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的产品及甲方取得营销权的其它产品。2、授权:2.1 甲方授权乙方在_省_市_区域内销售“双枪”系列产品,加盟级别为_ 级。2.2 甲方将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枪”商号、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销售权“特许直营”形式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和规范下从事“双枪”系列产品的经营活动,并不得再行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此权。3、经营方式:3.1 乙方在所约定的区域内以零售方式自主经营甲方专供货品为主,同时经营部分批发市场有销售力的产品,自负盈亏;3.2 乙方在经营期间合法享有:本区域独家销售;本区域总店资格加盟权;销售权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
2、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甲方对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4、甲方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权利 4.1.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4.1.2 甲方对有损于“双枪”企业形象和商誉的情形实施监督和维护的权力;4.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对;4.1.4乙方所辖区域内开拓市场,设立零售经销商或专店时,需遵循事先与甲方沟通、申报、审批后确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决定。4.2 甲方的责任4.2.1 负责“双枪”产品组织、开发和生产,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供产品;4.2.2 甲方向乙方提供专业指导 ( 包括:营运管理、技术服务、售后服务 )
3、;4.2.3 甲方负责制定和修改营销策划方案;4.2.4 甲方接到乙方订单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作回复,紧急订单应尽量在两小时内回复,订单确认后必须按时交货,若乙方收取客户定金且由于逾期交货造成损失的,甲方必须全额承担赔偿。5、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5 .1 乙方权利 5.1.1 有权依合同的要求向甲方定购许可其经营的“双枪”系列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区域开展经营业务;5.1.2 有权进行本区域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经营活动,同时可以在当地区域内进对“双枪”系列产品维权活动;5.1.3 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和广告促销活动;5.1.4有权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放弃其经
4、营权资格,在上缴原发所有证明资料和证明其确实撤除了其经营场地有关“双枪”招牌、 形象柜及其他有关标识后,甲方可退还其保证金和剩余进货款。11.4.2、运费:物流中心至乙方处的运费由乙方承担。11.4.3、乙方必须逐笔对所提货物在提货时签字确定:乙方本人_或乙方授权签字人_。115验收11.5.1、验收方法:按国家产品规定验收方法执行。11.5.2、验收标准:按产品条款规定执行。11.5.3、验收地点:乙方自提的,甲方商品储存库为双方最终验收交接地点;甲方代运的,乙方卸车地点为双方最终验收交接地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_发包人:_设计人:
5、签订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xxxx年xx月_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 合同书3
6、.2 中标函(文件)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4 投标书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_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_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_第七条 费用7.1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7.2 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第八条 支付方式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_万元作为定金
7、(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8.2 设计人提交_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_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_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工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8.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第九条 双方责任9.1 发包人责任9.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
8、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全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
9、部支付。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7
10、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产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9.1.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9.2 设计人责任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年。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
11、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
12、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十条 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仲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12.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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