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反】十月甲申王属。【16反】左尹。【17反】2、秦竞夫人之人舒庆坦凥侌鄇之东竆之里,敢告于视日。侌人苛冒、卯以宋客盛公之岁荆之月癸巳之日,【132】佥杀仆之兄旫。仆不敢不告于视日。【135】左尹以王命告汤公:舒庆告谓,苛冒、宣卯杀其兄旫,侌之客捕得冒,卯自杀。侌之客或执仆之兄,而久不为断。君命速为之断,夏之月,命一执事人已致命于郢。【135反】以致命于子左尹。仆军造言之:视日以侌人舒庆之告属仆,命速为之断。侌之正旣为之盟证,庆逃,解。其余执,将至时而断之。视日命一执事人致命,以行古澨上,恒仆 之以致命。【137反】3、视日,夏之月庚子之夕,盗杀仆之兄李孴,仆未知其人。今仆惎4、人李敢告于
2、视日,夏之月庚子之夕,盗杀仆之兄李孴,仆未知其人。今仆敢之某对于简文中的“视日”,诸家所释多有不同:一、包山楚简整理者将原篆隶定作“见日”,并认为“见日”指左尹。见日,从简文内容看,指左尹。简133反有:“左尹以王命告汤公命一执事人以致命于郢。”简135反有:“以致命于子左尹。仆军造言之。见日”。汤公向左尹复命时,称左尹为“见日”。“见日”一词不见记载。二、李零先生较早也同意将原篆隶定作“见日”,但认为“见日”是一般廷官的尊称,义如后世所谓的“青天”。不过后来李先生也将原篆改隶作“视日”,并且放弃了原来的观点,认为:情况比较特殊的例子,是包山楚简的“视日”,简文中的这个词是名词,显然不是一般的
3、日者,而是负责有关事务的当职官员,有点像齐国铜器和陶器上的“某某立事岁”,是称某官莅政为“立事”。三、贾继东先生认为“见日”不指“左尹”,而指“楚王”。然而,“见日”并非指代“左尹”。“见”宜作“现”解,即现在的意思;“日”,顾名思义,应与太阳有关。故“见日,可直译为“现在的太阳”。先秦时期的人们有拜日情结,视日为天之主宰,常以太阳喻人世主宰君王,楚人尤甚。楚人的原始信仰是日神炎帝和始祖兼火神祝融。炎帝是日神,而祝融本来就是与日神同位的,其后人为占日之官,负司天之责,实为一脉相传。楚人确信自己是日神的远裔,故简文中的“见日”即“现在的太阳”,借指时下之楚王。四、陈伟先生从简文实际分析,也认为“
4、见日”指楚王。见日,整理小组以为指左尹,实则应是指楚王。简132135是舒庆致见日的诉状。简135反记“左尹以王命告汤公”,显示楚王已看过诉状作出指示,左尹则是在传达王命,随后的简137反与简135反对应,却将王命称为“见日命”。简1517也是致见日的诉状,简16反显示楚王已预于其事。这些都表明“见日”实即楚王。合而观之,见日是对当世楚王的尊称。五、陈炜湛先生认为“见日”是可经常见到君王的人,实即指君王左右之大臣。“见日”一语,不见典籍,亦不见于其他出土文献。以简文文义度之,乃是“仆”所谒见告状,可与君王相见、地位颇为显赫者。编者云:“从简文内容看,指左尹”,可信。见日,意即可经常见到君王的人
5、,实即指君王左右之大臣。左尹被尊称为见日,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其地位之高。六、谭步云先生否定了“楚王说”,认为“见日”是个代词,是对上司等的一种尊称,相当于“您”、“他”。在包山楚简中特指“左尹”。见日,对上司等的尊称,相当于“您”“他”。在包山楚简中特指“左尹”或谓见日指“楚王”,即“现在的太阳”之义。不确。七、裘锡圭先生据郭店楚简的材料将原篆改隶定作“视日”,并认为包山楚简中的“视日”当是一种官名。包山楚简屡见官名“日”,过去释为“见日”,其实应释为“视日”。史记陈涉世家:“周文,陈之贤人也,尝为项燕军视日。”项燕为楚将,其军中所设之视日,与包山简之视日,性质当相类。史记集解引如淳说,以“视日
