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条 审计稽核人员必须严守公司秘密,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第七条 审计稽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第八条 审计稽核人员办理审计稽核事项,若与被审计稽核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被审计稽核单位或个人也有权申请审计稽核人员回避。第九条 审计稽核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和分管领导汇报审计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将审计稽核情况、评价、意见、建议等以“审计稽核报告”的形式呈报公司和分管领导。第十条 审计稽核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发现的问题。第十一条 审计稽核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经营活
2、动进行监督。第三章 审计稽核职责第十二条 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稽核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稽核工作计划。第十三条 按照公司安排,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稽核:(一)对公司进行制度审计稽核,主要包括:1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2依法经营和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情况。(二)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稽核,主要包括:1财务计划、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情况;2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3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负债情况、股东权益的安全性和完整性;4注册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三)对公司进行合同审计稽核,主要
3、包括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和履行情况。(四)对公司进行工程审计稽核,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审批、招标、预算、决算情况。(五)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稽核,主要包括:1业务授权执行情况;2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登记情况;3应当进行评估的抵押物的评估情况;4对业务人员项目评审的真实性和质量进行审计稽核监督。(六)对公司主要领导的离任审计,主要包括:1离任人任期内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2离任人离职卸任时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任期内的经营效益及其他经营管理业绩;3离任人任期内计划、预算、任务和其他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4离任人任期内重大的经营管理决策、未了经济合同、法律诉讼和遗留问题情况;
4、5离任人任期内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6离任人履行职责中廉洁、忠诚和勤勉方面的情况;7离任人任期内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七)根据公司的安排,对公司主要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1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2计划、预算、任务和其他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3重大的经营管理决策执行情况;4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5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八)对公司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稽核。(九)监事会交办的事项。(十)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第十六条 监督被审计稽核单位落实审计稽核报告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整
5、改措施情况。第十七条 与负责审计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的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第十八条 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备案:(一)公司年度内部审计稽核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二)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三)内部审计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向县国资办报送专项报告。第四章 审计稽核方式第十九条 审计稽核可采用预告审计稽核或突击审计稽核。第二十条 公司xxxxxx定期、不定期对被审计稽核单位进行例行审计稽核和专项审计稽核。例行审计稽核是指对被审计稽核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稽核;专项审计稽核
6、是指根据需要对被审计稽核单位某一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稽核。第二十一条 审计稽核采用就地审计稽核和报送审计稽核。除后续跟踪审计稽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送审计稽核方式外,其他审计稽核工作一般采用就地审计稽核方式。第二十二条 审计稽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审计稽核:(一)核查被审计稽核单位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各类单据、契约、经济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办公会议纪要、工作总结等资料;(二)要求被审计稽核单位提供年度财务计划或预算,基建工程的审批文件、预算和决算,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审批文件及有关资料;(三)检查被审计稽核单位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实物资产的保管、使用情况;(四)检查被审计稽核
7、单位空白业务单证保管和使用情况;(五)向与审计稽核事项有关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第五章 审计稽核工作基本程序第二十三条 审计稽核要根据公司安排和部门职责开展审计稽核工作。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稽核前,审计稽核应组织审计稽核力量,成立审计稽核小组。必要时可抽调有关部门人员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稽核。第二十五条 审计稽核应在审计稽核前3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稽核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突击审计稽核除外)。审计稽核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审计稽核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二)被审计稽核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清单;(三)其他与审计稽核相关的事项。被审计稽核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准备好有关资料,提供工作条件
8、。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稽核单位及接受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稽核人员反映和提供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资料,不得隐瞒。第二十七条 审计稽核人员可采用检查、监盘、观察、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稽核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稽核证据。第二十八条 审计稽核小组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稽核程序后,以审计稽核证据为基础,形成审计稽核意见,出具审计稽核报告。第二十九条 审计稽核报告应如实反映审计稽核情况,指出被审计稽核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措施。第三十条 审计稽核报告在报公司领导之前,应当将审计稽核报告征求意见稿或有关内容,送被审计稽核单位征询意见,被审计稽核单位、人员如有意见,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
9、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审计稽核办,或建议双方当面交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审计稽核办应认真研究、复核,客观编制审计稽核报告。被审计稽核单位(被审计稽核人)若对审计稽核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稽核报告与被审计稽核单位(被审计稽核人)意见一并报公司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第三十一条 审计稽核报告作为被审计稽核单位负责人升职、调任、降职、免职、辞退等人事任免的参考依据。第三十二条 后续审计稽核。对于审计稽核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整改措施,被审计稽核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稽核办在审计稽核报告发出3个月内,检查落实情况。第三十三条 审计稽核事项
10、终结,审计稽核人员应及时将审计稽核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和影像资料等)连同审计稽核报告分类整理、归档、形成审计稽核档案,并移交审计稽核部专人存档、保管。第三十四条 审计稽核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审计稽核档案从审计稽核报告报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审计稽核档案应严控查阅范围。查阅审计稽核档案,应经审计稽核办负责人同意。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稽核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违规经营,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二)不如实、全面提供资料,弄虚作假,涂改或毁灭凭证、账簿和有关文件的;(三)拒绝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业务单据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四)抵触、阻挠审计稽核人员行使职权,拒绝、破坏监督检查的;(五)拒不执行审计稽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六)打击报复审计稽核人员或为审计稽核提供线索者的。第三十六条 审计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一)反映情况失实的;(二)对被审计稽核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稽核单位商业秘密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xxxxxx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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