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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Word文件下载.docx

1、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 第六条广西科学技术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公民、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主任1名。奖励办公室负责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

2、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广西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中,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科技成果,引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推荐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以下简称特别贡献奖)项目,应同时

3、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广西科学技术奖各奖项一等奖且时间满3年(可以是上述获奖项目为基础的组合项目,但必须突出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组合的其他成果必须是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延伸派生出的密切相关的成果); (二)获奖以后仍继续进行后续研发创新,并保持其成果的先进性; (三)推荐前仍在实施,并实现技术的重大创新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影响); (四)项目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五)对推动行业(学科)科技进步起重要作用,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特别贡献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2项,单项授奖单位数不超过10个,

4、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

5、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各等级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授奖

6、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

7、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奖励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

8、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核心技术,可延伸至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等。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所称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

9、二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六条技术发明奖各等级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二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或者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

10、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技术开发类、推广应用类、重大工程类、社会公益类等4个类别项目,分别按各类别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

11、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通过集成和改进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在推广模式和方法上有创新和突破,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广西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推广项目。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或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项目。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种质资源等科学

12、技术基础性工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三十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

13、奖单位不超过10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二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三十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

14、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创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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