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五月四日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管理方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采用协议供货制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及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
2、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制,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定的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以及其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品牌、型号)。第二章 协议供货的范围第五条 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第六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由省财政厅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
3、时予以明确。第七条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实行协议供货,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第三章 协议供货商的确定第八条 协议供货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具体采购活动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第九条 采购中心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在对采购人基本需求和市场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产品的采购或配置标准应满足采购人对高、中、低等不同档次产品的需求实际。第十条 采购中心应当在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标文件发出前7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供
4、货商一般应是国内企业,并由各产品的生产制造厂商参加投标。第十二条 参加投标的供货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货渠道和售后服务机构。供货商及其授权代理商的协议供货资格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供货商在投标时,必须同时提交协议供货承诺书,对在协议有效期内提供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等事项作出具体承诺。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项目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产品的质量、价格、优惠率、服务以及供货商业绩、信誉和供应渠道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评估,加权计分后,按分值由高到低、分档排序推荐中标供货商及其产品。第十五条
5、采购中心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所推荐中标供货商的报价、业绩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确认。协议供货各品目的中标供货商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投标供货商总数的70%,且其授权的代理商数量同时不少于3家。第十六条 招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承诺,统一与各中标供货商签订山东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明确中标供货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内容。第十七条 协议供货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个别项目可根据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协议供货有效期。第十八条 供货协议签订后,省财政厅应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采购要求等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通知采购人执
6、行,同时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第四章 协议供货产品信息的调整第十九条 协议价格和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货商承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幅度。第二十条 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在同一地区,中标供货商应保证其协议价格和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价格。第二十一条 有效期内,如遇协议供货产品的型号、配置以及市场基准价调整的,中标供货商应在不降低质量、配置和优惠率的前提下,同时对中标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相同幅度调整,并在第一时间将具体调整情况按统一的格式书面报送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有关供货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
7、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产品的,各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优先享有中标供货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协议供货产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若采购人需要,中标供货商应继续给予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在投标中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投标优惠率予以优惠。第五章 协议供货采购程序第二十三条 协议供货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采购人通过山东省财政厅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采购系统”)填写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提出所需采购设备的品牌、技术指标、数量
8、等需求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通过电子采购系统直接发送给采购中心。(二)采购中心按照采购人的需求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交易系统(以下简称“协议供货交易系统”)向相关中标协议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进行网上竞价采购,根据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由网上自动确定最终供货商,并通知采购人。(三)采购人根据采购结果在电子采购系统中登记合同信息并发送给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审核无误后生成、打印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省财政厅制定标准格式,见附件1),并组织采购人和供货商签署。(四)供货商或授权代理商、采购人分别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供货、验收。供货期限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采购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9、,并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单(省财政厅制定标准格式,见附件2)。协议供货产品应由供货商或授权代理商免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五)支付资金。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由省直单位按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不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由省直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资金。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中心应严格按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并认真组织验收。出现纠纷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中标供货商应当配合省财政厅加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管理,落实授权代理商所提供协议供货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事项,及时公布中标产品的
10、具体配置和市场价格等信息。采购中心应加强协议供货商及产品的市场调研、价格监控、履约检查工作。一旦发现中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及承诺,及时报请省财政厅对其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 协议供货期内,中标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一)产品质量、配置、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二)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三)没有履行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最终供货价格高于市场时价;(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五)未随市场行情变化及时调整中标产品相关信息;(六)违反本办法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中标供货商有3家以上下属授权代理商被取消协议供货资格的,取消该中标供货商的协议供货资格。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非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货商或授权代理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规范采购人和有关供货商、代理商的协议供货行为。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政府采购 办法 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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