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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贸易业态形势下跨境电商外汇监管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Word文件下载.docx

1、跨境电商业务迅猛发展,为推动我国外贸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擎。现有管理体制下,由于跨境电商外汇管理法规滞后、货物传递与资金流向的运行轨迹不一致、大数据背景下数据采集与共享不充分等问题的存在,给跨境电商外汇监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本文从跨境电商发展现状入手,分析当前形势下跨境电商外汇监管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供参考。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互联网+”产业,跨境电商业务迅猛发展,成为“稳外贸、稳增长”的主力军,开放、灵活的多边经贸合作业务模式成为推动我国外贸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引擎,快速发展的跨境电商贸易新业态对传统外贸主体的供应链模式带来巨大冲击,降低了参与买卖双方的中间成本,拓宽了海内外

2、销售渠道,对资源配置进行优化整合,促进外贸经济快速增长。一、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自 2013 年以来,国家为了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对跨境电商的扶持力度明显加大,国务院、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积极支持跨境电商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试验区的设立、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按照规定增值税和消费税予以免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等系列政策出台,是保障跨境电商作为供应链中链接国内外上游供应商和末端消费者企业发展稳定的重要举措,更是成为加速贸易新业态发展的催化剂。目前我国跨境电商开始步入规范化、规模化高速发展的快车道,跨

3、境电商贸易合作伙伴已经覆盖至全球220 多个国家和地区,交易商品品种由服装服饰、电子产品、家居园艺等向家具、汽车配件等多个领域延伸,以跨境通、华鼎股份、联络互动、广博股份、兰亭集势等为代表的有实力的电商企业陆续上市,随着物流便捷与信息共享快速推进,国家支持拉动内需,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逆势增长,成为推动我国外贸发展的重要引擎。二、跨境电商外汇监管面临的挑战(一)跨境电商贸易参与主体多元复杂企业主体管理是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基础,是外汇局实施非现场监测、主体分类监管的前提条件,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是企业具备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资格,跨境电商业务快速发展,境内外电商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复杂变化趋势,境

4、内支付机构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跨境资金结算、部分跨境电商个人通过分拆实现资金收付、电商主体外汇资金滞留境外等情形时有发生,保税进口模式下报关主体与付汇主体不一致的问题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管理原则面临着一定的挑战。(二)跨境电商贸易交易背景信息复杂多变一是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和交易单据多样化。在现有的交易模式下,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琳琅满目,交易过程呈现无纸化、网络化、匿名性特征,买卖双方交易过程磋商方式灵活多变,电商平台客服、微信、whatSap 等聊天软件成为交易磋商和售后服务的主要联系方式,交易双方交易凭证涉及传统的交易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等,各类电子单证记录也应

5、运而生。二是跨境电商交易信息采集缺失。由于交易涉及的手工艺品、手机配件等跨境电商商户单笔交易金额仅仅为几十美元,平台提款周期为1-2 个月,快递单据信息缺失,跨境物流单据不包含商品价格等明细信息,仅包含境外发货人、境内收件人等基础信息,交易真实性有待进一步佐证。三是尚未建立跨境电商交易信息核对机制。由于跨境电商交易双方没有电子签章邀约确认环节,只有通过直接“购买”达成双方交易,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按照商业惯例以截屏方式出具订单信息真实性值得商榷,未能建立逐一为其交易真实性提供相关核对机制,交易真实性审核难加度。(三)跨境电商交易货物传送与资金流向运行轨迹不一致一是通关方式差异导致货物传送数据统计缺

6、失。跨境电商通过货物贸易方式通关的交易信息,海关全部纳入贸易信息统计,通过快递、邮包方式通关的参与主体货物传送数据尚未纳入海关贸易信息统计导致数据缺失。二是提款方式差异导致资金流向信息统计缺失。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提款至企业账户,交易主体只有资金流向没有货物传送信息,如果交易主体提款至个人账户,就会导致交易主体既无货物传送信息也无资金流向信息,交易主体完全处于监管灰色地带。三是进出口业务参与主体和收付汇资金流向主体不匹配。在跨境电商代理清算模式下,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从事外贸综合服务出口的电商主体可以接受委托自行收汇,导致物流传送信息与资金流向信息不一致。跨境电商项下货物传送与资金流向信息采集的不完

7、整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外汇监管效能。(四)跨境电商国际收支申报统计体系不健全在现有的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项下,除了“122030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122990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121990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外,外汇局仅通过交易附言的描述进行业务筛选,针对纳入海关监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保税电商(1210)”等尚未赋予相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受交易附言填报的完整性、统一性、规范性影响,跨境电商跨境收支数据难以准确统计和剥离,增加了跨境电商数据统计与外汇监管的难度。(五)跨境电商跨部门协同监管缺乏合力跨境电商跨部门监管

8、服务平台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快速发展的新贸易业态监管思路和方法需要不断探索和推进,海关、商务、税务、外汇局、市场监督管理等多个监管领域跨部门协同监管合作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监管权利、义务及约束惩戒机制尚不明确,跨境电商交易信息共享有限,参与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交易主体需要进行分类评级和考核,有关标准有待规范,影响跨部门协同监管效力的有效发挥。三、跨境电商外汇监管应对措施(一)完善外汇管理法规,出台专门的跨境电商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建议适时出台专门的跨境电商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秉承“先行先试,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明确界定跨境电商交易主体管理、自营和委托交易、资金代收代付、银行和支付机构监

9、管审核、建立跨境电商结算统计制度以及实施分类、外汇事后监管等内容,为跨境电商资金结算提供便利,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二)完善数据共享采集体系,提升跨境电商数据采集质量充分利用“单一窗口”平台,完善数据共享采集体系,实现数据集中,尽快建立与海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等部门的数据交换体系或实现直联直通,实现对跨境电商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等数据的完整采集,确保跨境电商项下货物流与资金流数据及时匹配,及时、完整、准确采集跨境电商数据采集,提升跨境电商数据采集质量,有效防范和化解异常资金跨境流动风险。(三)强化对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一是搭建支付机构与银行间数据共

10、享平台,从商户准入、交易和物流信息采集以及事中事后风险控制等关键环节,采取全面、立体、多维度的交易真实性审核,为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提供保障。二是强化支付机构代位监管意识,督促第三方支付机构切实履行落实“展业三原则”要求,严格把握对跨境电商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的标准,有效提升支付机构代位监管效力。三是鼓励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分运用科技手段,积极拓展创新思路,先行先试,为跨境电商主体提供有特色金融服务,降低结算成本和融资成本,着力实现跨境收付款、结售汇、国际收支申报、外汇账户管理和贸易融资、融资担保等在内的“一站式服务、全流程管理、全线上跟踪”的综合金融服务。(四)优化跨境电商国际收支申报制度设计外汇管理部门应适应跨境电商贸易新业态发展形势,根據海关总署应对企业外贸进出境监管方式更新的货物贸易方式代码,适时更新跨境电商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优化跨境电商国际收支申报制度设计。(五)加强部门联动,提升跨境电商跨部门协同监管合力跨境电商的交易参与主体复杂多元,外汇局应与海关、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坚持“信息数据共享、监管执法互助”原则,充分利用部门联合监管信息,强化联合执法力度,提升跨境电商跨部门协同监管合力,积极应对跨境电商无纸化、网络化、匿名性等新特点带给外汇监管的挑战,大力支持跨境电商贸易新业态发展。(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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