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全新产品,指从未向外部客户提供过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及资金业务中新增的用于投资和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我行自行研发或者与集团外第三方机构以合作、代售或代理方式推出的全新产品或服务。2.现有产品的改进,且导致我行承受的风险增加。所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包括:(1)现有产品增加新功能或原有功能发生变化;(2)增加新的销售/服务渠道(如电子交易渠道);(3)产品组合(捆绑或包装两个以上现有产品或服务);(4)资金业务中现有金融工具由于币种、结构等发生变化而引入新的风险因素;(5)其他改进。3.现有产品从境内推向境外或从境外引入境内,
2、因法律、市场环境不同而对产品加以改进,且使我行承受的风险发生变化。(二)以下对现有产品的改进,如没有带来新增风险,则不属于本办法的新产品范畴,包括:1.产品名称的改变;2.营销方案的改变(比如改变产品的外观等);3.境内一级分行已投产的新产品引入境内另一家分行;4.理财产品(如果同类理财产品已经过本办法的新产品审批流程审批,新发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带来新增风险);5. 新增联名借记卡和信用卡;6. 现有产品向电子渠道的迁移或电子渠道产品的优化;7. 其他产品改进或整合。第五条 根据新产品给我行带来的风险增加程度,将新产品分为四类。(一)A 类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相当高的新风险或者使我行已承担的风险
3、有显著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有四项及以上为“高”。(二)B类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较高的新风险或者使我行已承担的风险有较大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有一项及以上为“高”。(三)C类新产品。将给我行带来一定的新风险或者使我行已承担的风险有一定增加,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最高风险级别为“中”。(四)D类新产品。不符合以上标准的新产品,综合风险水平评估中各项均为“低”。第六条 新产品研发和投产权(一)总行1.立项权。总行各业务总部产品管理模块/部门高职人员 指产品管理模块/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助理总经理/首席产品经理/资深产品经理)拥有所属条线新产品的研发立项权。2.投产权。A类新产品由所属业务经
4、营管理决策委员会 业务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指公司金融委员会、个人金融委员会、金融市场委员会、运营服务委员会(下同)。主席(副主席)/ 其他产品管理部门主管行领导/上海总部总裁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主席(共同主席/副主席)共同审批。B类新产品由所属业务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其他产品管理部门主管行领导/上海总部总裁审批。C类新产品由所属条线管理模块/部门高职人员审批。D类新产品由总行相应模块/部门按照内部审批流程审批。(二)境内一级分行应根据总行对一级分行的授权审批新产品的研发和投产。(三)总行各业务总部的产品管理模块应每年对分行在受权范围内开发的新产品分类认定情况进行评估,将分行新
5、产品分类认定的准确性作为对分行进行新产品授权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第七条 审批机构(一)业务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其他产品管理部门主管行领导/上海总部总裁负责与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主席(共同主席/副主席)共同审批 A 类新产品的投产和退出;审批本业务总部或业务条线B类新产品的投产和退出。(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主席/共同主席/副主席根据xx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政策和新产品管理办法要求,审定关于新产品开发的风险管理政策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与业务经营管理决策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其他产品管理部门主管行领导/上海总部总裁共同审批A 类新产品的投产和退出。(三)
6、总行各业务总部的产品管理模块/部门高职人员审批本业务条线新产品的开发立项;审批本业务条线C类新产品的投产和退出,审阅本条线的新产品后评价报告。(四)境内一级分行行长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审批或授权分管副行长审批本行新产品的立项和投产,审阅经其批准的新产品后评价报告;审批本行自行管理的特色产品的退出。第八条 产品管理模块/部门产品管理模块/部门指各业务总部内负有产品经营管理职责的各职能模块或总行有关业务部门。(一)总行产品管理模块/部门高职人员研究审议本模块/部门产品创新规划,推动产品创新;在新产品开发流程中履行相应职责:核准新产品开发建议书,审批新产品开发立项,检查验收投产前各项准备工作,批准C类新
7、产品投产,督促产品负责人及时进行后评价,尽快处理和解决投产后问题。(二)总行产品负责人产品负责人指各产品管理模块/部门中负责具体产品或产品线经营管理工作的团队或职位。主要职责包括:完成新产品开发建议书,提出新产品分类建议,提交审批人审批立项;完成产品详细设计和开发;完成新产品投产准备检查表,提交审批人审批投产;完成新产品后评价报告;配合创新研发部对新产品投产后情况开展独立评估;履行向监管机构的新产品报批或报告手续;提出产品停办或退出建议,在获批后组织实施;对本条线授权分行开发的产品进行审核、跟踪、监督和指导,对产品核心性能的改变进行有效管理。(三)分行产品负责人分行产品负责人指对应总行产品管理
8、条线的分行部门、团队或职位。按照本办法和分行新产品开发管理细则的要求,在新产品开发中承担主要职责;向总行报送本行受权范围内新产品开发和后评价情况,以及需要总行审批的新产品开发需求;协助总行产品负责人开展新产品后评价。第九条 协调管理机构(一)总行新产品开发管理部门创新研发部负责集团新产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协调、支持和推动,包括:起草、发起修订和解释本办法;对新产品开发流程进行跟踪和评估,承担协调和监督职能:协助有关专业部门对新产品实施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核,督促和检查总行和分行的新产品后评价情况,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产品投产后情况开展独立评估,协助产品负责人向监管机构履行新产品报批和报告手续;管理
