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负责大气成分观测技术支撑和业务指导,制订大气成分观测业务标准、规范;2.承担大气成分观测标准气体和样品配送、样品分析、数据质量控制,以及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运行监控、质量评估和观测产品加工制作;3.负责设计全国大气成分仪器标准计量体系,承担全国大气成分标准溯源、量值传递和计量相关任务;4.承担全国大气成分装备保障相关任务。(二)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1.负责全国大气成分观测数据的收集、分发和实时监视;2.负责全国大气成分观测数据的处理、存储管理、归档和共享服务;3.承担全国大气成分观测数据的传输质量评估。(三) 省级业务部门1.负责本省大气成分观测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2.承担本省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运
2、行监控、质量评估和观测产品加工制作;3.负责建立本省大气成分仪器计量体系,承担本省大气成分标准器量值溯源和观测仪器计量相关任务;4.承担本省大气成分装备保障相关任务。5.承担本省(区、市)大气成分观测数据收集、分发、存储管理与共享工作。(四) 台站按照相关规范制度开展大气成分日常观测业务、设备运行维护、常见故障维修及耗材购置等相关工作。第三章 数据(样品)采集第六条 大气成分观测数据(样品)采集业务按照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和相关规定进行。人工采样和温室气体标气预配制时间要求见附录1。第四章 数据传输(样品寄送)第七条 自动采集项目数据传输业务按照中国气象局相关规定进行。涉及保密的资料须
3、遵守国家或部门相关规定。第八条 各类采样样品及采样所需瓶(罐、膜)、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寄送台站所需工作标气的寄送时间要求见附录2,寄送时间以承运部门接收样品时间为准。第九条 大气成分观测样品、采样瓶(罐、膜)、设备、标准气体及其他相关物品寄送时,发件方应填写样品(物品)寄送信息单(见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第14章),物品寄出后24小时内通过电子方式将样品(物品)寄送信息单发送至收件方,并告知收件方预计到达时间。收件方收到样品(物品)后,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子方式书面告知发件方。若样品(物品)在预计时间内未收到或收到后出现损毁,收件方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子方式书面告知发件方,由发件方负
4、责追查样品(物品)下落和处理善后事宜,并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第十条 发件方在邮寄物品时,应根据物品特性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对邮寄物品进行保价,保价金额不得低于物品的实际价值。收件方和发件方应充分考虑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对样品(物品)寄送的影响,统筹安排寄送工作,确保业务正常运行。第十一条 发件方、收件方应建立样品(物品)寄送、接收信息登记制度,寄送、接收信息单应及时归档保存。第五章 数据汇交第十二条 自动在线观测数据经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进行实时和非实时质量控制后按以下规定时限汇交国家气象信息中心。气溶胶质量浓度、反应性气体两类自动观测数据,正点前完成上一小时观测数据的实时质控并汇交,每月1
5、日、11日和21日完成上一旬非实时质控并汇交;其他大气成分自动观测数据,正点前完成上一小时观测数据实时质控并汇交,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完成前3个月数据非实时质控并汇交。第十三条 人工采集样品由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进行实验室分析,制作并填写分析记录单,分析记录单应包括样品的种类、数量、采样台站、采样时间,分析时间,分析结果及分析员等信息,分析记录单应及时归档保存。人工采样项目应按照附录3的时效要求完成数据分析、质控,通过通信系统汇交至国家气象信息中心。第六章 数据存储与共享第十四条 省级气象信息业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传输、存储、分发与共享台站上传的实时数据以及国家气
6、象信息中心分发和共享的质控后数据,并按照相关规定制作本省(区、市)大气成分观测数据传输质量评估报告。第十五条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应及时收集、存储、分发、共享大气成分实时观测数据和经质控后的数据,并按照相关规定制作数据传输质量评估报告。第七章 运行监控第十六条 业务运行的大气成分观测设备应及时纳入运行监控业务。第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和省级装备保障业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开展运行监控工作,编制运行质量评估报告,并报送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第八章 维护巡检第十八条 台站负责大气成分观测设备日、周、月维护;省级装备保障业务部门负责年维护和不定期巡检;探测中心负责对大气本底站设备巡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并
7、对全国大气成分站、酸雨站观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检。第十九条 大气成分观测设备维护内容和维护方法参见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试行)、大气成分观测业务技术手册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设备巡检前要制定详细的技术方案并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部门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巡检时,需填报维护、巡检记录表并定期归档保存。第九章 维修保障第二十一条 大气本底站温室气体观测设备由台站和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负责组织维修保障;其他大气成分观测设备由台站和省级装备保障业务部门负责组织维修保障。第二十二条 台站负责组织排除设备简单故障,其它故障由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和省级装备保障业务部门组织维修。
