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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Word下载.docx

1、从发案情况来看,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受贿、玩忽职守、体罚虐待等三类案件。”二、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呈高发状态统计数据表明“近五年来,查办省级监狱管理局局长、各监狱的正副监狱长、各看守所的正副所长、劳教所的正副所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正副局长等200多人。”如“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受贿案,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2万余元,并为他人在工作调动、罪犯服刑、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三、“假立功”等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近年来,一些“假立功”、“花钱买刑”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带来了很恶劣

2、的社会影响。如社会关注度较大的张海“假立功”一案。“张海在其被判刑后上诉的过程中及在服刑过程中,通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假立功材料等,从而在二审改判,调监,减刑等过程中获取利益。截至2014年1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共立案24人。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看守所系统3人,法院系统1人,律师2人,社会人员7人。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审判决予以立案再审。目前张海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如原广东省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违法保外就医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以钱买刑”案。“林崇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3、其在审理期间,向河源市看守所所长等3名民警行贿,伪造了虚假的病历材料,从而违法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广东省检察机关对河源市看守所所长等3名民警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进行了查办。第二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性一、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适应高检院调整监所管辖案件的需要由监所检察部门来查办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这是2004年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明确规定的,并一直沿用至今。这一规定,说明了高检院对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重视,扩大了监所检察部门的职权。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必须把查办刑

4、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作为监所检察部门来说,要认真地理解这些规定的用意,通过查办案件来适应工作的调整。二、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开展监督工作的需要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加大了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监所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检察工作的总体来看,监所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工作在整个检察法律监督体系中,仍然是需要加强的环节。在日常监所检察工作中,要加强监督力度,通过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去发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不严、徇私舞弊等行为,采取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追究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等方式来进行监督。通过办案来监督是监

5、督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形式。如果不办案,往往会给监管场所等造成检察机关的监督是雷声大雨点小的错觉,只有狠抓办案,才能促进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作为监所检察部门要发展,要提高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地位,必须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正所谓“有为才有位”.三、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响应全社会呼声的需要近年来,监管场所等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腐败问题愈演愈烈,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而言,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些案件往往造成双重侵害,一是侵害了正常的刑罚执行秩序,破坏了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二是侵害了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被监管人本可以通过正常的改造活动获得

6、的权利,往往要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得。人民群众特别是被监管人及其亲友等对监管场所等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更是深恶痛绝,但同时又因为受制于人,而存在着敢怒不敢言的情况。党中央也意识到了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严重性,中央政法委也专门出台文件,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指出对于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严惩不贷。第三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发掘案件线索的意识不强一监所检察人员主观能动性不够强监所检察人员主观上还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不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找线索,有的只坐在办公室里等着举报线索的到来。如深入监管场所找被监管人谈话,开启检察信箱

7、,全方位的检务公开等工作做得还不够,一些监管场所的检察信箱,有时几个月才会去开一次,等收到信件去找被监管人谈话时,其思想又会发生变化,又不想讲之前想举报的问题。有些监所检察人员对监管场所发生的情况只看其表面,不去深究其背后的问题,比如发现一个被监管人的日常考核计分过高,但不去寻找其过高的原因,丧失办案线索的来源。二监所检察人员对线索的判断能力不足有些监所检察人员的办案业务能力不强,虽然内心很想办案,但是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办案经验不足,以至于对既有的案件线索的判断不足,丧失办案机会。在日常工作中,不注重对办案工作理论知识的学习,平时又缺乏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实践的机会,对监管场所等发生的一些

8、蛛丝马迹的敏感性还不够强。三监所检察人员对线索良莠分析能力不强被监管人及其亲友等的举报线索存在着良莠不齐的情况,这是任何举报都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有些举报内容为达到其对管教民警的报复心理,进行匿名举报,在对此类线索开展大量的调查后,发现其举报内容不实或夸大其词,难以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同时,对于一些有价值的举报线索,举报中有时只是说了监管场所存在的一些现象,而未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如果对这类线索不进行深入调查,往往会错失办案机会。二、初查工作缺乏统筹安排一监所检察人员缺乏初查经验监所检察人员由于平时办案机会较少,有了案件线索后,由于缺乏初查经验,一旦进入初查阶段,有时会感觉无从下手,特别是一些隐

9、藏的比较深的案件线索,如何开展初查工作,更加无法找到切入点,在开展初查工作的过程中不具系统性。有些监所检察人员在收到举报线索后,由于自身对线索的评估能力不足,不能深刻分析线索背后存在的问题,对线索是否具有可查性盲目评估后,对有些线索直接认为可查性差,而丧失最初的办案机会。二监所检察人员对监管场所的事故调查停留于表面监管场所发生的事故,其背后往往存在着一些渎职案件,但是许多监所检察人员在监管场所发生事故后,一味地协助监管场所开展事故原因调查、事故善后处理、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等工作,但是没有很好地去发掘监管场所事故背后的问题,没有进一步去深究事故发生的原因,监管民警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而错失办案机

10、会。三监所检察人员发现某些线索后,直接移送相关单位纪检部门处理有些监所检察人员在接到一些举报后,未进行有效地初查,而从与监管场所等单位搞好关系的角度出发,直接将案件线索移送监管场所等单位的纪检部门处理。而监管场所等单位的纪检部门,往往又存在着家丑不外扬的错误思想,对被移送线索的调查力度不够,对于可能涉嫌犯罪的,往往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可能给予行政处分的,往往又只停留在口头告诫。三、侦查过程中侦查手段和措施运用不当一监所检察人员重口供思想还比较严重“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为一种重要的言词证据,在侦查阶段的重要作用一向为侦查机关所重视。”重口供的思想在一些办案人员的头脑中还是根深蒂固,

11、特别是在办理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些证据都是“一对一”的。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总是急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后再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去取证。这种口供至上的理念,非常容易造成隐性刑讯逼供的出现。二监所检察人员打破攻守同盟的能力还不够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其反侦查意识都较强,其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往往就已经与行贿人等人群形成了攻守同盟,而作为行贿人,其自己或家属处于犯罪嫌疑人的监管之下,在检察机关来调查取证的时候,往往会不承认自己的行贿等行为。而作为犯罪嫌疑人,其自认为攻守同盟稳固,特别是在受贿犯罪过程中,有些受贿行为又是“一对一”进行的,

12、其在审讯过程中又坚持无罪的辩解,这就容易造成审讯中的僵局的出现,也使得有些“零口供”案件的发生。三监所检察人员对侦查措施的运用不当监所检察人员对侦查措施的运用不当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的办案人员不分案件具体情况,未把握有效时机,只要立案后,就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了强制措施的误用或滥用。二是,有的办案人员一味地保守估计,要等所有证据全都到位后,再采取强制措施,错失办案的第一时间,给犯罪嫌疑人串供留了太多的时间,导致了后期审讯的困难。下载说明文档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感谢你的阅读和下载。本资源来自于网络,本着保护作者知识产权的原则,请您下载后勿作商用,只可用于学习交流。本人如有侵犯作者权益,请作者留言或者发站内信息联系本人,我将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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