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条 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甲方根据工程需要实际采购数量、产品规格及相应单价之总和。本材料按总价采购,乙方应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乙方确认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手续费、运输费、各项保险及其它相关费用,详见甲方订单内容。 第三条 付款条件一、甲方应依据下述条件付款合同预付款无合同进度款合同尾款及质量保证金本合同质量保证金为 元,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无息退还,若质保金不足以解决质保期内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不足部分,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二、 乙方为甲方付款应事先提供下述文件之正副本,否则甲方有权延缓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2、1 收据正本1份,说明合同编号;(需先提供收据方可付款)2 装箱单装箱表单一式三份,注明各项装箱之数量、尺寸、总重量及净重量;(到货时随货物提供)3 原产地证明原厂出厂之证明文件与品质检验合格等资料原件;(到货时随货物提供)4 型号目录和技术样本;5 原厂品质及数量证明文件;(到货时随货物提供)6 甲方指定或要求的其它文件:三、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述文件之正本或副本1四、 本材料以合同总价采购,不受物价指数或国际行情变动影响。若因甲方工程变更设计或追加、减工程时,需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依合同单价办理追加减。须待甲方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方可加以估验。第四条 交运条件一、 到货时间:二、乙方如未依甲
3、方指定时间在甲方指定地点交付货物,每延迟一日乙方应依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零点五(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超过十天仍未解决问题,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另行向第三方采购,乙方向甲方赔偿本合同与第三方的合同差价及其他全部损失。三、 双方约定材料在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前及甲方未初验合格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四、 除甲方事先同意调整外,乙方应依甲方既定时间表或甲方书面认可的乙方提交的时间表;并且,乙方应于交运前将其所作检查或检测报告及载有详细中文设备名称之包装单交与甲方;五、 供方货物运递需方现场时,由需方负责卸车及搬运。六、 到货地址:第五条 检查乙方应于材料制造、测试及准备交运期间,每周向
4、甲方提供书面的现况进度汇报。第六条 安装与调试一、 由于材料由甲方进行安装,因此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自行安排现场的安装指导人员;二、 乙方应该派人员在甲方通知的检查时间内抵达指定地点,并同甲方或监理等有关人员一同拆箱、清点登并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由甲方使用。第七条 验收标准与方法一、 验收标准:乙方提供技术规范所示之验收方案中应包括测试项目或国家标准所要求的检测项目及标准(以严格者为准)(如由乙方进行的性能指标测试、功能测试、抗电强调测试、安全性测试、绝缘电阻测试、文件测试、性能指标计量检定等)程序、测试时间及验收标准。二、 乙方应为所有测试提供一份记录与报告,包括显示项目、数目、程序及数据等之
5、测试结果。三、 乙方应依甲方要求之最终验收标准及方法完成最终验收之测试项目、程序。四、 本合同技术规范中所示之验收方案如有不清楚、不仔细、不完整之处,由甲乙双方有关要求公正之第三方进行代验收、检测鉴定或技术澄清,相关费用概由乙方支付,或甲方直接从货款中扣除。五、 甲方应参与材料验收之全部过程,并于材料验收后以书面形式确认验收合格。验收报告。1 乙方提供之材料如于验收测试后不符合验收标准,或达不到设计要求,而影响甲方使用或工程验收,乙方无条件更换产品,并按每天一万元(¥1000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如超过十天仍未解决问题,甲方可选择解除合同,另行向
6、第三方采购,乙方承担因工程未能验收之全部责任,并向甲方赔偿本合同与第三方的合同差价及其他全部损失。2 乙方于测试期间承担所需费用、改良直至甲方验收合格为止。如安装后三个月内仍不能通过甲方验收,甲方有权退回材料,且乙方应退回本合同第二条规定之合同款予甲方,并按本条第1款约定的标准承担责任。六、 若因乙方及其分包方所制造及安装测试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装备缺陷或其人员过错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及其分包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八条 培训与支援一、 乙方承诺于安装、调试、试运行及维修阶段安排合格人员至甲方处免费提供现场训练。二、 乙方应依甲方需求制定培训及支援计划,并经甲方意后实施。培训及支援计划包括:1
7、 依 培训计划 为甲方提供包括操作及维修保养之正式培训课程,教材及时数由甲方核 定。2 为甲方及业主提供长期的技术咨询。3 向甲方及业主免费提供设备的应用控制软件升级。4 保证在收到甲方及业主通知出现故障之后的三小时内调派合格人员赴现场解决、排除故障,并合理有效地完成修护之工作。三、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是有效且合法的文件,任何涉及及其知识产权之争议概由乙方完全负责,且不得对甲方公司声誉、运营、财产或人员造成任何影响或损害;否则,乙方应对前述甲方受到的任何损害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四、 乙方承担全部培训费用。第九条 责任一、 面整合验收,并提供保固与后续长期服务之技术支援等。二、 乙方保证
8、材料符合技术规范规格所示之可靠性、有效性及可维修性,且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造成甲方或甲方人员或其他第三人之人身或财产损害,并应保证使甲方及甲方人员免于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否则,乙方应负全部三、 乙方同意将所有相关的最新的维修报告、资讯或技术提供给甲方以预防或避免错误、重复或其他不良异常状况发生。四、 乙方保证于保证期间过后仍依本合同之规定,继续提供零件及维修等服务。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物价指数合理调整所需费用,惟应以给予甲方最优惠价格为原则。第十条 保证条款一、 乙方保证设备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以下简称“保证期间”)内设计、材料及制造品质。若有任何瑕疵,由乙方按甲方要求承担完全(改善、
