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201X年股权转让协议解除;荆某和浩源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荆某20%的股权变更至张某名下。 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支付股权转让款是股权受让方荆某的主要合同义务,因其在张某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未予履行,其后亦未在收到张某要求解除协议的通知书后,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相应的期限内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故应确认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支持张某的全部诉请。 另一种意见认为,股权受让方支付价款的义务是建立在价款明确无争议的前提下,现因双方未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合意,荆某未支付股款不构成违约,其虽未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但因张某不具备解除权,故不应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
2、)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径行确认合同解除之效力,据此应驳回张某的诉请。评析本案涉及的是关于无合同解除权人能否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之效力的法律问题。 首先,从体系解释来看,第二十四条不能孤立或割裂分析。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 条是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的异议
3、期间及其法律后果的解释。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是对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约定解除)、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规定的两种解除权行使方式及其后果的规定。因此,从第二十四条及其与相关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第二十四条中对相对方异议权及异议期限的适用是建立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基础上的,而第九十六条则是对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规制。因此,完全可以推导出第二十四条是以发出解除通知一方必须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为适用前提,如若无该项权利时,解除合同的通知至多只能视作一方当事人向相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要约,除非相对方予以承诺,否则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其次,从目的解释来看,第二十四条是通过督促合同相对方及时行使异议权,实现及
4、时确定合同解除之效力,有效保护解除权人的合法权益之目的。这里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是强调该权益承载的主体必须是具备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权人,即权利主体合法,这是第二十四条适用的实体要件;另一方面,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对方,这是第二十四条适用的形式要件。只有在同时满足实体和形式要件的情况下,相对方未在约定或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才视为合同解除成立。最后,从社会学解释来看,第二十四条应当是社会效果综合评价的产物。所谓社会学解释是指假定按照一种解释进行判决,并预测将在社会上产生怎样的结果,从而进行适当评价。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确认无合同解除权人可以适用第二
5、十四条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则会产生如下问题:一是为恶意当事人解除合同洞开方便之门。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又不愿承担违约责任,如其通过向相对方发出解约通知,对方当事人没有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认为实属无理取闹,不予理睬之情形下,法院径行确认合同解除之效力,则使第二十四条成为失信之人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二是超越民众的一般认知范畴。现阶段,普通民众从事经济活动还是以朴素的认知观为前提,如果因为擅长法律技巧,不良之辈就能得偿所愿的话,容易伤害民众的感情和对法律的信任。三是增加维权成本,徒增讼累。如果因超出法定或约定的异议期导致诉求得不到 法院的支持,当事人就只能另行起诉或者
6、诉诸其他方式维权,势必浪费当事人成本和司法资源。四是不利于合同的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时移世易,也极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综上,第二十四条适用的实体要件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权,否则其主张合同解除的,另一方无需提出异议,当然也不会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考察本案所涉协议,其中约定的股权“实际值”并非法律用语,亦非财会术语,含义较模糊。鉴于股权作为一种具有独立内涵的包括财产权等多种权利在内的综合性的新型权利,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性质,对其价值也就不能按照交易习惯和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因此,在股权转让价格尚未明确的前提下,荆某未支付股款不能认定违约。张某尚不具
7、备法定解除权,其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实体要件并未成就,据此不发生股权转让协议解除的法律效力。再加之,张某在股权变动四年多时间才提起本案之诉,争议的股权价值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此时若允许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将导致已趋稳定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并极易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法院最后亦判决驳回张某之诉请。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篇二:解除股份协议书解除合同协议书经双方协商同意,本人 自20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已经公司同意。经公司决定给予一次性领取补偿金万元整( 元),自领取补偿金之日起本人与公司无任何关系,也不再有其他要求。 签字:20 年 月 日退
8、股协议书我自愿退出在 所持的%股份(金额为元)。退出的 %的股份归公司所有。公司以对等的价格1:1返回股价 元。 本协议签订后,当我收到公司退给我股份的本金后,我与公司的股份关系全部结清,以后没有任何关系。 退股人签名:20 年 月 日篇二:解除合作协议书解除合作协议书甲方:* 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一、甲方与乙方原于xx年7月9日签订的就网吧企业管理业务的合作协议,现因甲方单方违约违反合作协议中的第六条将*网络中心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该合同于xx年12月20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协议甲方需
9、返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整。现因甲方无能力偿还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现用甲方个人在*网络中心持用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抵押。三、在此同时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网络中心”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需保证所抵押给乙方的股份,在此协议之前与协议签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与转让、质押或担保给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四、在协议期间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毁约和转让股份,如有违约就必须即日偿还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和赔偿经济损失*万元人民币。五、甲方需在xx年12月20日起至xx年
10、6月20日止一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资金*万元人民币整。六、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签名 盖章) 乙 方:(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就_合作事宜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现因特殊原因并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予以解除,并确定合作协议书自始未发生法律效力。 _ 乙方:_ 签订日:_篇三:离职 解除 劳动合同 协议书 解除劳动 合同 协议书 甲 方:宁波美康 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身份证号码: ) 甲、乙双方于 年月 日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乙方 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
1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并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 年 月 日;二、乙方办妥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后,乙方_月份的出勤工资于工资发放日汇入乙方工资卡内;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四、自签字之日起公司已结算完毕以往所有工资及费用;双方今后无涉,双方均自愿放弃诉讼或仲裁的权利。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篇四:解除代持股协议解除代持股协议书南宁顾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威然广西科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健丙方:南宁市龙和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
12、表人:赵龙一、 事由201X年2月1日,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以乙方名义向丙方投资500万元,并委托黄湛元向乙方汇款500万元用于丙方,自此乙方成为丙方名义上的股东,并代甲方持有丙方50%的股份。二、 解除股权代持现根据三方各自发展战略,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代持股权关系,具体如下:1、 乙方将其持有的丙方50%的股份转让给甲方;2、 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股款;三、 三方承诺为避免因股权代持产生的纠纷及解决因股权代持可能的产生的不利后果的承担问题,经三方协商一致,各方作出以下承诺:1、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乙方持有丙方股权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任何影响与乙方无关,若因此
13、受到有关行政机关采取的法律措施或造成损失全部由本公司承担,与乙方无关。2、 乙方承诺: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结,乙方不会向丙方主张任何股东权利。3、 丙方承诺:若因乙方代甲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一切损失由本公司承担,与乙方无关。四、 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应协商一致解决。2、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变更时间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 乙方: 丙方: 签订时间:201 年月日签订地点:南宁市青秀区篇五:股份协议书范本 股份协议书范本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其在_公司_%的股份(人民币_万元),依法转让给乙方。二、乙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万元,该转让价款乙方分三期向甲方支付,即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_万元,_年_月_日支付_万元,_年_月_日支付_万元。四、甲方保证对所转让该公司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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