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2.有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8二、法人的分类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1二、代理的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二、代理的主要种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2委托代理终止情况:(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删除: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委托代理终止:(4) 代理人死亡;2Z2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2Z202020 施工企
2、业从业资格制度54(二)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但是,为了简化企业资质考核指标,2016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要求,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54-55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三)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一级企业:(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
3、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新增:同时,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2Z2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制度2Z2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8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
4、办发201649号)中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2Z2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97一、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及主要模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的意见中规定,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规定,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
5、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96-97一、工程总承包的模式按照2003年2月原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的指导意见,工程总承包模式有下列方式:(一)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二)设计-施工总承包(D-B)(三)设计-采购总承包(E-P)(四)采购-施工总承包(P-C)二、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6、。二、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三、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同时具有相应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四、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及风险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
7、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支付担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分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四、总承包单位的责任.102民法总则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我国对工程总分包、联合承包的连带责任均是由法律作出的规定,属法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通常可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
8、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2Z2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103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2Z2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前言部分2Z20400
9、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Z2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140 2016年1月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139在“三、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后面2Z204030相关合同制度1632015年8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
10、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1601991 年 8 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2Z2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Z2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208201
1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中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206在第二段“一岗双责”后面增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7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
12、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211一、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209施工项目负责人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履行管理职责。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2Z2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Z2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住房城乡建
13、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1739号)中规定,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212(三)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和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合并)210(三)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四)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215一、施工单位“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一)“安管人员”的考核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还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称为“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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