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严格依照委托方规定的价钱销售商品。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钱销售,必然致使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样情形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营业税。例1: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该商品本钱120元件,B企业按协议价钱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数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
2、清单(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5)。(1)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置: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借:委托代销商品12000元;贷:库存商品12000元。收到代销清单时,应收账款-B企业23400元;主营业务收入2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元(2000017)。主营业务本钱12000元;委托代销商品12000元。营业费用2000元;应收账款-B企业2000元。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净额时,银行存款21400元;应收账款-B企业21400元。(2)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置:收到甲商品时,委托代销商品20000元;代销商品款20000元。实际销售商品时,银行存款23400元;应付账款
3、-A企业20000元,代销商品款20000元;委托代销商品20000元。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元;应付账款-A企业3400元。支付A企业款项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应付账款-A企业23400元;银行存款21400元,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000元。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100元;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00元(20005)。2.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再也不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代销商品业务能够视同买断的一种情形。委托方一样要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
4、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确实是说,若是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那么此差价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对此差价(不包括增值税)仍应再征收营业税。可见,对这部份差价收入不仅要征收增值税还要征收营业税。例2:承例1,B企业实际售价为240元件,与A企业按协议价200元件结算,再也不另外收取手续费,其他条件不变。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时,应收账款-B企业23400元。 银行存款28080元;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
5、入)24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80元(24000主营业务本钱(或其他业务支出)20000元;受托代销商品20000元。代销商品款20000元,应付账款-A企业23400元。按协议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银行存款2340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200元;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00元(40003.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代销商品业务能够视同买断的另一种情形。两边增值税会计处置方式与第二种情形相同。对营业税的处置方式是,若是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另外收取手续费。那么受托方的手续费收入就会包
6、括两个部份:一是销售商品的差价(不含增值税);二是另外收取的手续费。一样应付这两部份征收营业税。例3:将例一、例2相结合,B企业实际销售价钱为240元件,与A企业按协议价200元件结算。两边商定A企业按协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其他条件不变。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300元;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00元(40002000)5。二、委托代销商品业务中税务及会计处置存在的问题会计中有关视同买断的概念,只有在将受托方获取的差价收入看做是一种手续费性质的收入时,才可不能与税法关于该问题的认定产生矛盾。但将这种差价收入看做手续费性质的收入是不是
7、合理呢?是不是能够将这种差价收入作为营业额的一部份征收营业税呢?笔者以为,这是值得商议的。1.从会计大体原那么的角度讲,这种处置方式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那么。会计准那么中对视同买断的概念为: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定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由于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视同买断,即属于一种代销行为。但当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后,所属部份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其业务的经济实质已经发生改变,从而与一般的购销业务性质相类似。因此,在会计处置上,这部份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置与一
8、般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置在本质上无多大的区别,相应地,其增值税的处置方式也与一般购销业务的处置方式大体一致。笔者以为,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后,这一经济业务的实质已经发生了改变,不该再将这种差价收入看做一种手续费性质的收入。这种代销能够如此明白得,即代销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就商品销售达到协议,受托方可按委托方规定的价钱销售也可按自定价钱销售,但最终委托方按协议价确认收入的实现;受托方按协议价的必然比例取得手续费收入或差价收入抑或二者兼而有之的一种经营行为。如此就解决了目前代销概念的局限性,即没必要将差价收入看做一种手续费性质的收入。2.从税法关于税种设置原那么的角度讲,这种处置方式也不符合幸免重
9、复征税的原那么。在我国开征的三种要紧的流转税中,每一种都有其特定的征税范围,在不同的经济领域发挥各自不同的调剂作用,专门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不该有交叉重复征收的情形。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入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入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额抵扣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给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两种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计算税额的方式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将同一笔差价收入既看做增值额征收增值税又看做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设置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初衷,是一种重复征税行为。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第一需要对代销做出加倍全面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分情形讨论委托代销商品业务中的税务处置问题。在上述第一种情形下,委托方依据代销商品实际实现的增值额交纳增值税;受托方由于在代销商品进程中按委托方规定的价钱销售,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抵),只就其提供代销劳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计算交纳营业税。在后两种情形下,委托方与受托方应依据各自实现的增值额交纳增值税,受托方再也不对增值额(差价收入)计算交纳营业税,而只对协议条款中标明提供代销商品劳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计算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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