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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讲.ppt

1、专题三 破产制度,破产制度,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在法律上,它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活动。破产有以下特征:第一,破产以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为前提。第二,破产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为条件。第三,破产以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清算与公平清偿为核心。第四,破产以其程序上的特殊性而独立存在。,只有法人才能申请破产,破产制度,二、破产法(一)破产法的定义 破产法是指调整在破产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破产法的体系框架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仅适应于企业法人破产。(二)破产法的发展过程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法 2.民

2、事诉讼法 3.企业破产法(2007.6.1),破产制度,三、破产原因 一般是指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即债务人资产达到何种状况即可进行破产。我国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界限,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务为已到期债务;2.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请求;3.债务人明显不能清偿债务。,四、破产的申请 1.破产申请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作为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时,须报经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2.破产管辖法院 3.破产管理人,破产制度,谁有权申请破产,五、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的受理是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的活动。受理的法律效力(1)对债务人

3、财产的其他民事程序必须终结或中止。(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3)债务人特定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无效。,破产制度,六、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进行决议和监督的临时性机构。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产生债权人委员会,破产制度,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债权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破产制度,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方式 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因为关系重大,有更严格的条件,

4、不仅要有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破产制度,七、和解与整顿(一)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为了阻止进行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之间就债务的减免和延期清偿达成协议而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预防制度。1.和解的申请 申请和解人只能是债务人。2.和解协议的成立 3.和解程序的终结,破产制度,(二)整顿制度 整顿制度是债务人以挽救和振兴企业为目的,根据已生效的和解协议对企业进行整顿,使企业摆脱困境、恢复生机的过程。整顿程序的终结分为正常终结和非正常终结。,破产制度,八、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做出裁定并

5、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破产宣告产生如下法律效力:第一,破产人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及处分权。第二,对债权人的效力。第三,对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的效力。第四,对破产人法定代表人的效力。,破产制度,九、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宣告破产时破产人所有的,为清偿破产债权并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标的财产总和,又称之为破产财团。,破产制度,1.破产财产的特征 第一,破产财产是破产人所拥有的财产。第二,破产财产是专门清偿破产债权的财产。第三,破产财产须是可以民事执行的财产。2.破产财产的范围(1)宣告破产时破产人经营管理的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人行使的其他财产

6、权利。(4)超过担保债务数额的担保财产。,破产制度,十、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依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分配而受清偿的债权。1.破产债权的特征(1)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就已存在的债权。这是对破产债权时间上的限制。(2)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而受清偿的债权。(3)破产债权须是能强制执行的权利。,破产制度,2.破产债权的范围(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4)损害赔偿债权。(5)保证人债权。(6)票据债权。,破产制度,区分有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十一、破产程序的终结 1.分配标的 2.分配方案 3.分

7、配顺序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偿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当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制度,专题四 案例,司法解散公司案,2001 年12月,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泰州丰达公司、王先生三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科威傲微公司。2004年4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向科威傲微公司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然而,根据科威傲微公司的年检报告、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自2002年至2005年始终处于亏损状态。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和另一股东泰州丰达公司都认为,介于目前的状况,科威傲微公司继续存续,只会使其继续蒙

8、受经营成本上的损失,他们无意维持公司。而被告王先生则认为,科威傲微公司经营亏损主要是其他两家股东对自己不断排斥、干扰经营所致。双方争执不下,中科院半导体所遂向海淀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解散北京科威傲微电子有限公司,并依法进行清算。,法院经审理认为,科威傲微公司的股东之间对于公司是否应当存续存在了严重的利益冲突。这种情况下公司存续越久,越会使公司资产自我消耗,这对公司股东权益以及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来说,无疑是重大损失。此外,本案诉讼期间双方均指责对方的过错,这表明股东之间已经缺乏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最后,并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法人终止会产生严重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后果,因而可以认为科微傲公司的解散与公

9、共利益不相矛盾。基于对上述几方面问题的综合考虑,法院最终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程序的规定,依法判令北京科威傲微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查阅公司财务帐册资料权力的行使,江苏省苏州的某设备有限公司被一家德国企业收购后,不再经营原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公司股东刘研生为了确定公司的净资产,向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查阅财务报表及会计账簿,但遭到拒绝。刘研生随即将公司告上法庭。2005年3月25日全体股东通过了公司章程,明确公司注册资本为450万元,股东王建生出资273.28万元,占出资比例 60.72%,另一股东出资88.36万元,出资比例19.64%,刘研生出资88.36万元

