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第二章 投资监管职责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三)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对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五)其他法定职责。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制定
2、并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二)组织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三)按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四)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首都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七)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企业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
3、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七条 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四)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投资。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子企业的投资权限,规范子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子企业投资行为。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项目:(一)企业及重要子企业的所有投资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单项
4、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为限。(二)其他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子企业的投资额占投资主体总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含)的投资项目。第十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第十一条 企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报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二)董事会决议;(三)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备案管
5、理。市国资委对报送材料完备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企业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调整原因及内容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四章 投资项目审核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以下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一)非主业投资项目;(二)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三)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20%的投资项目;(四)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项目;(五)金融类产品投资项目;(六)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第十四条 合规性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
6、行性研究及决策程序是否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等。第十五条 需由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上报以下材料:(一)董事会决议;(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法律意见书;(四)有关事项的说明;(五)市国资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审核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于需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原则上于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第十七条 经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需重新上报审核。第五章 投资监督评价第十八条 经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企业
7、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并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一)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企业拟不实施的;(二)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五)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六)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材料。(一)按照关于建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月报制度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26号)的要求,企业应当于每月的7日之前报送上月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二)企业应当于每年7月31日之前上报上半年投资计
8、划分析报告;次年3月31日前上报全年投资分析报告。半年及全年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投资风险管控情况、投资回报情况等,并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做专项分析。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估。相关后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估工作。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中有关企业投资管理的内容,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重要子企业投资事项按照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1012号)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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