9、和规范xx产品信息;实施跨产品、跨条线、跨区域、跨渠道的产品组合和核心银行系统产品创新研发。(二)分行新产品开发管理部门分行指定部门分行应指定新产品开发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按照本办法和分行新产品开发管理细则的要求,在新产品开发流程中承担规范、协调、支持和推动职责;牵头组织分行相关部门对分行自行开发的产品开展独立评估;向总行报送分行新产品信息和同业创新信息;根据总行创新研发部要求开展产品管理工作。第十条 其他专业部门(一)客户关系模块/部门负责调研和反馈客户需求,提出新产品开发意向;协助产品负责人制定新产品营销方案,了解产品投产后的客户反映,提出改进建议。(二)信息科技部门对新产品开发的IT
10、技术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技术解决方案;对涉及新产品开发的IT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协助产品负责人编写新产品IT系统需求说明书;组织实施IT系统开发以及测试和投产工作;对新产品开发涉及的系统风险、有关IT系统的操作性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就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对新产品投产后与IT相关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三)运营服务部门负责运营服务类新产品的开发;协助其他部门进行新产品开发的可行性论证,设计业务处理方案,编写业务操作规程,审定业务凭证,识别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就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建议;为新产品投产和运营提供支持保障;对新产品投产后的运营情况进行后评价。(四)风险管理部门 负
11、责对新产品涉及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就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协助产品负责人对产品投产后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五)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对新产品涉及的法律合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就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依据我行规章制度管理、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新产品涉及的规章制度、合同进行合规审查;按照反洗钱要求对新产品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进行合规审查,提出建议;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审查,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协助产品负责人对产品投产后的相关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六)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新产品会计、税收处理办法及内部资金定价规则;参与新产
12、品投入产出的分析评价工作;负责对新产品涉及的流动性风险、资本充足性风险、税收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就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统筹管理和协调新产品的利率定价、服务收费定价工作;协助资金产品交易部门对需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金产品的估值能力进行评估;协助产品负责人对新产品投产后的效益和相关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七)管理信息部门负责审核新产品的数据结构、数据定义等数据标准。基于前端业务系统设定的唯一可追索的产品码标识,牵头负责与产品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等共同研究分产品、分客户核算以及计算部门分润的系统实现方式,包括新产品核算相关信息的采集、分析、报表制定等。(八)电子银
13、行部门负责相应电子渠道新产品需求统筹,协助其他部门进行电子渠道新产品开发的可行性论证,设计渠道实现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案,编写业务操作规程,识别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就风险防范措施提出建议;为电子渠道新产品投产和运营提供支持和保障;(九)办公室负责指导业务部门实施新产品品牌管理;对新产品涉及的声誉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就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提出建议;指导部门对产品投产后的品牌和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十)稽核部门负责评估xx新产品开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提出改进建议。第四章 新产品开发和投产流程第十一条 新产品开发和投产流程包括从产生开发意向到立项、开发、验收投产、后
14、评价的完整过程,包括以下阶段(流程图见附录1):阶段1:提出新产品开发意向和立项阶段2:设计与开发阶段3:验收与投产阶段4:后评价上述各阶段为新产品开发的完整流程,对于不涉及信息系统开发、风险较低的新产品,可以将提出新产品开发意向、立项、设计与开发等阶段适当合并,在经过验收投产环节后报审批人审批。以下各阶段的有关规定中,如无特别指明,产品负责人和部门均指总行产品负责人和部门。境内一级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的新产品开发和投产流程见第十六条。第十二条 阶段1: 提出新产品开发意向及立项(一)新产品开发意向的提出和分类1.产品负责人根据新产品开发意向完成新产品开发建议书(附录2),对涉及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提出新产品分类建议。2.产品负责人将新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