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注意: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代购”业务不成立。不成立的“代购”业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税务机关要求进项税转出,并处税务罚金。)“代购”业务的三个条件如下:(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 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代购”业务在公司营销中的几个环节1、 合同的签订在代购业务的税务筹划中,合同签订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税务机关检
2、查时取证的重要内容。所以在签定代购合同或协议时必须注明以下几点:(一)受托方不垫付货款每次代购商品的货款应由我公司预付给受托方。(受托方转交的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应小于我公司原预付货款的金额、我公司支付预付货款的日期应早于发票填开日期,多余预付款金额应通过受托方原收款帐号退回我公司银行帐号)。(二)代购商品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开具的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应开具给我公司,并由受托方转交。(公司业务和财务部门在接收“代购”业务的各类发票时应填写“发票收取证明单”单上注明发票填开日期和发票号码、价税合计金额、销货单位名称、交票单位为代购合同上所填列受的受托方名称。若受托方为企业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财
3、务专用章)(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代购商品价税合计总金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 并另外支付手续费。(代购合同上应注明代购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以及如何取得受托方的手续费发票及其发票类型。建议:按代购总金额的固定手续费比例来确定!财务部门与受托方进行货款结算时应关注付款时间与发票填开时间和手续费发票的填开时间)。2、“代购”业务操作流程 选定“代购”受托方签定“代购”合同或协议 支付“代购”受托方预付款 验收商品并接收“代购”受托方转交的增值税发票(专用和普通发票) 根据“代购”合同手续费条款、发票价税合计总金额计算代购手续费支付给“代购”受托方并取得手续费发票 根据与“代购”受托方货款结算的情况收回多支付的预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