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条 凡医院在职职工(含在编、人事代理、合同制、返聘、外聘人员)工作年限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满1年、10年、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内。在编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工龄按人事档案工龄计算,现有人事代理、合同制、外聘人员从进院之日起计算。第三章 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待遇第三条 休假期间,职工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第四章 带薪年休假的安排第四条 临床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由所在科室科主任负责安排;护理人员由所在科室护士长负责安排;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由所在
2、部门负责人安排。第五条 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带薪年休假可采取灵活多样、科学合理的方式统筹安排,可分段安排,也可集中安排,不得跨年度安排。第六条 休假审批程序:(一)员工休假报本科室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休假报主管科室同意后由分管院长审批,院领导休假报院长审批。最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录入个人请假记录信息。(二)请假人填好休假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报批,提前一周将休假申请表下联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各科室每月应将休假情况随考勤报送人力资源部(于备注处说明)。第五章 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
3、月以上的;(二)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三)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四) 一年内事假累计满20天以上的;(五) 实习生、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每周出勤不满5天);(六) 开除留用察看期间及离岗内退人员。已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一)(二)(三)(四)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八条 当年退休或劳动合同到期人员应在其退休之前或合同期满前优先安排休假,一般不得延期休假。第九条 科室已安排年休假,职工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可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科室已安排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本年度内不再安排调休。因
4、任何原因未按计划休假者,均不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十条 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休假活动计入本年度的带薪休假时间。第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自行休假和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带薪年休假的要求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科室要充分认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重要意义,将党和国家及医院对职工的关心和爱护传送给每位职工;要妥善处理好落实带薪年休假和正常工作的关系,注意灵活掌握和安排本部门、本科室人员休假的时机,做到职工休假和正常工作两不误;加强管理,严格按照休假条件审核休假人员的年限和资格,并做好休假记录和报告工作。第十三条 每位职工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服从科室的安排,休假前后做好工作交接,休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到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第七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XXXX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补贴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十五条 因带薪年休假问题发生争议的,可提交医院人力资源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也可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