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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办法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1、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通过规范的项目甄选机制,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二)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扶持效益好、产出高、税源多的重点项目,着重鼓励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三)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四

2、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使用。本办法以外的扶持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实施方案。第二章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资助标准第五条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一)支持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创新型企业以及传统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做大做强;(二)支持电子商务园区、海外仓、海关监管仓等建设;(三)支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发挥引领作用;(四)支持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及农村电子商务项目建设;(五)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六)其他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及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电子商务销售、服务、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一)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

3、10位的企业,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按当年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前次网络销售额2亿元以下的,要求本次网络销售额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30%;2亿元以上,增幅达到15%。(二)对已申报年纳税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

4、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三)对已申报年纳税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名前10位,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要求本次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与前次相比增幅达到15%。对年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年增长率达到100%及以上电子商

5、务服务企业,按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已申报纳税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3%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四)对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具有东莞特色产业带和网上特色馆的本土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给予支持。按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费用的1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五)对运营时间达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年度纳税营业额达到1亿元的电子商务平台,按其实际投资(基建及土地款除外)的10%予以一次性的支持,每个电子商务平台最高支持100万元。第七条 鼓励招引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对各镇街(园区)引进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在其正式落户并产生实际效益后,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

6、委会)以“一事一议”方式向市政府申请专项奖励。第八条 支持高标准、高起点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同时鼓励依托“三旧”改造项目(“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打造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一)对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会议室、培训室、文体设施场所等公共区域面积达到办公使用面积3%以上,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二)对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7、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会议室、培训室、文体设施场所等公共区域面积达到办公使用面积3%以上,提供本市户籍就业岗位50个以上,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3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的主办方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三)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予以100万元、50万元奖励。上述(一)(二)(三)项奖励根据每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和申报数量,按申报、受理、审核时间顺序安排。第九条 鼓励东莞企业与

8、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合作,支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以及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对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年进口值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每年新增纳入海关进口统计金额的0.1%予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企业自建“海外仓”、境外体验店、O2O境外展示厅和境外配送网店且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按其实际投入建设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100万元。第十条 支持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交换站建设,对相关建设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由市财政予以配套资金支持。第十一条 支持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国税等监管部门加大对通关、结汇、

9、退税便利化设施的科技投入,提高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效率。对相关建设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由市财政予以配套资金支持。第十二条 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按照东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东府办201827号)执行。第十三条 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开展电子商务系列活动。(一)对在市商务部门备案的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在市内举办已办理报备手续的电子商务系列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万元;每个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商会)每年累计最高资助20万元。(二)由市商务局通过

10、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举办的各类交流会、洽谈会、对接会、宣讲会(包含“千百十”工程系列活动),按照实际费用予以全额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相关协会组织的经市商务部门备案的电子商务类境内外参展,符合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会支持政策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资金资助。第十四条 支持全市电子商务统计系统建设以及推广应用。具体由市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市统计、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考虑。在全市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正式建立运行前,对国内知名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企业、专家学者向政府部门提供年度全国及区域性权威电子商务统计分析数据等支付的劳务合作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考虑。第十五条 支持开

11、展电子商务“东莞品牌”宣传,提高东莞电子商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吸引力。第十六条 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培育:(一)实训基地应用资助。支持我市设有电子商务相关专业的高校、中职学校,以及在我市注册并在市商务局备案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以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与企业共建电子商务人才实训基地,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电子商务人才培育活动。鼓励在我市注册的“触电”企业根据需求购买实训基地相关服务,并按服务费用的50%资助购买服务的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二)电子商务专项培训资助。支持东莞市辖区内高校、中职学校和经市商务局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以转型“触电”的传统企

12、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电子商务专项培训(每次培训活动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备案),并按培训主办方实际支出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由市商务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举办的电子商务培训活动,按实际支出给予全额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七条 国家、省电子商务项目配套奖励。对由我市和镇街(园区)商务部门组织推荐,且国家、省相关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的,在国家、省财政资助资金到位后,经专家评审,可申请市级配套奖励,并根据项目实际绩效评价等级高低按比例进行事后配套奖励。其中,对国家立项并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类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

13、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对省立项并获得省电子商务类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0.5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和省多个电子商务类财政资金资助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奖励。单个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补助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市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材料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东莞市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企业法人应产权明晰,实行独立

14、核算。(三)符合本专项资金适用范围以及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要求。(四)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规上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同时要向市统计部门填报企业科技统计年报。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二)已享受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四)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法律法规被行政重大处罚未满3年的。(五)其他不应予以资助的情形。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表。(三)东莞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承诺函。(四)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章 职责分工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部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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