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行;其余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3住房安置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
2、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后,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确保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
3、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三、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从2008年1月1日
4、起,在审批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征地统筹费按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3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主城区每亩1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每亩0.5万元的标准收取。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各区县(自治县)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
5、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
6、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应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
7、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土地行政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
8、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收取、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本通知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所属行政
9、区域(含北部新区)。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原渝府发200567号文件同时废止。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原规定办理。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附表:1主城区农村征地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表2主城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3主城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4主城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5主城区征收土地构(附)着物土地补偿标准附表2:主城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结 构类 别房 屋 结 构补偿单价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
10、类标准钢砼结构300330285315270300砖混结构砖墙(条石)预制盖255285240270砖墙(条石)瓦盖225255210240砖木结构砖墙(木板)穿逗瓦盖195225180210砖墙(片石)瓦盖165195150180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135165土墙结构穿逗、土墙瓦盖120150石棉瓦、玻纤瓦盖120150105135简易土墙毡盖(含棚盖)90120751056090简易棚房457530601545附表3:主城区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元/亩作物类别标准蔬菜类(含经济作物类)143017601320165012101540粮食类110014309901320880121
11、0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农作物可按照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参照蔬菜类标准执行。3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果树可按照蔬菜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附表4:主城区征收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名称规格单位单价(元)备注果树移栽嫁接苗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直径47厘米直径710厘米直径1013厘米直径1316厘米株株株 株 株 株23202222333355558888121192121282850508383116182020232244447778111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香蕉(芭蕉)新栽未结果510株1015株株窝窝3428443955233934501.521733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葡萄新移栽苗直径12厘米直径23厘米直径34厘米株株 株株78812122267711112111.5566101020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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