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仲裁员和律师 D消费者协会2( )对合同作出的解释,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A人民代表大会 B受诉法院 C律师 D消费者协会3李某向张某借款1000元,合同约定2000年10月1日偿还。合同到期后,李某说当时约定是阴历的2000年10月1日,而张某认为是阳历的2000年10月1日。几经争论,张某同意阴历的2000年10月1日还款,本案属于( )。A合同解释 B合同变更 C合同解除 D合同转让(二)多项选择题1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2003年10
2、月15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2004年10月15日。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 )(2005年司考)A文义解释 B整体解释 C目的解释 D习惯解释简答题合同解释的目的。案例分析题A地的甲与B地的乙是朋友。因为甲急需用钱,便找到乙,向乙借了26 000元。急切之间,甲只是写了一张欠条,双方没有再作其他约定,甲拿着26 000元钱便离开了。请回答下列问题:乙何时可以要求甲归还欠款?甲何时可以向乙归还欠款?为什么?某日,甲在归还一部分欠款之后,要回了原来的欠条,重新写了一张欠条给乙。甲写明:“甲借乙26000元,今还欠款10000元。”在注明日期、签署名字之后,甲将欠条还给了乙。由于后来甲、乙关
3、系恶化,乙便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剩余的16000元。但甲辩称,其已经还了16000元,现在只欠乙10000元。除此欠条之外,别无其他证据。那么,法院应认定甲还欠乙多少款项?论述题试述合同解释的原则。参考答案1合同解释,是指法官和仲裁员依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所作出的说明。2文义解释,是指对于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按照客观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1A。任何人均可对合同进行解释,但有权解释只能由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2B。人民代表大会不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作出解释,而受理案件的法院则可以对合同作出解释,并且其解释属于有权解释。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本身即属于合同内容,具有
4、合同约束力。3A。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的含义产生争议,后来经过协商而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此为合同解释。如果构成合同变更,前提是合同中争议的“2000年10月1日”已经确定为阳历的2000年10月1日,后来变更为阴历的2000年10月1日。1AB。我国有阴历、阳历之分,2003年双方订立合同,合同中使用的“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可以对应阳历日期,法院认定为2003年10月15日,运用了文义解释。双方约定“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而合同中对于时间标准应当遵循同一标准,而不应同时使用阴历与阳历,所以还款期限为2004年10月15日。对此,法院又运用了整体解释。在合同内容不明确或者存在漏洞时,需要对合同进行解
5、释,合同解释的目的在于:第一,对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进行判断。这需要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了一致,或者是否已经作出了履行,从而来确定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判断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生效。第二,明确合同的内容。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需要根据不同的合同解释原则来探究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填补合同漏洞。合同解释的主要目的便在于确定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乙可以随时要求甲归还欠款,甲也可以随时向乙归还欠款,但要给对方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诉讼中,
6、唯一的证据便是甲写给乙的欠条。而由于“还”字是多音字,如读为“huan”的话,可以理解为甲向乙归还了10000元,剩余16 000元未偿还;如读为“hai”的话,可理解为至今甲还剩余10000元未偿还。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属于口头合同,书面的借条只是证明口头合同的证据。后来甲要回原来的欠条,重新写了一张欠条,这仍应认定为证据,而非合同。甲、乙均用此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乙是原告,主张甲只是还了10000元,还有16000元未偿还。一般来讲,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
7、责任。甲为债务履行人,因此甲应对归还了16 000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由于双方不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还”字又有多种理解,所以,甲到底还了多少钱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应作不利于举证责任承担者甲的认定,即甲只是归还了10000元,尚欠乙16000元。合同解释有不同的解释原则,组合形成了合同解释体系。合同解释规则主要有:文义解释。合同解释应首先从文义解释入手,即对于表述不清的条款,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来确定其客观含义。目的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均有一定目的,当事人对条款的选择是为了实现其合同目的,可以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加以确定,然后确定条款的含义,或者补充合同条款。合同目的,首先是合同
8、的“典型交易目的”,相同类型的合同往往具有相同或相似的合同目的;其次是在个案中应当考虑交易中当事人双方的主观目的。整体解释。合同是一个整体,要理解条款的含义,应当将之放入合同整体之中,使各部分条款相互协调,以此来确定条款的含义,或者补充合同条款。习惯解释。在合同所使用的词句产生歧义时,应当参照相关的习惯来解释,这包括一般交易习惯、地区习惯、行业习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这些不同的习惯产生冲突时,应确定参照何种习惯。主张习惯的当事人对于习惯的存在以及习惯的具体内容承担证明责任。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用语产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一个诚实守信的人的通常理解来确定条款的含义。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较为抽象,有时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应在其他解释原则难以适用时,才采取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加以解释。对起草者作不利解释的原则。尤其是在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中,应当作对起草者不利的解释,以便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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