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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第十一条地方政府承担债务的贷款项目或者接受赠款的项目,地方政府应当确定地方项目执行机构,由其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中央项目执行机构、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和地方项目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有关经费开支计划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第三章贷款筹借第十三条贷款的筹借工作包括贷款申请、评审与评估、对外磋商与谈判、贷款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转贷关系确定以及还款责任落实等。第十四条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地方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向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书。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国务院有关部

2、门和其他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书。凡债务由地方承担的,还应当附送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还款承诺函。贷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贷款的目的和必要性;(二)贷款项目主要内容;(三)贷款资金及配套资金来源;(四)转贷及债务偿还安排。第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对贷款申请书进行审查,并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以及贷款方的要求等决定是否将贷款申请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对已列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的有关项目应当组织评审,并向财政部提交评审意见书。财政部根据评审意见书决定是否安排对外磋商谈判。评审事项主要包括:(一)省级政府的债务负担和财政承受能力;(二)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

3、效益和社会效益;(三)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四)转贷安排、还款责任和还款资金来源等。第十七条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类:(一)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的项目;(二)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三)项目单位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款责任,转贷机构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省级财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作为债务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对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应当组织评审。评审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评审后

4、符合要求的、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与债务人有关政府的债务负担情况;(二)省级财政部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书。贷款申请书应当说明项目简要情况、贷款项目的贷款来源、贷款金额、债务人、转贷机构、转贷类型和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三)根据贷款方的要求需要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英文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条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的外国政府贷款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确认后,应当根据贷款方的发展援助政策要求以及资金承诺情况,统一对外提出备选项目。第二十一条需要改变贷款国别和增加贷款金额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财政部统筹考虑贷款方要

5、求、项目实际需要及其他情况后确定。第二十二条财政部负责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等进行贷款磋商谈判、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其他部门应当协助财政部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财政部负责根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类型委托或者通知转贷机构及时办理评估等相关转贷手续。第二十四条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与国外金融机构签定贷款法律文件、与债务人签署转贷协议,确保对外还本付息和资金垫付。第四章贷款使用第二十五条贷款使用主要包括贷款项目的采购、贷款资金支付、技术援助与人员培训、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报告等。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贷款法律文件的规定,组织实施贷款项目。第二

6、十六条地方政府承担债务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其出国计划、采购计划、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等事项,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出国计划应当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执行。采购计划、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报财政部备案。经财政部审核确认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组织或者指导、监督项目单位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将结果报财政部备案。第二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按照贷款方的要求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依法开展采购工作。第二十八条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贷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

7、留、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第二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有关工作事项主要包括:(一)组织制定贷款项目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二)监督贷款资金、配套资金的落实与使用;根据财政部的委托负责贷款资金的支付以及专用账户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债务分割以及贷款的还本付息付费;(三)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贷款项目采购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四)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地方、中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贷款法律文件的要求,分别经由省级财政部门或者直接向财政部及贷款方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第

8、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项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第三十二条贷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总结,并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的后评价与总结。第三十三条贷款项目完工前,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制订项目未来运营计划,监测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在还清贷款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负责对项目运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的效益情况及时进行了解和分析。第三十四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

9、贷款项目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对贷款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第五章债务偿还第三十五条贷款法律文件签署后,转贷机构以及债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转贷协议,制定贷款项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诺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偿还计划,保证按时足额偿还。第三十七条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债务人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债务会计核算和债务统计,及时编制本地区、本单位完整、准确的债权债务总体情况报告,并定期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地方政府。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转贷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和有关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债权债务统计信息和资

10、料。第三十八条债务人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立贷款还贷准备金,专项用于垫付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各级政府的贷款还贷准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并管理。第三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外债的统计、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第四十条债务人在遵循审慎原则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险。债务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当遵循竞争原则,在进行交易时避免损失本金。交易结束后,债务人应当将交易有关文件送财政部备案。第四十一条贷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债务逃废。第四十二条债务人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

11、更或者破产时,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和财政部的同意,必要时还需要征得贷款方的同意,并就有关债务偿还安排达成协议,保证优先偿还政府外债。第六章赠款管理第四十三条赠款管理包括赠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资金使用、完工评价与总结、资产管理等。第四十四条赠款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提出赠款申请、编制项目建议书、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转赠关系的确立等内容。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赠款前期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第四十五条申请赠款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赠款申请,并附送项目概要。中央项目单位应当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并报送项目概要,地方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申请并报送项目概要。项目概要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背

12、景;(二)项目目标;(三)项目内容;(四)项目预算;(五)项目可持续性与示范作用;(六)项目风险。第四十六条在财政部审查同意赠款申请以及项目概要后,中央项目单位应当直接向财政部报送项目建议书,地方项目单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送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目标;(二)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三)项目活动;(四)项目实施计划和组织安排;(五)项目预算;(六)项目质量和风险控制;(七)项目成果应用及推广;(八)监测与评估。第四十七条财政部根据审核通过的项目建议书,负责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进行磋商谈判、组织签署赠款法律文件并办理生效事宜。第四十八条财政部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其

13、他机构与国内受赠方签署转赠协议或者执行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收取赠款总额1%的有偿使用费。与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中的赠款的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赠款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赠款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赠款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赠款资金用途。第五十条赠款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监督制度;按照财政部有关赠款项目财务与会计管理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赠款法律文件的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办理竣工决算、编制报送完工报告;向财政部门及赠款方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第五十一条赠款项目完工前,财政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赠款法律文件的要求明确赠款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处置方式。赠款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的,有关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有解决和纠正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的,财政部门可以对其采取暂停贷款资金支付、要求退回已支付资金、暂停出国计划审批等措施。第五十三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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