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初始注册2.延续注册3.变更注册4.增项注册1.初始注册(1)条件(四条件)有证书资格证书有工作受聘于单位符合要求继续教育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2)时间要求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2.延续注册(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3.变更注册(1)变更执业单位(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4.增项注册(1)增加执业专业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三)不予注册情形(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3)继续教育不合格;(4)正受刑事处罚;(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
2、罚后,不满5年;(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11)其他。(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1)单位破产;(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4)解除聘用关系;(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8)其他。(1)印章失效;(2)撤销注册证书;(3)吊销注册证书;(4)受刑事处罚;(5)其他。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2)(一)执业范围(二)权利与义务(三)执
3、业工程规模标准(一)执业范围1.执业范围(1)任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2.受聘单位的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3.对岗位的要求(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二)权利与义务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
4、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
5、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一)管理部门1.全国:建
6、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二)监督检查措施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三)管理措施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2.撤销注册(5条)(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3.建造师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3)30【大 中 小
7、】【打印】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一、法律部门(一)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门1.宪法2.民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3.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4.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包括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二、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一)宪法全国人大(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 办法、规定(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七)国际条约(八)自治
8、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4)34【大 中 小】【打印】2Z201030 民 法一、民法概论二、民事法律关系三、民事法律行为四、代理制度五、债权制度六、物权制度(重点)七、知识产权制度八、诉讼时效制度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2):3个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4个客体:财、物、行为、非物
9、质财富2种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
10、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法人法人成立具备的4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财产或经费;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1)
11、主体变更主体数目变化主体改变转让(2)客体变更客体的范围变更客体性质变更(3)内容变更权利增加权利减少(1)自然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2)协议终止即时协商约定终止条件(3)违约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1.内涵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分类(1)要式法律行为(2)不要式法律行为3.成立要件(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一)代理的涵义(二)代理的种类(三)责任承担(四)代理的终止(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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