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说明价钱认定目的,便于价钱认定机构从整体上把握工作方向,明确工作思路。关于刑事案件,应说明涉嫌案件的罪名。(三)价钱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和质量等大体情形。价钱认定标的是指价钱认定的具体对象,标的物较多时能够另附价钱认定标的明细表。标的名称及数量:提出方需依照自己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案件性质的明白得来确信标的。(四)标的详细描述:应依如实际情形清楚描述标的,包括明确标的在基准日的形态是不是已发生重大转变及标的是不是灭失等。如:机械设备,应写明规格型号、产地、购买时刻、购买地址等情形;建筑物、土地,应写明权属证号、面积、用途、详细地址、开发、装修、设备等情形;农产品,应写明产地、质量、生长情形
2、等。损坏财物(包括机动车)还应填写标的物损坏程度、改换配件及维修方式。被盗财物灭失的,要详细载明被盗财物购买时刻(启历时刻)、购买价钱;在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利用情形(利用强度、利用环境、是不是正常利用)、鲜活程度;成份、含量、保质期限、质量品级、是不是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阻碍价钱的因素,并注明依照办案机关确认的情形进行价钱认定。损坏财物、被盗财物、涉烟等案填写详见附件价钱认定规那么中关于价钱认定协助书的内容摘录中的相应内容。(五)价钱认定基准日,是指价钱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钱所对应的时刻。(六)价钱类型(价钱内涵),是指对价钱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和特定情形的价钱限定。(七)其他要求,依
3、如实际要求填写。一、被盗物品尚未追回,无实物,请依照我局确认的情形进行价钱认定。二、请你中心在2016年1月30日前将认定情形和结论写成书面材料送交我局。(八)其他资料: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包括与价钱认定有关的证据材料,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灭失物的认定情形等。材料上应加盖公章。(九)提出协助的日期。(十)提出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便于两边就勘验、出具结论书、送达等问题进行沟通。价钱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附件:价钱认定规那么中关于价钱认定协助书的内容摘录 一、国家进展改革委价钱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钱认定规那么(试行)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21 235号
4、)第四条 价钱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依照盗窃案件具体情形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钱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价钱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钱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钱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钱区域、真伪认定情形、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其中,农产品价钱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挑唆、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钱;工业品价钱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钱;艺术品价钱类型一样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钱。第五条 被盗财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钱认定:(一)被销赃、浪费、抛弃、
5、损坏,无法追缴的; (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较已发生重大转变的; (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 (四)被严峻损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分辨基准日状况的; (五)损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恢复的; (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信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被盗财物灭失的,除符合本规那么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要求办案机关在价钱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中详细载明被盗财物购买时刻(启历时刻)、购买价钱;必要时可要求办案机关提供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 二、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价钱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损坏财物损失价钱认定规那么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21190号)第五条
6、财物的损坏程度应由办案机关确信,损坏程度不明或有争议的,应要求办案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专业意见。第六条 认定损坏财物损失价钱,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以下情形,并提供相关资料:(一)明确价钱认定所涉及案件的性质;(二)明确损坏财物为案件所涉及的物品;(三)明确损坏财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历时刻及损坏前利用情形等实物状况;(四)明确财物损坏的部位、范围;(五)明确无法维修需改换的项目;(六)价钱认定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办案机关未能明确相关情形的,可不予受理。三、钟表价钱认定规那么(发改价证办2021310号)第三条 价钱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在价钱认定协助书中明确涉
7、案钟表的真伪。第四条 涉案钟表已灭失的,应要求办案机关明确其真伪、品牌、完整型号、基准日实物状态。有附带的发票、收据、价签、保修卡、说明书、证书、包装盒、照片等其他证据的,也应要求办案机关一并提供。 四、关于印发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钱认定规那么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21】203号)第六条 侵权和伪劣商品已查明有标价或有实际销售价钱的,原那么上不进行价钱认定。第七条 受理侵权和伪劣商品价钱认定,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侵权和伪劣商品相关情形,并提供相关资料。(一)明确价钱认定对象为侵权商品或其被侵权商品、伪劣商品或其同类合格商品。(二)明确价钱认定所涉及案件的涉嫌罪名和案件性质。(三)明确是不是
