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八)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第五条 强制性标准由政府部门审定、批准并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部际强制性国家标准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第六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确定固定的媒体(报刊或网站)用于向国内外通报和咨询强制性标准工作,并公开媒体的名称。第七条 各有关政府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范围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标准项目提案。在提出强制性标准项目提案时,应提供项目草案和制修订强制性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 1)。第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强制性标准项目计划后,应在指定的媒体
2、上通报项目计划的信息。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按强制性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起草强制性标准,并按计划要求按时完成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要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第十条 起草强制性标准时,起草单位应编写编制说明。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四)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六)强制的理由,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七)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
3、求、措施建议及设立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政策需要和该标准涉及的产品的技术改造难度等因素提出标准的实施日期的建议;(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 起草强制性标准时,如果已有或有即将制定完成的相应的国际标准,应以这些国际标准作为基础,但要考虑我国的基本气候、地理因素和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因素。第十二条 强制性标准可包括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和标准所涉及的产品目录。第十三条 在起草过程中,若需改变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强制内容或终止项目等,应立即报请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强制性标准过程
4、中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第十五条 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必须采用会议审查程序。强制性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应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采用会议审查程序进行技术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应成立审查组采用会议审查程序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组应由有关的政府机构、生产、贸易、检验、科研机构、消费者及用户等相关的各方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十二人。第十六条 强制性标准报批稿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报批强制性标准时应提供英文摘要和强制性标准通报表(见附件 2)。其它有关强制性标准报批要求按关于报批国家标准的若干要求执行。第十七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将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报批稿刊登在有关媒体上,向国内外公开征求
5、意见,期限一般为两个月。第十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经修改后将报批稿交强制性标准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强制性标准审查机构重点就强制的必要性、强制范围、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实施措施及过渡期等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通过、取消或调整为推荐性标准等审查结论。第二十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论批准发布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的批准、发布实行公告制度,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已批准发布的强制性标准的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强制性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留出足够的时间。如有必要,可设置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过渡期。第二十二条 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应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应超过五年。第二十三条 强制性标准复审的技术审
6、查工作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并应采用会议审查程序。复审结束后,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和继续有效、修改、修订、废止的复审结论。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复审结论作出复审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复审结果。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复审结果及时安排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修改、修订工作。附表 1: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名称(中文) 项目名称(英文) (注:必须填写英文名称) 主要起草单位制定或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计划起止时间目的、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主要强制的内容:强制的理由: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标准所涉及的产品目录:国内外情况简
7、要说明:拟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及名称 经费预算万元经费来源 国家拨款 自筹起草单位意见(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意见(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附表 2:通 报 表世界贸易组织G/TBT/N/CHINA/年月日()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通报以下通报按协议第 106 条分送1 发出通报的协议成员:适用时,所涉及的地方政府的名称(第 32 和 72 条): Menber to agreement notifying:If applicable,name of local government
8、 involved(Articles 3.2 and 7.2): 2负责机构:如果指定处理关于通报的意见的部门或机构不同于上述机构,应予注明该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包括电话、传真、e-mail、网址):Agency responsible:Name and address (including telephone and fax numbers, e-mail and web-site addresses, if available) of agency or authority designated to handle comments regarding the no tification s
9、hall be indicated if different from above:3 据以通报的条款 2.9.2 条 , 2.10.1 条 , 5.6.2 条 , 5.7.1 条 , 其他:Notified under article 2.9.2 , 2.10.1 , 5.6.2 , 5.7.1 , other:4. 涵盖的产品(适用的 HS 或 CCCN 编码,否则用国家税目。适用时,可另加 ICS 编码):Products covered (HS or CCCN where applicable, otherwise national tariff heading.ICS number
10、s may be provided in addition, where applicable):5. 通报文件的标题、页数和语言:Title, numer of pages and language(s) of the notified document: 6内容概述:Description of content: 7目的和理论基础,适用时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Objective and rationale, including the nature of urgent problems where applicable: 8相关文件:Relevant documents:9拟通过日期:拟生效
11、日期:Proposed date of adoption: Proposed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10意见截止日期:Final date for comments:11文本可由以下地方得到:国家咨询点 或其它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 e-mail 和网址Texts available from: national enquiry or address, telephone and fax numbers, e-mail and web- site addresses, if available of the other body:表中第 4、5、6、7、8 项须由起草单位填写,并随强制性标准报批稿一并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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