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范围和规模,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纳税人需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基本操作流程图:二、发票发放 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的申请, 在核定范围内根据其需要发放发票。( 1)发票领用簿( 2)发票使用情况表。( 3)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4)非首次领购的提供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三、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税务机关按照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申请, 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式样、数量和开票限额。( 1)
2、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报送软件程序说明资料)。( 6)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税务机关对已报验登记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使用发票种类、数量和最高开具限额。(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五、代开普通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代为开具普通发票。(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六、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