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7、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8、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 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9、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 汰)制度。1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 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 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
2、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 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1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 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12、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 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 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 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次 单位负责人)
3、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13、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 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 证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 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14、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15、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 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 也,总结(事故教训
4、),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 处理意见。1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 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 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洛人处(2 )万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1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 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者处(15 )日以 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项匮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8、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 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
5、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 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 定。19、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吏 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业 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20、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 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
6、处分 或者处(七互)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5 )年内 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2、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 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责任。2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概算。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 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7、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6、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27、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 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 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
8、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2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 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 全措施)的落实。30、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 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3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32、安全生产法规定 是级 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 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3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3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
9、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 意识。35、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 提供技术服务。36、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37、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 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38、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 生产安全 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3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
10、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 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 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 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 后果承担责任。41、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 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 本单位负责。4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4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 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
11、核合格后方可任职。4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 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4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 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 安全防护措施。4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48、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
12、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 进行 验收;4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50、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5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 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和有关部门备案。5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且 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 安全 距离。禁止 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5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
13、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5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 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 检查;5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o5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 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5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 人员劳动安全和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 社会保险
14、的事项。5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 建议。59、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迁、检 举和 控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60、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 求。61、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本单位负责人 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 予以处理。6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6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 监 督执法证件。6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 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 被检查单位的负 责人签字。65、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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