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2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2.3适用于本项目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主要内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3)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012(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13)(5)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安全监督规程(DG/TJ08-2035-2014)(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2、-2011)2.4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3、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的的流程3.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工作 3.1.1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3.1.2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 3.1.3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切操作人员。 3.1.4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平安卡管理制度,督促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3.1.5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
3、 3.1.6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3.2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 3.2.1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3.2.2检查承包单位对平安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工人未持平安卡上岗作业的,立即停止该工人上岗作业,并要求承包单位对工人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平安卡后方能上岗作业。 3.2.3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4、。 3.2.4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 3.2.5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发生整改通知,并检查整改结果。 3.2.6复核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施工机械不得投入使用。 3.2.7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旁站监理。 3.3竣工验收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3.2.1督促并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竣工资料。 3.2.2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进行评价,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3.2.3整改资料,收集信息,总结经验。 4、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
5、值4.1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是把人身的安全放在首位,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保证人身安全;“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最重要手段,采取正确的措施方法进行安全控制,从而减少甚至消除事故隐患,尽量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2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工作的目标,无重大伤亡及重伤事故,无电力、机械、设备事故,无交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轻伤频率控制在1.0以内,争创市级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地。 4.3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监理核查要点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
6、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监理核查要点 4.4.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4.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4.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
7、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监理核查要点 4.5.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5.2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4.5.3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的上岗教育培训 (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
8、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6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监理核查要点 4.6.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6.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1)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保持正常运作状
9、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6.3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监理要点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有针对性,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写,能有效地指导施工。 (2)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
10、)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4)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4.6.4对安全施工技术的监理要点 (1)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各方履行签字手续后,交底记录应妥善保存。 4.6.5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要点 (1)
11、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正确使用各种个人防护用品。 (2)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应该配置的安全警示牌、路标、告示板、照明灯、灭火器和临时消防水管。 (3)检查现场的各种机具、设施材料构件等,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要求堆放和布置,并且保证畅通无阻。 (4)检查高处作业是否设置了工作台、脚手架或佩戴安全带、安全绳和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5)各种安全装置、设备、设施及标志等,任何人不可擅自拆动,如因施工需要拆动时要报经工地安全部门同意,方可拆除。 (6)检查电气设备是否已全部接零接地,架设的线路是否已符合供电局规定。 (7)检查电动机械移动电动工具等是否已设置漏电保护开关。 (8)禁止工作前及工
12、作时饮酒。 (9)除指定地方外,工地内不准抽烟。 (10)如发现周围环境有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改善状况和向上级报告。 4.6.6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基坑边沿、工作坑周边及有害物质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志(GB2894-82)的规定,制作美观、统一。 (3)施工机械设备应随机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4.6.7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1)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2)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13、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3)在市区内繁华路段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4.6.8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成立领导小组,配备义务消防人员。 (2)制定用水、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设置消防通道,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4.6.9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规操作的危害。 (2)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
14、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4)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5)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4.6.10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入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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