6、时吉凶举动之占”释陈涉世家的“视日”,恐非是。八、滕壬生、黄锡全先生肯定了裘锡圭先生的隶定和解释,但同时认为这一官名应是审断公平的最高司法官。另外还对其来源作了简要的说明。视日,见于包山楚简,原释“见日”,不明何义。郭店楚简的出土,解决了这一问题。“视日”本指视日影而察早晚,见礼记曲礼上。后来演变为官名,可能表达了人们一种良好的愿望,类似于后世称包拯为“包青天”之类。“周文,陈之贤人也,曾为项燕军视日。”“视日”显然是官名。军中所设之视日与包山楚简所设之视日性质当相类。根据包山楚简,“视日”应是指审断公平的最高司法官。或以为指楚王。10综合可以看出,诸家对“视日”的理解大致可分两类:一、早期受
7、当时所见材料的限制,将原篆隶定作“见日”,是一种代称或者尊称。此种说法以包山楚简整理者、陈炜湛先生、李零先生、贾继东先生、陈伟先生、谭步云先生为代表,其不同主要集中在:左尹的代称、廷官的尊称、楚王的尊称。二、原篆隶定作“视日”,是一种官名。裘锡圭先生、滕壬生、黄锡全先生、李零先生主此说。可能由于其文章内容的限制,裘锡圭先生只指出了楚简中的“视日”同传世文献中的“视日”性质相类,并未展开讨论此官名的具体性质。不过裘先生在此没有同意史记集解引如淳说,以“视日时吉凶举动之占”对“视日”的说解。滕壬生、黄锡全先生也基本同意裘锡圭先生的隶定和官名性质的解释,并同时吸收李零先生的“青天”说,认为其源于礼记
8、中“视日影而察早晚”的“视日”,后来演变为官名,可能表达了人们一种良好的愿望,但他同裘先生和李零先生的不同在于,认为其具体性质当是审断公平的最高司法官。不过作者对自己的观点并不太肯定,所以在最后还是未否定“楚王说”。李零先生虽然同意了裘先生的隶定和官名说,但却认为是指“临官莅政”,这是与其他先生不同的地方。二、我们的意见郭店楚墓竹简出版后,尤其是裘锡圭先生文章发表之后,战国楚简中的“视”得到了认可,对于“视日”的官名性质也取得了基本的共识。11然而这种共识经不住深入推敲。上文所列包山楚简,第一例为五师宵馆之司败若与邵行大夫盘之间的仆人纠纷案,前后大致联贯,可以由此看到“视日”在案件审理中的大致
9、轮廓。其中简1517是楚人诉状的实物,其中诉主以“仆”自称,显然是第一人称的表述,那么讼词的开头和结尾所提到的“视日”当是对案件主要负责人的称呼。而简15、16反应是主审人员对案件的摘要记录,记之于简背以备日后查阅翻检。其中摘要中提到:“十月甲申王嘱。”从此看来,此案是由王交待左尹官府受理的,简文正面讼词的内容楚王肯定先于左尹知道,楚王如何知道案件内容?照常理推断:一个可能是若直接将讼词呈给楚王或者楚王直接参预受理案件的机构,那么此时讼词中的“视日”无疑指的是“楚王”或者相关的廷官。另外一个可能是若向自己当地司法机构负责人递交了讼词,可能由于此案一审时就是楚王过问的,此时为二审,当地负责人怕处
10、理不好承担责任,所以又再次将此诉状交到楚王那里。这时讼词当中的“视日”一开始指的是若的地方司法机构负责人,后来呈到楚王处后则就变成对楚王或者其他相关的案件主要负责人的一个称呼了。最终此案由楚王交给了左尹管府受理,那么在审理过程中“视日”就会变成左尹或者左尹府中负责此案的官员了。也就是说谁负责审理此案审理,谁就是讼词中的“视日”,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固定官名。第二例是舒庆杀人案,简132135是舒庆致“视日”的诉状。状辞首尾的“视日”同于第一例,不再做具体分析。值得注意的是简135反记“左尹以王命告汤公”,显示楚王也已看过诉状作出指示,左尹则是在传达王命,“君命速为之断,夏 之月,命一执事人已致命