9、更换、修复或退款)责任。二、 在保证期间,甲方有权将有瑕疵之材料或其零部件退换给乙方。乙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并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将有瑕疵的材料或零部件修复或更换。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每次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应使保证期间自动延长相应期间,并另增加三个月之保证期间,且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协助完成修复或更换,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三、 经修复或更换之设备应于修复或更换后经甲方验收合格起依本条款第一项规定计算保证期间。若在保证期内经三次修复或更换仍有瑕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合同总价款并赔偿甲方所有的损失(如误工等)。四、 保证期间内,乙方不应向甲方收取任何零件、设计、维修、修复、更换、服务及相关人
10、工等费用。五、 在保证期间及期满后,乙方应提供全日(每星期七日,每日二十四小时)电话服务。如甲方提出问题乙方无法于一个半小时内以电话服务解决时,乙方应自甲方通知起三(3)小时内到达甲方或业主方指定地点完成所需之维修或修复。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一、 乙方、乙方所雇人员对因本合同而获得任何甲方业务或技术上之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费用、营业计划、设备、技术、产品及产品开发资讯、客户名单等,均须承担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人。二、 乙方应自本合同终止后七日内自动将前项所述之机密信息及其副本销毁或返还甲方。乙方应向甲方以书面形式保证前述的机密信息已全部销毁。三、 乙方、乙方所
11、雇用之人员如违反保密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转让与受让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之权利及义务,非经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转让于任何第三人。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及其他发生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一、 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一周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二、 积极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责任(免去之设备金额应从合同总价中扣除),或延期履行。第十四条 不弃权任何一方延迟或不行使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可采取的
12、补救措施(“权利”)不得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也不得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上述一方此后行使上述任何的权利。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对任何与本合同材料技术及资料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乙方应取得合法授权,如果发生争议或纠纷,概与甲方无涉,乙方负责全力解决一切事宜并,保证使甲方免受任何损害;由于乙方违反前述义务使甲方向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或受到任何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前述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及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第十六条 通知与送达本合同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重要联络事宜均应采取中文书面形式,由一方授权代表人发出,并于通常营业时间内送达下列
13、地址后生效。甲 方:联络人员:地 址:电 话:传 真:邮 编:乙 方:第十七条 合同期间及终止解除一、 本合同除有规定提前终止解除外,其有效期应自甲乙双方签章日起至第十之保证期间届满日为止。二、 若有下述任何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不经通知乙方即自行终止解除本合同,若甲方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 乙方已将其于本合同项下之权利或对其公司之控制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2 乙方未完成本合同规定之义务。3 乙方、其管理阶层或主要股东涉讼或陷于任何财务困境,如破产、无力偿债、清算或重整、受到行政处分、财产扣押强制执行等。4 乙方其他任何已经或可能影响甲方运营或使甲方受损的行为。三、 如本合
14、同因上述情况终止解除,则自本合同终止解除日起:1 甲方有权否决全部或部分乙方已收到或接受而未履行之订单。2 甲方有权占有、使用已经付费的全部已收到或验收之产品。3 甲方对乙方因本合同终止解除而产生之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四、 因甲方、其管理阶层或主要股东涉讼或陷于任何财务困境,如破产、无力偿债、清算或重整、受到行政处分、财产扣押、或强制执行之限制,甲方明显无能力支付本合同第二条规定之合同价款时,乙方有权提前三十(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解除本合同。五、 如本合同因上述第四项之情况终止解除,乙方得正式通知甲方后,自行将已交运之材料扣留,或将已完成验收之材料拆除移出甲方处。六、 本合同第九、十一、十五、十八条之规定,于本合同终止解除后继续有效。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和纠纷处理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除外)。任何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依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