彩色打印);(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盖骑缝章) (审批机关盖章)(设置单位盖骑缝章)广告设置场地属于自有或租用的,应加盖产权单位章;属于物业公用部分的,应加盖物业单位章。门面招牌设置场所实景照片及场地示意图(粘贴处)(需提供不加电脑修改的光面相纸照片)(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盖章) (审批机关盖章)(设置单位盖章)1、申请人提供的实景照片应当表现出拟设置门面招牌所依附的建筑物全貌。2、申请人提供的实景照片应当真实反映现场情况,不得对照片进行调整加工和修改制作,否则将按照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