11、于郢。”随后的简137反与简135反对应,“视日以侌人舒庆之告属仆,命速为之断。视日命一执事人致命”。此处的“视日”指楚王应该没什么太大争议。“汤公”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并非主审人员,只是帮助主审官楚王做一些具体事情而已,所以他在给主审官楚王报告时称呼楚王为“视日”。由此也可以看出,李零、滕壬生、黄锡全三位先生所认为的“青天”之说不合适。因为后世“青天”只是诉讼者对主审官的尊称,而一般不会用于下级官员对上级官员的正式称呼。第三、四两例“视日”出自砖瓦厂楚简,从前后文意可以看出两处均应为原告讼辞,惜为残简,“视日”所指不明,但足以看出“视日”的称呼在楚法律文书中比较通用,无论是指楚王还是其他负责官员
12、都同我们上述分析不相矛盾。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楚简材料中的“视日”应是当时楚国人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主要负责人的一种通称,约相当于现在的主审官,谁负责审理某案谁就是“视日”,而非一般的固定官名。上博藏战国楚竹书昭王毁室为我们进一步提供了例证。昭王为室于死之淲,既成,将落之。王戒邦夫=以饮=。既刑落之,王内。将落。有一君子丧服曼廷,将跖闺。集人止之曰:【1】“君王台内室,君之备不可以进。”不止,曰:“少人之告:将断于今日,尔必止小=人=将约寇。”集人弗敢止。至【2】闺,卜命尹陈眚为视日,告:“仆之母辱君王。不猌仆之父之骨才于此室之阶下,仆将埮亡老。【3】以仆之不得并仆之父母之骨厶自。”卜命君不为之
13、告君。“不为仆告,仆将约寇”。卜命尹为之告。【4】曰:“吾不知其尔墓-。尔古须既安从事?”王徙处于坪濑,卒以大夫饮酒于坪濑。因命至俑毁室。【5】12由简文“至闺,卜命尹陈眚为视日”可知,在处理这个事件时是“卜命尹陈眚”当的“视日”,而不是楚王。“卜命尹”为官名,“视日”不会再是官名,理解成“主审官”则文意可通。可见,在包山楚简研究之初,诸家虽然未能在字形上取得突破,但据简文内容对“视日”所指而做的种种推测,在很大程度上比较接近简文实际,只是未能真正点破“视日”的本质所在罢了。三、“视日”的来源明确了楚简中“视日”的具体涵义,下面我们对其来源试做探析。“视日”在传世文献中,多用作动词或者动词短语
14、,大致有两个意思:一是看太阳或者日影,视其出入长短以定日辰早晚,或者据之按排历日。二是占侯时日,选择时日。第一义项的“视日”如:礼记曲礼上:君子欠伸,撰杖屦,视日蚤莫,侍坐者请出矣。论衡是应第五十二:徒知日数,不知日名,犹复案历然后知之,是则王者视日,则更烦扰不省,蓂荚之生,安能为福?国语晋语:文子视日曰:“朝夕不相及,谁能俟五!”旧唐书礼仪志:开元二十六年,玄宗命太常卿韦绦每月进月令一篇,是后每孟月视日,玄宗御宣政殿,侧置一榻,东面置案,命韦绦坐而读之。第二义项的例子如:荀子礼论:卜筮、视日、斋戒、修涂、几筵、馈荐、告祝,如或飨之。物取而皆祭之,如或尝之。王先谦荀子集解:视日之吉凶,史记:周文为项燕军视日。周文,陈之贤人也,尝为项燕军视日。史记集解引如淳曰:“视日时吉凶举动之占也。司马季主为日者。”颜师古汉书注:“视日,如说是也。高仙芝列传:玄宗使术士韩履冰往视日,惧不欲行,边令诚亦惧。此外,银雀山汉简汉元光元年历谱中出现一例“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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