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签 约 须 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信息真实、有效。2、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4、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
2、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1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3、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一)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 (不超过八小时),每周 (不超过四十
4、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属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延长时间的情形,则不受前述限制。(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三)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工作和休息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
5、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没有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七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第八条 乙方所在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为 第九条 甲方将采取以下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第十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第十一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五、劳动报酬第十三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第十四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 、 、 ;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7、,计件单价约定为 (三)年薪。乙方的年薪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薪酬制度确定,甲方每月预付乙方薪酬 元。(四)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班工资发放标准根据公司加班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第十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期间工作的,
8、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 元。第十九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二十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二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
9、执行。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公示。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保守甲方商业机密。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或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乙方适当的奖惩和处理。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二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第二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1、在试用期间,被证
10、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甲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甲方应当另行安排乙方其他工作岗位,乙方仍不能从事其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
11、方在对乙方进行培训后,或者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后,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终止、解除本合同: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3、乙
12、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内;4、乙方若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乙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第三十四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乙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13、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7、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害乙方人身安全的。第三十五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第三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1、 本合同期满的;2、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们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
14、应当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点子文档、欠(罚)款、工资的办结等)。甲方进行相关协助。九、经济补偿金标准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涉及的经济补偿金,甲方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算;不满6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十、赔偿办法第四十条 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按本合同第三十九条规
15、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第四十一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具体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十一、劳动合同的无(失)效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第四十三条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十二、解除、终止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照法律、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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