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4)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5)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投标的禁止性规定;(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5)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6)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7)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8)投标时递交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假冒/建设工程教育
2、网/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 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类形式;(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2)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给没有中标或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补偿费”;(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3、(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5)招标人在投标人作标书澄清事实说明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使其中标;(6)招标实行差别对待;(7)招标人 故意让不合格的投标人中标;(8)投标人贿赂招标人以获取招投标的信息。2、论述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以及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4、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 使用纳入
5、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
6、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简答题(每小题 20 分,共 40 分) 1、可以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 可以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法宝的工程项目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
7、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及项目资金不足 3000 万元、施工单项合同估计价不足 200万元、重要设备资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 100 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 50 万元等规模太小的情况。 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范围: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救助资金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 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具体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但其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下述标准;(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 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4)电器线管、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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