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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先权民事优先权Word文件下载.docx

1、税收优先权民事优先权竞合海商法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及保险法等法律中存在许多关于民事优先权的规定但是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序这样在司法实践中,税收优先权有可能与民事优先权存在冲突当民事优先权在与税收优先权并存且发生冲突时,其效力顺序应当如何确定?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一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概念分析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收债权与私法债权及其他公法上金钱请求权并存,且纳税人的剩余财产不足清偿时,税收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承认税收优先权的原因在于,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同时,税收债权和普通私债权相比,不具有对等给付的特点,在征收

2、上,受时间程序的限制较多因此,承认税收优先权有助于保障税款征收民事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民事优先权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应事实的需要民事优先权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及特别优先权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之为一般优先权,包括诉讼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医疗费用优先权以及债务人及其家属的日用品供给优先权等;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包括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优先权旅馆和

3、饮食店主人优先权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以及不动产保存人优先权等二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位探讨由于民事优先权被区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殊优先权,我们将分别探讨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一般优先权和与民事特别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位问题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一般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位从承认民事优先权国家立法来看,民事一般优先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尽管比较广泛种类繁多,但大多包括诉讼费用职工工资丧葬费用及治疗费等基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优待社会正义的表达和生存权的尊重,这些债权一般都优先税收债权受偿我国税收征管法在规定税收征收优于无担保债权之后又加上一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对此,有学者认为“除外”指:清算费用商业工资

4、和劳保债权个人储蓄本金债权保险金债权等四种特别保护的市场权益,优先于税收债权为保障公民生存权的一般优先权,包括劳动者工资保险费用储蓄金等,这些债权要优先于税收优先权,原因在于对社会正义的表达对生存权的尊重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确定生存权是一种靠国家的积极干预来实现人“像人那样生存”的权利自此以后,生存权成为在近代市民宪法所保障的人权宣言的体系中前所未有的崭新的基本人权在基本人权面前,税收没有什么优先权可言工资系劳动者生存的最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因此确保工资债权的清偿,即在于维护社会正义尤其在破产场合,一些职工将面临失业,对其工资与劳动保障费用更要加以保障我国法律承认关于公民生存权或一些特殊的债权

5、具有一般优先效力的,仅有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储蓄金保险金等几项而国外立法上种类繁多,对公民利益之周密保障,法律可谓用心良苦如意大利民法典中规定丧葬费治疗费抚养费之债权,酬金佣金的债权,自耕农合作公司或者合作社和手工企业的债权等对于这些债权,意大利民法典将其视为动产上的一般优先权,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美国破产法第507条规定六种优先于税收债权的无担保债权,其中第一类是审理案件的行政费用;第二类是从强制清算申请提出后至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止债务人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这类债权优先受偿是确保债务人在强制清算申请提出到宣告破产时止这段时间正常业务的继续开展;第三类是债务人欠其雇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

6、报酬;第四类是债务人雇员的福利之债权;第五类是粮食生产者或小产品生产者的债权,此债权优先是美国特殊措施;第六类是消费者所支付的定金反观我国关于税收优先权制度,则显得过于粗糙如我国立法中没有赋予丧葬费治疗费抚养费之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尽管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立法,但其立法之精细颇值得借鉴基于公益性质,税收债权有保障现代国家正常运作之作用,故赋予其优先权非常必要但不能以“公益”之名义,肆意侵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有必要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精心设计,使之更加精细周密完整第一,应把更多体现保障劳动者利益,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的一些债权赋予其优先权置于税收优先权之前受偿如上面提到的丧葬费治疗费抚养费债权;

7、自由职业者因提供服务而应获得的酬金债权;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取得补偿金请求权等债权同时,对于这些债权有必要加以期限限制尽管无期限限制的工资债权保险费债权等有利于劳动者,但无期限的大量的工资等债权必然会冲击税款的征收,使税收无限制让位于工资债权,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我国应该参考美英意大利日本等国做法,规定一定期限的工资等债权具有优先于税收优先权的效力,超过期限将劣后于税收优先权受偿第二,税收优先权的立法规定既适用于破产案件中,也可适用非破产情形依据我国税收征收法与破产法规定,工资等债权具有一般优先权效力亦即优先于税收优先权仅存于破产情形而在非破产情形下,工资等债权将不具优先税收优先权

8、的效力,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利因此,有必要对破产情形与非破产情形下工资债权优先税收优先权作出统一立法规定具体来说,可以在制订税收基本法时,考虑两者竞合时的受偿顺序税收优先权与民事特别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位民事特别优先权指特定债权的债权人基于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承认优先权制度的国家,在确立优先权制度时,一般都规定了民事特别优先权与税收优先权并存时的效力顺序在日本现行国税征收法中,将先取特权分为几类:一类是像不动产保存的先取特权那样,其始终优先于质权或抵押权的先取特权;二类是像不动产租赁的先取特权那样,根据登记的先后等决定它的质权或抵押权优劣的先取特权对此,法律作