8、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首先由台站组织进行维修,如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或恢复观测,应按职责及时报告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或省级装备保障业务部门。大气本底站温室气体在线观测设备出现故障后应立即启动人工瓶采样观测,加密频次为一天一次,每次12瓶。第二十四条 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或省级装备保障业务部门接到台站故障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第二十五条 台站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后72小时内仍未恢复观测,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综合观测司。第二十六条 所有大气成分观测设备发生故障后数据缺测时间不得超过168小时。第二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负责组织国家级大气成分业务所需仪器设备的维修
9、保障,业务恢复时间不得超过168小时,如未按时恢复,应书面报告综合观测司。第二十八条 故障修复后,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及时填报并归档维修记录表(见附录4)。第十章 计量检定第二十九条 各级业务部门需依据相关技术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见附录5),定期对各类观测设备进行计量检定、校准、标校、比对。需由省级业务部门进行计量的设备,应尽量开展现场标校、比对。需由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进行计量的设备,由省级业务部门组织到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进行计量。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统筹考虑制定全国各类大气成分观测设备计量计划,尽量减少因计量而造成的停机时间。第三十条 计量检定、校准、标校、比对工作完成后,需出具计量报
10、告,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将计量报告按要求上报省级业务部门,并在本单位归档保存。第十一章 备件供应第三十一条 大气成分观测设备备件供应包括计划、采购、仓储、配发等环节,遵循“统一计划、集中采购、统筹供应、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备件供应工作。第三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负责大气本底站温室气体备机、备件的采购、供应;省级装备保障业务部门负责除本底站温室气体设备外其他大气成分观测设备备机、备件的采购、供应。温室气体备机数量与站数的比率不得低于1:3,其余大气成分观测设备备机数量与站数的比率不得低于1:5。除备机外,还应根据业务需求储备一定数量的关键件、易损件。第三十三条 省级装备保障业务部门、中国气
11、象局气象探测中心需在当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备件采购计划及库存备件数量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章 业务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 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质量管理通过考核通报的方式进行,业务考核对象包括台站、省级、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和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对省级的考核通过考核全省(区、市)台站体现,对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和国家气象信息中心的考核,通过年度目标考核和日常考核等方式进行。凡中国气象局安排业务维持经费的各类大气成分观测设备均纳入考核范围。第三十五条 台站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质量考核从运行保障质量和数据质量两方面进行。第三十六条 台站运行保障质量考核指标包括维修及时率、检定(标校、校准、比对)及时率
12、和资料上传及时率,各项指标均用百分比表示。1.维修及时率大气成分观测仪器维修及时率=连续故障时间小于规定时效的故障次数故障总次数100%。全年仪器设备无故障时维修及时率按100%计算。2.计量及时率大气成分观测仪器计量及时率=大气成分观测仪器实际计量数量大气成分观测仪器应计量数量100%3.资料上传及时率资料上传及时率=1-(观测资料缺报站次数+观测资料空报站次数)/观测资料应到报站次数第三十七条 台站运行结果考核指标为仪器业务可用性,各种仪器的业务可用性数据由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提供。第三十八条 维修及时率和计量及时率按年度统计、上报和通报。各省(区、市)气象局每年1月中旬前将本省(区、市
13、)气象部门上年度大气成分观测设备维修和计量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应包括维修及时率、计量及时率,运行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经综合观测司审核后于1季度前全国通报。资料上传及时率由国家气象信息中心按月提供,由预报与网络司负责通报。第三十九条 数据质量按月、年度统计通报。综合观测司根据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提供的业务可用性等数据,在月底前通报上月运行质量情况,第一季度前公布上一年度运行质量情况。第四十条 因设备维护、计量检定、校准、标校、比对而造成停机,考核时将扣除停机时段对业务质量的影响。设备维护、仪器计量停机时间规定如下:单台大气成分观测设备每周进行一次周维护(含计量),停机时间为
14、4小时;每月进行一次月维护(含计量),停机时间为24小时;每年进行一次年维护(含计量),时间为120小时;若设备需要到探测中心计量,单台设备每次计量时间不得超过60天。第十三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承担大气成分观测任务台站的常规地面气象观测项目(含辐射等),按照地面常规气象观测业务相关规定运行。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将根据全国大气成分观测业务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各省(区、市)气象局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综合观测司、预报与网络司负责解释,以往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等与此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附录1 人工采样和温室气体标气压制时间表序号观测项目采样频率采样时间备注1气溶胶质量浓度膜采样(PM10、PM2.5)2次/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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