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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Word文档格式.docx

1、12、高等教育评估制度13、高等学校14、教师15、教育法律救济16、教师的义务17、学业证书18、教育法制19、教育行政诉讼20、教师申诉制度二、判断题1、在现阶段,我国高等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及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相邻权和合同关系上。( )2、教育行政关系是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过程中遇到的数量最大的社会关系。3、高等学校法人的民事权利是不充分的,要受教育法律的限制。4、一国对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教育证书承认与否,是一国教育主权的体现。5、就目前来说,教育法还主要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在教育领域中的一个分支。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政府部门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效力

2、层次最低的。( )7、凡属学校对学生负有组织、管理、保护安全责任的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都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8学业证书的发放是一种国家特许的权力。9、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因相对人请求而引起,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10、未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及时报告学生安全事故的,可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11、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12、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其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13、民办学校属公益性教育机构,其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14、过错责任原则,是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

3、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1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16、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等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17、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18、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我国有很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教育法被称为“教育方面的根本法”。20、权利与生命相伴而生,只要有生命存在,权利就相应存在。21、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人员,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

4、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23、过去我们禁止高校大学生结婚,实质上是管理者把高校管理制度单纯当成一个“治”人的工具,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高校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主要不是用来“管”人的,而是用来服务于人的,高校的秩序主要应该是通过权利的保护,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而形成的,这样的秩序才是有活力、有张力的秩序。24、对于大学生结婚,今后既不禁止,也不提倡。25、学生的权利与义务首次写入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6、教师聘任的步骤和办法由学校所在的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27、2005年9月1日起

5、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确立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增设了学生对处分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28、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29、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30、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但在处分失当的情况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31、学校调整学生专业不需要经学生同意。32、对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33、不再对大

6、学生结婚作限制,这样的“法律空白”正体现了法治的应有之义。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无限制大学生结婚的条款,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这两个法律的下位法,自然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34、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35、设立高等学校必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36、凭借法律制度来实现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控制和管理是“二战”以来各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37、我国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是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38、教育道德调整的对象侧重于人们的外部教育行为。39、教师可就高校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诉讼。40、我国公

7、民只要获得研究生毕业学历,就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41、教育立法中的“五修四立”中的 “五修”是指修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四立”是指立学校法、教育投入法、考试法、终身学习法。42、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中,教育基本方针、教育基本制度、学校课程结构、学位制度等都应该是独立自主的。43、教师职务依附于岗位设立,一旦离开岗位,职务就不能够单独存在。44、职务不是终生享有的,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直接挂钩,并有数额限制。教师完不成工作任务,达不到任职要求或不能履行职务职责,就要被解聘、低聘或缓聘职务。45、教师任职条件的考核,要结合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发展潜力与教师学术

8、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考核。46、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47、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这样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以在高中担任教师。48、在广西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其它省、市、区内不能通用。49、教师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职业的属性,并以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作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教师专业化的实现程度。50、民办高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9、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51、教育行政法规的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在教育立法活动中具有一定职权、承担一定职责的机关、组织,同时也包括对教育立法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类机构、组织和个人。52、目前我国教育法规体系所包含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另外由我国政府正式签署批准有关教育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也是我国教育法规的组成部分。53、教育制度就是学制。54、教师法是一部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55、如果学生是恶意欠费,则属于违反法定义务,学校也有权力不予注册,给予退学。56、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10、的组成部分。57、教育法的生效时间就是从法律颁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施行。( )58、新的教育法颁布后,原有同类教育法就自行失效。59、法律救济的前提是权利受到侵害,如果权利未受到损害,则法律不发生作用。60、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61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中国共产党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62教育法是依靠舆论、信念、习惯和教育保证实施的。63、后果模式是法律规范主体发生了行为模式的行为后应获得的某种结果,这种规范不是每部法必不可少的。64、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11、 ) 65、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是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66、教育行政执法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67、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享有的职权是相同的,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相对于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没有独立的行政权。68、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无自行决定或实施教育行政行为的权力,要受行政相对人意志的影响和左右。69、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应由公务员本人给予相应的赔偿。70、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能处室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71、专职学生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72、学校

12、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73、高等学校应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74、学校兴办的校办产业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75、学生取得的智力成果和荣誉应当归学校所有。76、学校章程是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77、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高等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78、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79、学校可以自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80、学校对故意损害公物的学生,可以责令照价赔偿,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81、在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时,教师的权利和

13、义务应当由学校确定。82、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83、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84、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不需要担负相应职责。85、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业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86、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任职,终于解聘。87、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没有数额限制。88、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89、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

14、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90、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91、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92学生有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的义务。9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94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96、侵占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不应承担民事责任。97、违法有关法律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的合法权益的,造成损失、损害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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