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3 选用燃油作燃料时,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1.11.4 当锅炉房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1.7 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1.8 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1.9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1.10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 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5.2.1 条的规定执行。表5.2.1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耐火
2、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6.07.09.0三 级8.010.0四 级12.01.11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 称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仓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14.016.013.025.0单层、多层乙类厂房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15.018.017.0单层、多层戊类厂房高层厂房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
3、t)5,1020.010,5030.05035.01.12 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丰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二、锅炉房布局要求2.1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2.1.1 锅炉房为独立建筑物,且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总建筑面积小于200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2.1.2 锅炉房为非独立建筑物时,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2.1.3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2.2 锅炉房内朝锅炉操作间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2.3
4、 当锅炉房设有化验室、水处理间时,地面应有防滑措施。化验室的墙面应为白色、不反光,窗户宜防尘,化验台应有洗涤设施,化验场地应做防尘、防噪处理。2.4 化验室、水处理间的化验台、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水池等建、构筑物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2.5 燃油、燃气锅炉间与相邻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甲级防火门窗);2.6 地面应平整无台 阶,且应防止积水;2.7 锅炉房工艺布置应确保设备安装、操作运
5、行、维护检修的安全和方便,并应使各种管线流程短、结构简单,使锅炉房面积和空间使用合理、紧凑。三、锅炉房建筑要求3.1 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3.2 燃油、燃气锅炉房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应按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设计。3.3 油箱间(轻柴油)和油泵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布置在锅炉房内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3.4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
6、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坪。3.5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3.6 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作补充。(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3.7 当锅炉房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时,必
7、须有安全疏散通道;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3.8 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除应满足泄压要求外,还应满足通风和采光的要求。3.9 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墙处设置。3.10 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有隔热措施。3.11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50006的规定。 3.12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3.13 锅炉房楼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
8、的荷载要求确定,亦可按表1 的规定确定。表1 楼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载活荷载(kN/m2)锅炉间楼面612除氧层楼面4辅助间楼面48锅炉间及辅助间屋面0.51运煤层楼面锅炉间地面10注:1表中未列的其它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设计规范GB50009的规定选用。 2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3主煤层楼面有皮带头部装置的部分应由工艺提供荷载或可按10 kN/m2计算。 4锅炉间地面设有运输通道时,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20 kN/m2计算。四、锅炉房容量设计4.1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4.2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
9、热功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计算热负荷;4.3 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运行工况;4.4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4.5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对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不宜超过7台;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台;4.6 锅炉房有多台锅炉时,当其中1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4.6.1 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4.6.2 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
10、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五、锅炉房管道要求5.1基本要求5.1.1 锅炉房内燃油、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有关规定。5.1.2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燃料(燃油、燃气)供给管道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5.1.3 燃油、燃气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的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有关规定;燃油、燃气管道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氩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5.1.4 液体和气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且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
11、时,可不设静电接地装置。5.1.5 燃油、燃气管道垂直穿越建筑物楼层时,应设置在管道井内,并宜靠外墙敷设;管道井应采用丙级防火门检修门。5.1.6 燃油管道穿越每层楼板处,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管道井底部,应设深度为300mm填砂集油坑。5.1.7 穿越建筑物楼层的管道井每隔2层或3层,应设置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隔断;相邻2个防火隔断的下部,建筑物底层管道井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管道井顶部应设置通大的百叶窗;管道井应采用自然通风。5.1.8 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5.1.9 燃油、燃气管道穿越楼板、隔墙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的内径与油管的外径四周间隙不应小于20mm。套管内管段不得有接火,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用麻丝填实,并应用不燃材料封口。管道穿越楼板的套管,上端应高出楼板6080mm,套管下端与楼板底面(吊顶底面)平齐。5.1.10 锅炉房设备和管道的表面或保温保护层表面的涂色和标志应符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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