9、了如下规定:首先,在纳税人的财产上存在第一类先取特权时,对该财产的换价款,税收债权劣后于由该先取特权为担保的债权其次,在税收法定交纳期限以前,纳税人财产上就已存在第二类先取特权时,对该财产的换价款,税收债权劣后于由该先取特权作为担保的债权而且,纳税人在受让设有此种先取特权作为担保的债权时,税收债权劣后于由此种担保的债权对上述两类先取特权以外的先取特权,由于国税征收法及地方税法都未作规定,因此只能认为它们劣后于税收债权依据日本民法典规定,第一类优先税收债权的优先权包括不动产保存优先权不动产工作优先权和不动产买卖优先权第二类优先权包括不动产租赁优先权旅店住宿优先权和运送优先权意大利民法典上动产优先

10、权与不动产优先权所担保债权种类繁多动产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包括:动产上诉讼费用,动产给付保存与改进费用的债权,农业生产的必要供给和劳动的债权,间接税所得税的债权,旅店主运送者等的债权,设备销售者的债权,承佃土地租金的债权,不动产出租人的债权等不动产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包括:不动产诉讼费用,不动产所得税的债权,间接税的债权,开垦土地和改良土壤的分担金等意大利民法典把税收优先权作为民事优先权的一种列入其中,并且把税收优先权区分为动产税收优先权与不动产税收优先权,分别规定与其他优先权并存时的受偿顺序这一点不同于日本“一刀切”的做法,日本没有对税收优先权再细分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2778条2780条规定,涉

11、及动产和不动产所形成诉讼费用优先于一切优先权包括税收优先权,而动产上税收优先权与其他动产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位是:动产给付债权保存与改进费用的债权从事耕作和收割工人酬金债权及农业生产的必要供给和劳动的债权等优先于动产上形成间接税和所得税债权;损害赔偿债权旅店主的债权运送者受任者受寄者和托管者的债权等劣后于动产上形成的间接税和所得税债权,但优先于动产形成的一般税收优先权通过观察日意两国关于税收优先权与民事特别优先权并存时效力顺序的法律规定,可以大体上得出如下结论:基于“共有”观念而设立的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税收优先权,而基于“质权”观念而形成特别优先权不是绝对优先或劣后于税收优先权,它与整体税收优

12、先权处于同等地位基于“共有”观念而设立优先权指动产或不动产保存优先权不动产工作优先权不动产买卖优先权及从事耕作和收割工人酬金债权农业生产必要供给和劳动债权等如何理解基于“共有”观念而设立优先权?比如说,不动产工程人员对其所修建的不动产,可视为不动产工程人员与债务人的“共有物”,因为没有不动产工程人员的劳动资金投入,此项不动产就不会存在,所以不动产工程人员就其债权对该不动产应享有优先权再如农业生产必要供给形成的优先权,因为若没有农业生产者必要供给如种子肥料杀虫剂,债务人根本不可能有收获,所以就收获物而言,在观念上可视为种子肥料杀虫剂的供给者与债务人的“共有物”,对共有物之分割,“共有人自然优越于

13、其他债权人上述基于“共有”而成立优先权具有促进特种事业发展的功能,基于“共有”观念承认特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仅体现了“公平”的理念,且具有功利主义的理由基于“共有”观念而形成优先权与税收优先权并存时应优先税收优先权因为如没有上述享有特定优先权人的劳动资金和供给物,就不能产生形成税收债权的动产或不动产,税收的征收也就无从谈起基于“质权观念而形成优先权,是指不动产出租人旅店主人饮食店主人运送人具有就债务人动产而享有的优先权这些优先权是基于对不动产出租人旅店主人饮食店主人运送人与其债务人就携带的物品达成默示质押的推定而产生的此等优先权与税收优先权并存时的效力顺位,日意两者立法上有所差异日本法律以成

14、立时间先后作为基准,判别受偿顺序而意大利法律把它置于就动产上形成特别税收优先权与动产一般税收优先权之间受偿,但均认为基于“质权”产生优先权不是绝对优先或劣后于税收优先权从某种意义看,它与整体税收优先权处于同等地位的日意两国关于税收优先权与民事特别优先权关系的法律规定,对我国立法不无借鉴意义在设计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时,应慎重处理两者关系在我国,对于一些特殊社会关系的保护尚无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可供适用,仅在特别法中零散规定个别的民事特别优先权,更不用说有关于处理税收优先权与民事特别优先权关系的法律了在当前的立法状况下,我们认为,要架构完备税收优先权制度,依赖于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不然有些基于特殊社

15、会关系而产生的应当加以确保的权利连对抗一般债权的优先效力都不具备,更谈不上优先税收债权当然,如何设置优先权制度的问题已超出本文探讨范围,我们对此不作讨论我们主张在将来建立民事特别优先权制度时应借鉴日意两国立法经验,将基于“共有”观念产生的特别优先权置于税收优先权之前受偿,基于“质权”观念而形成特别优先权与税收优先权竞合时依成立时间先后作为优先受偿依据如前所述,我国有些法律也零散规定个别的民事特别优先权,主要包括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确立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以及合同法第286条确立的不动产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其中,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包括:在船上工作的在编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给付请求;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港口规费的给付请求;海难救助款项给付请求对这些特别优先权与税收优先权并存时,我们如何确定受偿顺序呢?我们认为,船舶优先权中第一项与第二项海事请求是关于船员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关于人员伤亡的赔偿请求,它关系到船员与受害人的生存权无疑优先税收优先权第四项是基于“共有”观念形成动产优先权,因为若没有海难救助者的救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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