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安全,权利保障,价值实现,法治建设一、问题的提出20 世纪末,我国掀起了一场司法程序运行体制改革的热潮。学界从程序技术层面的完善到司法理念的更新方面提出了令人振奋的见解。程序价值是其中最为法学界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近年来的理论研究表明,理论界对程序价值的研究,多从一个程序价值目标来剖析,或者从一个部门法学的角度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价值问题的认识视野,程序安全这一较为宏观的价值区域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而另一层面,程序设计和使用过程中人权意识淡漠,程序安全理念严重馈乏,程序不安全弊端日益突出。因此,加强程序安全价值的研究,既是完善程序法学理论的需要,也是中国法律改革和发展中不容推卸的
2、实践性使命。法律程序是一个包容力较强的概念。它的界域主要包括:(l)为实现和获得权利而设定的民事程序,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程序,物的拍卖程序,工程建设权利取得的招、投标程序等;(2)为保障行政权力正当行使而设定的行政程序,如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设定的程序,治安处罚权的行使程序等;(3)为维护正常诉讼秩序,保护诉讼权利而设定的各类诉讼程序。形形色色的法律程序中有安全隐患的程序只局限于国家和政府介入的程序,因此,笔者所讨论的程序是有权力介入的程序,程序安全所讨论的是一方为参与程序的国家或者政府权力和一方为程序参与人的民众(含民事性法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这种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一般发生在刑事、民
3、事、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之中,同时也会因为某些程序构建的缺位而加剧。消解这种紧张,为程序权力和权利营造一种安全和平的程序时空是程序安全研究的终极目的。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的自身内在价值,已为理论和实践界所共识。一般认为,法律程序具有和平、参与、自愿、公平、及时、人道、理性、正统等独立价值。从总体而言,这些价值内容均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安全和平、公平正义、经济高效的价值取向。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的程序法属性同样要求其具有一般的程序价值内涵。这既是作为程序主体的人对程序的要求和目标,也是一个良好、健康、文明的程序所应当表现出来的作用和功效。但由于诉讼程序和行政程序在运作过程中具有强烈的权力色彩,从
4、程序保障角度看,为限制权力弊端寻找价值基础显得尤为重要。这样,程序安全价值成为程序公正、程序效益、程序自由等价值之外一个独立的价值坐标便成为必然。笔者认为,将程序的安全性纳人第一层次的程序价值阶位,为程序权力运行提供了科学的价值坐标,同时拓宽了程序理论的研究视野,完善了程序价值论体系,也对进一步提高程序立法质量和司法活动效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法学界沉浸在对程序正义的渴求之中,虽一定程度涉及了与程序安全相关的程序安定和有序问题,但此与程序安全的本质却失之交臂。即使是对程序安全有所涉及的问题研究,也由于不同程序领域权利受侵害方式和救济内容的不同以及学科的固有差异,而使得学者们仅在彼此研究的领域内
5、或本学科的视野里关注程序安全问题的局部表象。部分民事诉讼学者在程序公正、程序自由等问题研究中着眼于如何限制法院权力,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刑事诉讼学者则在罪刑法定等原则指导下,在具体制度中研究如何保障人权;行政法学界则关注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其实,所有这些问题都属于诉讼程序安全领域的下位阶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将程序安全问题从诉讼法和部门法律程序等支学科中抽取出来,使之成为一个包含各诉讼程序乃至法律程序相关安全问题的独立理论问题,并摆脱学术研究领域的门户之局限,站在宏观程序法学的基点之上,以法律程序所共有的特征、属性来研究安全问题,这样不仅能更加深人和拓展程序安全问题
6、的理论界域,而且也有利于有效地指导各自学科领域中对程序权力运行问题的合理解决。二、程序安全的含义从语词上考量,安全包括两层含义:(l)平安,无危险;(2)保护、保全。此两层含义共同基于一个定向物之所在:已经为一定人所实际享有的某种利益载体。因此,从人类的一般认知规律看,凡是考虑一个事物的安全性问题,就必须涉及一定的人类自身拥有和应当拥有的某种利益载体的平安,无危险及无潜在的伤害和危险因素;同时也折射了对相关拥有物(此处物作广义解)完整、有效性的保护和保全。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本身是追求和平与安全的产物,同时又担负着维护人类生活安全与和平的历史责任,法律安全性所指向的定向物为人们应当拥有的人的权
7、利和法定享有的权利。法律实践中,人们通过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等两方面来体现其对安全价值的追求。相比较而言,实体规范对安全价值的追求具有直接性,它通过宣示保护某项权利或禁止侵害某项行为的方式直接体现对安全价值的认同和维护;而程序规范对安全价值的追求则具有间接性,它通过符合安全价值的程序原则和程序技术的整合,间接体现程序的安全性。程序安全是一种价值体系的概括和价值目标的追求。总体而言,它是指法律程序在设计和运作过程中,基于对人权的关怀所体现的对程序参与人和案外民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无害和无涉。无害意味着程序自身的安全设计,无涉则是对程序之外和法律事件之外权益的漠然和不触及。具体而言,程序安全价
