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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的评价Word格式.docx

1、关键词避苦求乐分析实证主义人性逻辑作者简介:李琳,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5.117杰里米边沁(1748-1832)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和分析实证 主义法学的奠基者,19 世纪初英国哲学激进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边沁既是一个思想家,也是一个政治和社会活动家,他的学说思想深受洛克、休谟和爱尔维修以及贝卡利亚的影响。他 的以功利主义为核心的理论学说,在法学、伦理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逻辑学、语言学 等诸多领域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他所倡导的法律改革和政治改革运

2、动,也极大促进了 英国乃至欧洲的法律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的变革与进步。用蒙古塔的话说:“边沁采取功利的标准,使他受到了过分的赞誉,同时也使他受到了过 分的责难”。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饱受争议,世人对于边沁的褒贬不一,而事实也证明,蒙 古塔这句中肯评价至今仍然显得相当的准确和贴切。本文以边沁功利主义法学为研究对象,对其思想主要内容进行简单概括,且对其历史意义 进行阐述,借鉴前人言论批判分析其历史局限性,目的在于通过对边沁功利主义的评判来给予 读者一定的思考与借鉴价值且与现实社会进行联想从而立足于当下进行共同的探讨。一、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概括:避苦求乐与追求幸福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的核心在于“避苦求乐”

3、,其思想内容主要就是大多数人的幸福为是非 判断标准,导向幸福趋向性为功利,背离幸福倾向性为祸害,且应当根据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 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英国学者威廉维宁曾晋归纳出边沁法律学说的五大支柱立论,它们分别是:功利原理、虚构理论、实证主义的法律命令说、普世的立法科学观以 及宪政民主理论。笔者从中概括出几点主要及重要思想:首先是边沁认为苦与乐是可度量的,可根据痛苦和 快乐的数学计算原理来判断;其次,边沁将所有在法律、道德规范中所出现的抽象概念或抽象 命题,一律视为语言的虚构,任何的虚构的实体最终都可以通过对概念的分析和解析而被还原 为可理解并可测量的真实实体,由此功利原理得以可

4、能;再者,边沁提出“法律可以定义为由一个国家、主权认知或采用的意志宣告符号的集合”,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且是体现这种意志的人性、心理、功利;还有,他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在“增进大多数人的幸福”,要 符合“功利原则”即法律要做到“保存生命,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护安全”;最后,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在于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幸福,但是统治者可能会利用权力谋求个人幸 福,而协调这种冲突的关键就是要人民民主,这也就使得宪政民主理论呼之欲出。总体来说,边沁的法律学说的五大理论互相牵连,各有侧重,且都是其思想不可或缺的部 分。可以说功利原理是边沁法学理论的哲学基础且表达出那个时代的人性诉求,虚构理论

5、和法 律明令理论构建其法学理论体系之方法论和认识论基础,普世主义的立法理念体现边沁法学理 论的普遍主义理想和特性,而宪政民主理论是其在之后付诸于实践的政治策略和理论保证。二、边沁功利主义的历史意义:灵魂的解放与方法的创新边沁功利主义在当代伦理诉求上成为重要助力的原因,是其挣脱传统法学思想束缚而成为 人性与法学相融合的开先河者。边沁对自然法学的抨击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其同样也受到后世 的批判,这也无可厚非,是法学循序渐进发展“长江后浪推前浪的”历史规律。但是不可否认的 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从原先占据法学举足轻重地位的自然法学中脱离出来是有着不世之功 的。自古以来,人们在探索国家与法的本质时,都有

6、种以上帝视角俯瞰众生的疏离感,总要上 升到形而上学的高度,抽象而虚无缥缈,为人所熟知的“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成为国家法律赖以产生的千篇一律的公式。而边沁从功利主义原则出发,把国家与法的问题从高 高在上的道德和精神的理性中解放出来,而将其与人的本性密切结合,成为现实社会的问题, 这也正是启蒙思想的烙印所在,以人的对于幸福和痛苦的直接感官作为判准,打破了形而上学 的冰冷说教和抽象费解。在人性被释放的时代,人们所能接收的是可度量、可证实以及和人们 生活密切相关的事物。在这种时代精神的催化下,边沁的功利主义适应时代需要而发酵,进而 逐渐取代以往抽象观念,反映到法学领域,且把权利义务问题

7、归结为现实问题,成为十九世纪 风靡欧美的实证主义哲学的先驱。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最具划时代意义点是其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者。麦考利曾将边沁与伽利略、洛克相提并论,称他为“使法学从莫名其妙之物变成科学的人”,布鲁厄姆也曾对下院说:“在他之前没有任何人可以说是把立法当科学对待,而如此对 待便使之成为科学,这就是他的卓越之处”。的确,笔者也赞同密尔“不是他的观念,而是他 的方法构成了他所做一切的新颖和价值”窃以为边沁最重要的贡献,又或者说他是最为世人 所称颂的,不是他所主张的思想内容,而是他的分析方法。他的哲学比起许多伟大思想家其实并不是那么出彩,但是边沁跻身大师之列而非单纯学者 的关键在于,他是

