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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大气污防治法有关内容解读Word文档格式.docx

1、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没有环境质量管理和考核的内容,只是笼统地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但是,对如何负责,未达标如何处理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是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

2、考核。同时,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提出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未达标城市,要求其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加强了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这项改动,不仅可有效解决治理大气污染各城市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区域性治污合力的问题,而且将考核的对象从全国重点城市扩展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一级细化目标,落实责任,让地方考核办法的出台有了法律依据,将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领导身上,使政府真正担起治理大气污染的责任。二、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 15年前,雾霾与PM2.5这两个词语对我们来说还很陌生。但

3、谁曾料到,从2013年起,雾霾频现,由区域性问题逐渐覆盖全国很多地区。PM2.5等大气污染物既破坏了我国大气环境质量,又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成为当前比较突出的环境问题和主要矛盾。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侧重“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现在污染大气的主要污染物来源于燃煤、工业、机动车,对目前大家反映比较集中的大气环境问题,这部法律都做了有针对性的、非常具体的规定。” 比如为减轻燃煤大气污染,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

4、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针对机动车排放污染,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尤其是新增了重点区域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两部分内容。”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及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

5、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三、强调源头治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据介绍,15年前,污染源头治理的概念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更多地强调大气污染末端治理。从2013年起,北京、上海等城市陆续开始着手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2015年,环境保护部公布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区域的源解析成果。工业污染、燃煤和机动车是造成目前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大气污染治理比较难,现在很多手段是末端治理,成本高,效果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源解析的基础上,对污染源治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加强了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燃煤质量、加强

6、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都体现了源头治理的思路。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例如,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要求,高硫分、高灰分的煤矿建设洗选设备。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则要求提高燃煤的洗选比例。除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已建成煤矿外,其他煤矿必须配套洗选设备。

7、“这是因为我们国家主要能源是煤炭,短期内这种能源结构难以改变。因此,需要通过加强对煤炭的洗选,优化煤炭的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此外,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提高机动车燃油质量标准。“对燃油机动车新车的排放状况和新车的环保一致性都提出了要求,这些都体现了源头治理的理念。四、加大处罚力度、确保落地生根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了处罚力度。现在新法的条文有129条,仅法律责任部分就占了30条,这部法律不仅提出了大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要求,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法的操作性和完整性。”。比如为落实煤炭洗选规定,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煤矿

8、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取消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的规定,变为按倍数计罚,并提出按日计罚。专家表示,这是重典治霾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

9、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

10、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

1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

12、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五条

13、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14、制要求。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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