8、已经查明侵权和伪劣商品的标价或实际销售价钱。(四)明确侵权和伪劣商品的实物状况。(五)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应明确被侵权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并提供知识产权人、合法利用人、授权代理人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侵权情形的证明材料。(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应明确同类合格商品及其技术指标、所处市场区域等内容,并提供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查验报告。(七)价钱认定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和提供的其他资料。办案机关未能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五、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价钱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涉烟案件物品价钱鉴定操作标准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21】104号) 第五条 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的品质及真伪
9、,以委托方提供的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治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查验报告为准。委托方无法提供技术查验报告的,应当在委托书中对其品质及真伪予以明确。六、关于印发林木价钱认定规那么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21】202号)第四条 林木价钱认定中涉及到的林木树种、树龄、树高、胸径、移栽成活率、适宜移植期、合理种植密度、生长时期具体年限及各时期产量等生产技术指标,可依照需要,要求价钱认定提出(委托)方出具相关报告或书面证明。第十一条 被损坏林木损失价钱认定。(四)林木损坏范围和程度、毁灭林木详细情形,应由价钱认定提出(委托)方在价钱认定协助书(委托书)中载明。七、关于印发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0、制品)价钱认定规那么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21246号) 第四条 认定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钱,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以下事项,并提供相关资料:(一)明确野生动物学名、爱惜级别及获取渠道;(二)驯养繁衍的野生动物需明确其驯养繁衍的大体情形;(三)明确野生动物产品(制品)名称、大体状况及来源的合法性;(四)其他非国家重点爱惜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需按种、属、科、目、纲(门)的顺序,明确其可对照的国家重点爱惜野生动物所属的分类单元。(五)价钱认定工作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办案机关未能明确相关事项的,可不予受理。办案机关已查明实际交易价钱的,原那么上不进行价钱认定。 八、关于印发机动车价钱认定
11、规那么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268号) 第四条 价钱认定机构应要求提出机关在价钱认定协助书中明确价钱认定目的、价钱内涵、价钱认定基准日、机动车记录信息、利用状态、损坏范围、损坏程度、修复方案等与价钱认定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本规那么第四条要求提供的信息外,提出机关还应提供机动车实际利用状态、配置、保险信息、已行驶里程、检测记录等信息并进行书面确认。 (一)涉案机动车已经灭失的; (二)提出机关提出价钱认定申请时,涉案机动车状态与价钱认定基准日相较发生较大转变的。 第六条 价钱认定人员应付涉案机动车进行实物查验或勘验,如发觉提出机关提供的车辆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形不符或有疑问
12、时应向提出机关提出,经提出机关核实并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价钱认定。 第七条 涉案机动车显现如下情形时应与提出机关核实、经提出机关确认后依照机动车记录所在地报废回收标准对涉案机动车进行价钱认定: (一)超过国家、地址规定利用年限或行驶里程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平安技术国家标准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纳操纵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然不符合标准的; (四)机动车年检有效期满后,持续3个查验周期内没有取得机动车查验合格标志的。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报废机动车的政策规定按机动车所在地报废补助标准和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资格企业的回收价钱计算。 九、关于印发电话价
13、钱认定规那么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267号) 第四条 价钱认定机构应要求提出机关在价钱认定协助书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价钱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钱认定目的; (三)电话品牌、数量、规格型号、版本种类、IMEI码、入网许可证号、内存储量、机身颜色、电话购买时刻等大体情形; (四)价钱内涵; (五)价钱认定基准日及电话在价钱认定基准日实物状态; (六)电话外置配件情形; (七)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价钱认定人员应结合价钱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进行电话实物查验(勘验),必要时可请相关专家参加。如发觉提出机关提供的协助书及相关材料与查验(勘验)情形不符或有疑问应向提出机关提出,经提出机关核实并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价钱认定。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本规那么第四条要求提供的信息外,提出机关还应提供电话在价钱认定基准日的实际利用状态等信息,并进行书面确认。 (一)涉案电话已经灭失的; (二)提出机关提出价钱认定申请时,涉案电话状态与价钱认定基准日相较发生较大转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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