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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1、 (一)业主按规定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 (二)建设单位交存的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 金; (三)维修资金的分户利息; (四)业主续交的维修资金; (五)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统筹维修资金。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维修资金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以及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 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 质监、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应 急使用的监督工作。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物 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

2、的归集、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区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维修资金应 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交存管理第六条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交存维修资金。 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照房屋买受时交存标准一次性补交。 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第七条 商品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首期交存标准如下: (一)多层住宅、非住宅(含营业性车库、车位等)为本 市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六; (二)高层(配备电梯的多层)住宅、非住宅为本市高层 住宅建筑安装工

3、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七。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 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第八条 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出售公有住 房房屋所有权变更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应当交存的维修资 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百分 之二; (二)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交存维修资金,多 层住宅和高层住宅交存标准分别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和 百分之三十。 其中,应由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向业主收取。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应当按照 实测的分户建筑面积将首

4、期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维修资金专 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收取。第十条 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 修资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资金交存管理规程, 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交存。本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前,包括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环节。 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各楼幢的建筑 面积交存,多层住宅(含营业性车库、车位等)、高层住宅每平 方米建筑面积交存标准分别为我市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安装 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一。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 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

5、公布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 存数额。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维修资金由下列资金构 成: (一)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或共有设施经营所得收益 的百分之七十,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二)扣除支付业主房屋分户利息和管理费用后,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增值(孳息)部分滚存剩余的资金; (三)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回收的残值; (四)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收益提取的资金; 6 (五)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计入资金。第十二条 在已设立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 维修资金分户账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 及时续交。续交维修资金,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 分摊,续交数

6、额可以参照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金额确定,续交 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决定。第三章 账户管理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部 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自行管理维 修资金,也可以决定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继续代管。业主大会 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监管。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 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一个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分别设立总账、业主分户账、统筹分账和电 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专项分账。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

7、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 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单元)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统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 区域为单位设立分账,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 幢(单元)设立分户账;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按售房单位设 账,按户设分户账。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计息,按照银 行活期利率结息转入业主分户账。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物业管 理区域内的维修资金按不低于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 款项转存为超过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申请维修资金转存时, 应当提交维修资金存定申请表和交存清册确认单。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8、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 成维修资金转存手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期限内,业主委员会需要动用转存 资金的,应当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存定手续。业主委 员会无法正常运作的,由相关业主申请,经街道确认后,向维 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存定手续。第十六条 除销户退款和退回多交款项外,维修资金专户 应当通过转账结算。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维修资金总额、使 用计划等因素,制定安全合理的保值增值方案。第十八条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必要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 门予以保障。第十九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应当向买受人出具维 修资金交存证明,分账户中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当

9、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 已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第二十条 物业灭失后,业主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业主身份证明等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其账户内 的剩余维修资金,并办理注销手续。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可靠、方便 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超过一定额度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投标、 审价、监理等方式,保障资金安全。第二十二条 2016 年 7 月 1 日后受让土地的住宅项目,建 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的,应当负责住宅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动用维修资 金。 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提出

10、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但业主 大会尚未成立期间,需要动用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提出维修实施方案,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 征询业主意见。经全体共用部位业主依法讨论通过后,由维修 资金管理部门划转核准的资金。仅涉及部分共用部位的,可提 交涉及共用部位的业主依法讨论通过。维修费用依规定经相关 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使用时,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 的建筑面积比例从维修资金专户中分摊。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 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涉及未售出物业的,由建设单位 承担。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为维修资金 使用的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街

11、道确认后,受相关 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可以按顺位依次成为申请人: (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四)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管的维修资金 的,申请人应当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报维修项目;维修资金 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 经现场查勘确认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按 照下列规定办理,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

12、 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 (二)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 (三)取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进 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核拨付 首款给申请人。 收到首付款后,申请人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维修, 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拨付余款。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按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要求,审核决定拨付余款。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委托物业 服务企业可以制定年度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专有部分占建筑 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

13、以上业主同意后, 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第二十八条 统筹维修资金优先用于下列情形: (一)受益人为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 (二)无法界定受益人的维修项目;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 正常使用的项目。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将维修资金 利息在规定的额度内,统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 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维修资金利息和统筹分账的使用额度,应当在管理规约中 明确。第二十九条 已设立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 市物业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需要紧急使用维修资

14、金的,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示范文本); (二)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示范文本); (三)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示范文本)。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维修工程 项目说明和维修工程实施方案进行细化和规范。第三十条 申请资料齐备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受理后二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拨付不少 于核定费用百分之三十的首付款,并将有关资料通过物业管理 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申请人收到首付款后,应当按工程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组 织施工,做好隐蔽工程及质量安全把关,竣工后依法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 工程验收报告(示范文本)、工程结算评估报告等材料向维 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余款申请,同时将有关资料在物 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受理余款申请后,审核申报材料,对物 业管理区域现场公示资料拍照留存,并在物业管理官方网站公 示有关资料。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核决定,拨付余款。第三十一条 一般单项维修工程在八千元(含)以上的, 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造价进行 审核;一般单项维修工程在二十万元(含)以上的,应当聘请 监理公司实施监理;一般单项维修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含) 以上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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