8、值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为程序基本结构的安全度;二为程序张力的内敛度;三为民众的程序安全信赖的满足度。其中,程序基本结构的安全度是指诉讼程序本身的构建、运行的独立程度;法律程序抗拒外来因素干预的能力和程序自身所能保持的结构性稳定程度。程序的独立性和安定性是法律程序保持良好运行、保障程序参与人安全的基础和前提。程序张力的内敛度是指程序权力的运作具有必要的自我克制能力,不得以程序权力行为侵害程序参与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程序外社会秩序、生活秩序的稳定。这是程序安全性的关键所在。它要求程序权力保持对自身张力的克制和弊端的警惕,与程序参与人和民众程序外权利保持必要距离,其核心是处理好程序
9、权力功能与基本人权保障的关系。民众的安全信赖满足度是指程序设计和运行过程中程序参与人和民众具有什么样的安全维护手段,以及程序安全的有效性运作使社会公众(包括程序的参与者)对诉讼程序产生的认同、信赖感,这既是诉讼程序的技术性枢纽,也是程序安全实现过程中由自律走向自觉的关键。由此可见,程序安全意味着:(l)一个法律程序的自身和平、稳定与独立,在外力无涉的情况下自主、流畅地运行;(2)一个科学而理性的程序权力和程序权利关系构架,不会因程序的正常运作危及程序参与人及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3)一种在安全和平程序构架下形成的程序参与人、普通民众和社会对法律程序的安全信赖感。从程序机理而言,程序安全是诉讼程
10、序在追求程序主体的目的时所体现出的自身的内在属性,是诉讼程序内在价值的一个方面,它与程序公正、自由和效率等共同构成诉讼程序设计和运作中不可忽缺的价值目标。在程序价值体系中,程序安全、程序公正、自由、效益等价值并存于诉讼程序内,体现为相对独立的价值内涵,各有其独特的价值要求和目标。但这种独立的价值并不意味着各自内涵上的孤立及终极目标上的背离;换言之,这些不同的价值目标是统一于终极程序法治理想之下的不同价值取向,它们的内容既相互独立又有相互折合的部分,这种独立和折合的关系说明了安全、公正、自由、效益是几个既有而又独立的价值取向侧面。具体的诉讼制度的构建,既要充分地考虑多元的价值取向,也应根据各程序
11、部门的个性在价值导向上有所侧重。但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程序价值体系中,程序安全价值应该是首要的、基本的价值取向,安全应优先于程序正义、自由和效益。因此,在程序运行中发生价值冲突时,我们应该首先维护法律的安全价值,本着保护基本人权的宗旨,维护当事人人身、财产的安全,进而实现法律的安全目的。三、程序安全价值的理性求证(一)从哲理到法理程序安全的法哲学基础尽管学界对法的安全价值所包含的内容有一定的分歧,但安全作为法的当然价值之一却是中外法学界的共识。在西方社会学者公认的法价值体系中,安全往往被视为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最高价值。正如法哲学家雷加森斯?西克斯所言,“安全是法律的首要目标和法律存在的主要原因
12、如果法律秩序不代表一种安全的秩序,那么它就不是一种法律”。同时,法律的安全价值也被作为人权保护理念的另一个侧面在法律中得到体现。托马斯?霍布斯认为,应将人民的安全作为最高的法律来对待。在庞德的视野里,安全得到更为宽泛的诠释,他把安全作为贯穿于法律之中的人道主义理想来宣扬。在我国法哲学的研究视野里,法的安全价值被作为法的普通价值对待,并与法的安定性一并予以考量。一般认为,法的安定包括法的安全与稳定,它包括:(1)健康的法律,即要求法律自身稳定、连续、内部秩序良好;(2)法的适用的合法性、确定性。要求法官、行政官员严格依法办事;(3)民众的广泛认同与强大的调控能力。即要求法律以民众为社会基础,司法
13、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权威,尤其是高于公权力。由此可见,尽管对法律安全价值理解的角度和重视程度各有不同,但安全作为一项法律的价值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价值层面的不同要求来看,程序安全是法的安全性在程序法领域的延伸,在总体上体现了法的安全性的一般内容,但程序法本身的特殊性又使程序安全价值具有鲜明的个性。首先,诉讼程序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时空,程序参与人利用程序资源寻求特定权力保护的同时,对诉讼程序自身有着一般的安全期待和需要。安全度低的司法执法程序存在着侵害程序参与人(往往是程序权力的相对方)权益的现实可能性,这种安全隐患带来的或者是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不应有耗损和剥夺,或者是人类应有尊严的失却。所以,强
14、调程序安全就是要求通过程序的设定及运行,使当事人获得安全利益和安全感,防止民众在心理上滋生对诉讼的厌恶和恐惧,以期实现程序本身对人性的关注和对人权的保障。其次,法律程序安全价值具有内容上的多层性和效力上的扩张性,它既涉及特定的个体安全需要,也涉及民众和社会整体组成的安全需要;既关联程序参与人的权利安全,也关联案外民众的权利安全。相应地,安全价值的正反两方面张力都会触及程序以外的社会空间。因此,从程序安全的角度而言,程序权力行为应具有较合理的内敛性。程序运作一般只对程序参与者产生效果,只对诉求和权力效力相关的财产和人身产生效果,否则必将造成对程序外在秩序和权利的侵害。再次,从对安全的需求形态看,
15、人类通过法律实现安全的途径可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种类型。静态安全是指对其既得人身、财产等利益之现状给予法律维护的安全机制;动态安全则指人们为实现权利的扩张所需的法律安全环境。体现各价值诸因素整合的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同时具备静态和动态两种安全形态,此两种形态的交互作用构成了程序安全丰富多样的保障形态。(二)从法理到现实程序安全的人权法基础在人类漫长的人文进化史上,程序安全价值与公平、正义、平等等法律价值一样,经历了由理念向现实转化的过程,而且程序安全程度的转化、提高总与人类人权运动的成果直接关联。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部人类法律发达史,就是一部人权运动史,而人权的法律化一定程度上是以提高法律程序的安全性为表征的。在今天的人权成果里,无论是世界性人权公约,还是区域性人权文件,其间接体现着对程序安全的关怀。正是基于对人权的关怀才使程序安全由理念变为现实:在诸多的人权性公约、文件和法律中,对程序安全价值的体现以联合国的几个有关人权保障公约为典型。其对程序安全的规定可从总体上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l)明确设定程序安全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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