10、,占出资比例19.64%。2006年3月,公司被德国西门子公司收购后,不得再从事原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同时公司被收购后,经营地发生变更,现无明确的经营场所。大股东王建生因此想聘请新的总经理,同时变更经营范围。刘研生与另一股东就此问题与王建生发生意见分歧。同年4月3日,刘研生致函公司要求查阅财务帐薄及凭证,以确定公司的净资产。而公司于同年6月30复函,认为查阅公司财务报表及会计帐薄和凭证缺乏可操作性予以拒绝。,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原告在2006年4月份书面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并说明其查阅目的,被告对此予以拒绝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负

11、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苏州市富士达仓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研生提供自2001年至2006年上半年度的会计帐薄及财务会计报表,以供刘研生进行查阅。,用约定规避经营风险,2002年1月3日,王某与许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双方合资入股,王某向许某投资人民币5万元,到2002年4月底返回本金,分得的红利继续投入,如果不营利,许某支付王某借款银行利息。此后,王某按约出资5万元,许某将该款和自己的资金一起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合伙经营某粮油加工厂。2002年12月10日,许某答应给利息3万元,并约定本息8万元继续由许某使用一年,再给利息2万元,并当

12、即立据10万元欠条给王某。2003年4月,许某从经营不善的某粮油加工厂退伙。现王某依据10万元的欠条向许某主张权利,许某则主张亏损没有盈利,只愿付给本金5万元。,本案当事人不承担风险隐名入股的约定以及最终利息5万元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能适用意思自治原则,而应该结合约定内容的实质来认定合同的性质,适用司法解释关于明为合伙,实为借贷的规定,故此应将本案定性为借贷法律关系。关于借贷的利率,因许某同意给付王某的利息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超过部分无效,故可按照最高标准银行借款利率的4倍计算。,股东身份,4年前,沛县沛城镇居民刘某认识了该县一家公司的负责人,交谈中得知他们的公司办的很红火,需要吸收更多

13、的股金。刘某家中有些闲钱,便拿出几万元交给了这名负责人,和其他几位股东见了个面,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该公司向刘某出具了写有“此款系股金”的收条,但没有到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而后,刘某以为自己已经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便放心的在家做起了发财美梦。可几年后,该公司因种种原故歇业,刘某得知情况后找到公司,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而这家公司则认为,刘某和其他几人一样,已是公司事实上的股东,不能在清算前就要求分配公司财产。无奈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仅要有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同时还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最重要的条件是还须各股东共同签署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

14、利,而被告既没有各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且也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无证据证明原告行使股东权利,所以原告的股东资格并未得到确认,原告非该公司的股东。被告公司应退还原告钱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公司僵局”纠纷,原告康和公司诉称,1995年康和公司购买北京富新制冷有限公司原股东匈牙利布达佩斯富云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份,成为富新制冷的股东之一,营力公司系富新制冷的另一股东。2003年7月,康和公司与营力公司重新修订并签署了富新制冷的公司章程。该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营力公司委派三名,康和公司委派两名,董事长由营力公司委派。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请并任命。双方之一不履行合

15、同或公司章程义务,其他一方提出警告仍不纠正时,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资。,2005年7月,富新制冷原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期己到,为选举新的董事长及总经理,康和公司派驻富新制冷的两名董事建议召开董事会。但召开董事会的通知遭到营力公司委派的三名董事拒绝。康和公司认为,营力公司委派的董事拒不出席董事会,且拒绝重新委派董事,致使富新制冷长期处于无法定代表人、无总经理的尴尬处境,极大地阻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致使公司根本无法运作,公司及股东的权益遭受极大的损害。故康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终止与营力公司的合资关系;对双方合资成立的公司北京富新制冷有限公司进行注销清算,并要求营力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二中院经

16、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我国新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僵局”纠纷,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使得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新公司法中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康和公司主张终止双方的合资关系符合公司合同及章程的规定,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二中院作出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原告康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营力集团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终止康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营力集团公司签定的北京富新制冷有限公司合同,驳回康和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董事长遭遇罢免风波,2006年月日,江都市某粮食机械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长张福顺突然被部分股东“踢”出了董事会。原来,年张福顺被股东会选为新一任董事长。当时对公司法一无所知的张福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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