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周_,男,_岁,_市_县人,一汉族,北京市_中学学生,住昌平县_路_号_楼_房。因故意伤害于_卯_年_月_日被拘留,_月_日被取保候审。_卯_年_月_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_人民检察院于_月_日提起公诉。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1起诉认定的事实“被告人于_年_月_日晚7点30分左右,在_市红星礼堂看电影时,与值班人员田_发生口角,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被告人认为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水果刀再次跑进礼堂,将田_左时部及右手第一腕关节砍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田_左时软组织切割伤,并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手第一掌腕关节断裂,伸姆长肌脖断裂,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卷宗第6页)2被告人周_
2、陈述_年_月_日吃过晚饭后,我到图书馆看书,听说红星大礼堂演电影。约7点半左右,我跑到大礼堂,见电影已经开演,于是我就沿后排往前走。这时坐在最后排边座的一个人拉了我一下,问我干什么的?我说看电影。我又问演什么电影?那个人不耐烦他说你自己看嘛!我嫌他态度不好,就你一句我一句地吵起来。在吵架过程中,那个人朝我打了一拳,致使我退后4米远,坐到地上。这时过来了几个人,将我们拉开了,我感到吃了亏,就回家拿了水果刀返回礼堂。那个人见我拿着刀,就站起来夺刀,我就朝他砍了一刀。以后,我就被带到电影院值班室了。”(卷宗第11页) 二、有关证据1水果刀一把(照片)。(卷宗第 24页)2刑事科技鉴定结论:水果刀上所
3、粘血液,与受害人田_的血型一致。(卷宗第28页)3北京市第_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1卯8)_中法伤鉴字第_号关于对田_伤情的认定意见。“_年_月_日对受害人田_的伤情进行检查发现,右拇指掌腕关节处有一约4一scm长瘢痕,右拇指功能基本丧失,左前嘴皮肤有一约3cm的瘢痕。左前臂皮肤感觉减退。根据上述情况认为:田_的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的规定,构成重伤。”法医:王_年_月_日4医院病情记录。(卷宗第31页)_年_月_日22:00 田_,男性,20岁,红星电影院门卫。晚8时执勤时右手及左时部被砍伤,流血不止,来院急诊。查体见:左时前内侧见约3. 5cm皮肤裂
4、伤,皮下浅静脉断裂。右手第一掌关节背侧有约4cm长抖行刀口,关节面外寡,远端关节软骨部分受损,指背血管断裂,伸拇长短肌脖断裂。诊断为:右手切刽伤,右时部切割伤。医生:胡_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认定根据: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姆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2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产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四、案件情节及法律有关规定1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3其他情况:被告人正在_中学读书,系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学习成绩较好。同学、教师反映均好。阅卷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王欢律师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