8、自觉而非他觉的探究法律结构之新模式的创新者,可以说他对于后世许多学 术研究都有着非同凡响的前驱之见。他借助意志逻辑将整体分割成部分,抽象化具体,把崇高 神圣甚至神秘而不可触摸海市蜃楼般的法律虚构部分逐一瓦解和消除,使得法学还原最简单明 了的最初状态。边沁发展一套体系完整的法律结构分析理论,仔细区分了完整法律与法律、法 规、法典等的差异,为分析实证法学在法律要素、法律体系和法律个别化等方面奠定了最初的 基础,附带诞生了现代法律逻辑学的雏形。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中有法律问题评论者分为解释者 和评论者两种,这一区分点的提出也是真正现代意义上区分法理学和立法学的开端,同样也被 后来视为是分析法学的一个重要

9、标志,为后来繁荣的分析实证法学提供了方法论。边沁与哈特分析实证法学发展到哈特时到达的顶峰,从某种意义上其后来摒弃奥斯汀而重 现选择边沁,站在其肩膀上而出现的。哈特意识到了奥斯丁片面强调义务的局限性,转而哈特 对于边沁理念的批判性吸收才是将分析实证法学推向顶峰的最终驱动力。我们可以说,边沁就 是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三、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局限边沁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基本观点中,按照功利原理,评价个人行为可以有两个标准,若仅 涉及他自身,则为他人的最大幸福,若涉及他人尤其是有害于他人时,则标准为社会或共同体 的最大幸福;评价政府或立法者行为的功利标准只有一个,那是社会或共同体的最大幸福。这 里的争议点是

10、,莱昂斯也认为边沁关于社会利益的观点是“地方性的”而非“普遍性的”,因为立 法者只能以其所在的国家或者共同体的利益为考量标准和立法目的而不可能考虑在此之外的人。当然也有人认为边沁并不拒绝“普遍性的利益”。功利主义基于人的经验,旨在追求个人、社会和人类整体的幸福即边沁所认为的“善”。这 里有一个饱受诟病的点在于,这里没有证明为什么所有人或者大多数人都有这样同一种的善和 大多数人都在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边沁认为“幸福”和“快乐”是可以以数量来衡量的,而后来的穆勒并不这么认为,“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作一个满足的傻瓜。”或者让我们试想一下,一个完成作品的大师

11、和一个满载而归的农夫,两者都是满足的心理状态,从主观来 说,都是对于自己身处的这个社会地位和生活境遇的满足,是符合阶级的满足,从客观来看, 满足感的质量以及满足感产生的效力并不相同,因为在社会上的作用和影响来看,两者存在本 质上的区别,大师的作品可能惊艳于世可能成为不可多得的精美艺术品,可能成为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事物,但是农民的满载而归却可能被埋没在芸芸众生中。当然,无法否认每一个人之 于社会都有其价值,但是从长远历史的角度,价值的确是有区分的。所以农民的满足感与大师 的满足感是不可媲美的,也就是一种满足现状的满足感和一种追求人生新境界的满足感是完全 不同的。所以用数量衡量的这种幸福与快乐看似

12、合情合理,其实就像是“人多力量大”这种世人 皆知的看似“真理”的谬论。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论中包含了一个观点,认为自特殊情况下允许牺牲个人而获取他人的 福利。诺齐克则认为这是功利主义的天然弱点。这就让人想到杀一救百等的类似的实验:如 果一个火车面对两种轨道,一种是必须碾压一人,一种是必须碾压许多人,火车头将如何选择?虽然这命题难以抉择,但是有一点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挽救包括少数 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利益才是正义的体现,而不是理所当然的放弃少数人的幸福或者利益。正如 诺齐克所青睐的分配正义而不是按照正义进行分配的历史原则一样才是更为合理的选择。诺齐克还批判快乐就是最大善这个边沁功利主义

13、的基本前提,他提出快乐体验机,即不需 要付出实际经历即可获得快乐体验,他认为,人类不会希望获得这样的快乐。诚然,人类快乐 的源泉往往来源于生活中美好的体验,或者因为完成了一件自己喜欢的事情,或者因为努力获 得了成功,但是如果可以“不劳而获”得到这种快乐,那么这种快乐还是真的快乐吗?显然这种 快乐已经失去了其作为人类一种基础情感的意义。这也就是因为,人类不仅仅是因为感情而存 在,人的存在的意义还有很多,存在的方式也还有很多,我们更希望去行动来获得这种快乐, 体验这种过程。哈耶克首先批判说,所有的功利主义都持有一种目的论的社会观,都采取了一种拟人化手 段,把社会视为一种“独一无二的人格”,而“功利

14、”则具有手段的属性,借助于对行动及其规则 之功利后果的预知,功利主义者建构了一套目的论的社会计划。但是,所有的手段包括规则不 过是人们用来应付偶然事件的工具,试图建立一套这样的理想规则体系根本是不可能的,目的 论的社会计划具有典型的建构论谬误。所以功利主义思想存在过分理想化的误区,社会是复杂 个体的综合,由千千万万不同个体构成,把社会作为一个单一人格本身就存在其不合理性;其 次,对于行动后果的预知性也是在理想状态下的设想,社会鱼龙混杂且千变万化,如果社会是 可预知的,那么以往的专制统治者自然会有预想社会可能发生的变动而采取行动以防止变化的 发生。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的当然存在其历史局限性,但是世上没有十全十美的法律思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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