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力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条二二地质队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部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持证,安全法制意识较强,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3从业人员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二二地质队坚持对新进队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转岗从业人员专门业操作技术知识培训,具备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4特种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
2、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基本做到持证上岗作业。不合格5 安全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安全标志不全6强制性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安全设备、设施淘汰报废制度,未发现有使用过期安全设备、设施情况。不符合7通道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四条二二
3、地质队队部办公区,职工生活区,作业场所紧急避险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畅通有效。8吊吊装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五条各种大型设备吊装、折卸等危险作业,有严格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并指派专人现场指挥作业。9危险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六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教育从业人员尊守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如实
4、向从业人员告知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遇到紧急情况时的逃生措施。10键康防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七条二二地质队高度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采取各种效措施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定期向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穿戴和使用。11隐患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八条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有加强。12租赁承包生产经营
5、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一条无违法、违规分包、转包挂靠工程项目、出租设备、设施行为。13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三条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高危作业人员增加意外伤害保险。14 许可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具备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国家对从事矿产地质勘查并采用槽探、坑探方法进行勘查作业的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查单位不得从事槽探、坑探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 令第 3
6、97号)二二地质队依法从事地质勘探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15项目发包探矿权人不得将地质勘查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地质勘查单位不得将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工程委托、发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第四十条由于地质工作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地荐在资质挂职靠问题。16事故报告地质勘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号)严格执行事故报告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和安监部门如实报告,无隐瞒不报和拖延报告事故的违法行为
7、。17度建设地质勘探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等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5)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制度;7)安全生产奖惩制度;8)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AQ20042005第4.2条二二地质队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得到有效执行。18机构人员配备地质勘探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质勘探项目组车间、分
8、队,下同)应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第4.3条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执证上岗。19经费投入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人,改善生产作业条件。第4.4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货币工作量3%提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门台帐,保证了安全费用的的效实施。20考核1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4.5条队主要负责人、分管
9、安全领导、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执证上岗。具备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21 野外技培训1地质勘探单位对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野外生存、野外自救互救技能训练。2地质勘探项目组每年野外工作出队前或变换工作地区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应熟悉工作地区人文、地理和危险因素,掌握当地野外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技能。野外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技能培训和演练需要加强。22检查地质勘探单位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地质勘探项目组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探项目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按规定要求进行。第4
10、.6条二二地质队结合生产实际,采取专业性,综合性,定期和不定期的经常性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成效明显。23健地质勘探单位应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第4.7条按规定向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低温、高温、辐射、尘、毒有害作业人员配发特殊防护用品24职业地质勘探单位应每年为野外地质勘探和地质实验测试从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第4.8条对从事高海拔低温作业人员全部进行出队前,收队离岗后的职业健康体检。25安全计地质勘探项目立项报告应有项目工作地区安全生产条件内容描述;项目设计应有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计,项目设计审
11、查应有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人员参加;项目实施应有安全防范、防护措施。第4.9条地质勘探项目立项报告审查工作应加强。26安全专篇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海洋地质、航空遥感地质、艰险地区地质勘探和其他重大地质勘探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对项目工作地区安全工作条件,以及项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计组织安全评审。第4.10条地质勘探项目安全评审有待完善。27应急救援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安全保障及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第4.11条二二地质队依法建立了队级综合急救援预案,项目专项急救援预案和现场急救援预案。5.2.1坑探工程作业符合性安全检查表评价表5-2 坑探工程作业符合性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评价依 据评
12、价情况坑探生产安全管理基本规定Dz 0141-94坑探作业人员具备操作技能。新上岗人员全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1.1一切从事坑探生产的人员,必须熟悉本工程的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对新工人要进行技术及安全教育。坑探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分队领导,应以身作则,自觉地遵守本规程。坑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地质勘查坑探规程,不准违章作业。1.2各级领导应加强对坑探安全生产的领导,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第5.1条坑探生产基本能做到与安全生产同步实施。1.3各级领导要根据坑探工程的特点,切实作好安全、防尘、放射性防护与卫生工作。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保证坑探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第5.2条坑探作业人员环境和劳动条件不断改善,基本符合技术要求。1.4从事坑探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准进人岗位。新工人必须在班长或熟练工人指导下进行操作。第5.3条新进作业人员全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在班长带领下按规程要求作业。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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