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例实施以来,我县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成力度,营 造“不愿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会氛围,然而,也存在 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难的问题。(一)欠薪主体范围多样化。2020年,农民工工资群体性 案件呈下降趋势,特别是建筑领域欠薪案件量下降明显。今年 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欠薪主体正逐渐向园区企业、加工制造 等人员劳动密集型企业蔓延,如:餐饮业、制造业、纺织业、 砖矿业拖欠劳动报酬、保证金返还、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就达1 8起等,均以协调处理。(二)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部门负责人政治站位不高, 对根治欠薪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认识不够,把这项工作 作为一般性工作来对待,没有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来研
2、究、部 署和推动,工作中习惯常规做法,思路不够宽、办法不够多、 力度不够大;有的部门片面地认为,根治欠薪是人社部门一家 的事,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更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三)工程存在争议。有的企业或实际承包人在出现工程 质量、计量、利润等争议问题时,不是反省自身原因,而是理 所当然地将矛盾和风险转嫁到工人头上,甚至利用政府高度重 视农民工工资问题这一政策环境,将工人工资作为“筹码”和“工 具”,以讨薪名义索要工程款,甚至纠集人员聚众“恶意讨薪”, 以非法手段谋求和获取自身利益。(四)缺乏整体合力。为有效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问 题,国务院、省、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长效机制,但这些 政
3、策性文件在条例出台前因无法律依据的支撑。如:条 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 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 他形式替代。但一些政策性文件要求不能以货币或现金支付给 农民工本人,必须通过农民工专用账户转账支付。如行政干预 手段处理不恰当造成企业利益损失,还有可能引发法律诉讼风 险。二、贯彻条例的建议(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 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用工意识和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为协 商解决处理劳务纠纷奠定根基。(二)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条例对政府及 其职能部门的责任规定得非常明确,必须切实加强成员单位之 间的沟通与联
4、系,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由政府 负总责、人社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镇具体负责的工作格 局。(三)强化日常监管,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目 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 督查;同时,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 到位的,要严格问责追究,进一步压实管理、监督、处置等主 体责任,实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依法监管、协作配合、 齐抓共治的格局。(四)整合执法资源,加大处罚力度。条例将治理工 资拖欠的各项长效机制作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并对应出台了相 应的处罚措施,导致行政处罚范围扩大、力度加大,增加了行 政执法难度,只有通过整合资源、增加编制、追拨经费等措施, 积极打造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以真正兑现农民工的“纸上权 利”,杜绝“法律白条”,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